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六年。
辛酉。
夏。
四月。
乙未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詣大高殿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
雍正七年以前之上谕。
從前已經頒賞臣工。
今将雍正八年以後之上谕。
刊刻告竣。
其應賞之官員。
着内閣查例、開列職名具奏、将新刻之書頒賞。
○大學士趙國麟、奏懇乞休。
得旨、仲永檀參奏大學士等吊奠俞姓之事。
經王大臣等查訊明白。
全屬子虛。
其捏造之言。
出于于枋。
伊已自認。
與大學士等毫無幹涉。
趙國麟被謗之處已明。
着照舊供職。
不必以解退陳請。
該部知道。
○丙申。
谕、據福建布政使喬學尹奏稱父年已屆八旬。
迎養在署。
不服閩省水土。
懇請調補鄰近省分。
以遂私情等語。
着将嚴瑞龍、調補福建布政使。
喬學尹、調補湖北布政使。
○大學士等議準、江蘇巡撫徐士林奏稱、淮南綱鹽。
行運湖廣。
年來增貴。
今據逐項确查。
酌定綱引。
必須銀數。
賤價、每觔一分五厘零。
每包一錢二分零。
每引五兩三錢零。
貴價、每觔一分六厘零。
每包一錢三分零。
每引五兩七錢零。
請自辛酉綱為始。
遵照運銷。
并查明年成本之重輕。
定鹽價之貴賤。
按年造報。
咨部查核。
從之。
○又議覆、署貴州總督張允随奏稱。
月亮岩。
所獲餘鉛。
業經題請官商分買。
一切發給工本、必須人員經管。
應如所請。
将現設鐵星坪坂二處。
坐廠抽收官二員。
照從前各廠例給養廉。
從之。
○兵部議準、吏部尚書署江南總督楊超曾奏稱。
松江提标五營哨船。
分派巡緝。
應照提督南天祥原奏、龍華汛起、至湖巷橋止。
令黃浦營管轄。
龍華汛以南、至語允泾止。
仍歸右營專管駕巡。
其吳淞一帶。
令右營順途帶巡。
以專責成。
從之。
○刑部議覆、護湖北巡撫布政使嚴端龍奏稱。
吳漢宗等、雕刻假印案内、為從拟流之邵廷錫、楊斐存、二犯。
應追給主銀茶。
并無家産可變。
請行豁免。
嗣後有給主銀兩請免者。
應令該撫、俱照新定之例查辦。
從之。
○修葺慶都縣堯母陵廟。
從直隸總督孫嘉淦請也。
○予故奉恩輔國公璐達、祭葬如例。
○丁酉。
大學士等議覆、直隸河道總督顧琮奏、将鄭家樓、至魚壩口、歸鳳河一帶。
相度開浚。
又将五工以下河溜。
逼歸掃鑲堤根。
挑切河唇。
截挖淤嘴。
又啞吧河下遊。
已經淤高。
拟于葛漁城北埝之外、挑河槽一道。
計長一千八百餘丈。
均應如所奏辦理。
惟永定河下遊久淤。
下口屢改。
謂不作川字子母等工。
即不能保無下壅上決之虞。
亦非定論。
又顧琮另摺奏、下遊一帶。
漸淤漸平。
将來伏汛秋漲。
勢必穿埝而出。
為害匪細。
應令就現在情形。
速為妥酌查曾。
得旨。
依議速行。
顧琮茫無定見。
左遷右移。
甚非實心任事之誼。
着嚴饬行。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
昨據署貴州總督張允随奏報、黔界苗猺。
焚劫搶擄。
擾害永從等處地方。
現在調撥官兵。
前往擒剿等語。
朕思苗性兇頑。
向來不服王化。
往往搶奪民财。
戕殺民命。
為地方之害者。
已非一日、雍正年間。
始加意經畫。
以為乂安生民、一勞永逸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