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辦理苗疆之本意也。
乃十數年來。
貴州廣西湖南三省。
一事甫定。
一事又起。
較之未曾經理以前。
未見有甯谧之處。
即如張廣泗在朕前、有可保十數年無事之奏、乃言猶在耳。
而永從之案。
又報到矣。
豈得謂之無事乎。
看來苗疆之事。
未得善策。
若雲經理之人未盡心力。
不足以示懲創。
則前此古州之役。
亦可謂懲創矣。
若雲苗人難于革面革心。
則經理已久。
而反覆如是。
是終無可以化誨之日矣。
每有一番戡定。
必議設汛添營。
有一番剿捕。
必緻徵兵糜饷。
國家安得有如許兵力。
如許經費。
盡用之苗地乎。
朕并非厭聞兵革。
愛惜錢糧也。
使地方大吏。
欲粉飾目前。
遇有苗衆不法。
隐匿不報。
将小事釀成大事。
養癰之患。
更不可言矣。
有事固不得不辦。
亦不患人之不能辦。
但合三省計之。
用兵之事。
殆無甯歲。
長此安窮。
揆之經理苗疆之本意。
固不若是也。
爾等可悉心籌畫。
如何為久遠之圖。
并密寄信與那蘇圖、馬爾泰、張廣泗、伊等皆封疆大臣。
且身曆苗地。
備悉苗情。
必遵何道而後可相安于無事。
令其深思熟計。
各自密奏、以俟朕采擇。
○蠲免江蘇豐縣、沛縣、蕭縣、砀山、邳州、徐州、海州、高郵、靖江、如臯等十州縣衛水災蟲災民屯蘆課。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嶽陽縣民張廷懷妻段氏。
○己亥。
上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戶部議準四川巡撫碩色疏請、所屬資州、井研、内江、大足、榮昌、榮縣、犍為、樂山、江安、鹽亭、中江、南部、綿州、富昌、等一十四州縣。
坍塌滲漏上中下鹽井。
共二百八十五眼。
煎鍋二百八十一口。
所有無着水引、一百九十七張。
陸引、一千二百四十九張。
号稅銀、一千一百一十餘兩。
請自乾隆六年為始。
照數豁除。
從之。
○命故甯海将軍固山貝子谥惠獻福臘塔。
入祀福建賢良祠。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陽城縣民馬和玉女馬氏。
○庚子。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兵部奏、各省駐防官兵之寡婦。
願留彼處、依靠親族養贍守節者。
請照在京八旗之例。
給與一年半俸半饷。
如系年老告休。
因有軍功食半俸半饷之官兵。
其寡婦、亦照給半俸半饷一年。
再開檔兵丁。
出征得有功牌。
其寡婦、亦給一年半饷。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孫嘉淦奏稱、萬全縣屬洗馬林堡。
城外逼近大沙河。
向有護城沙堤。
被水沖坍。
請修築石堤。
以保城垣。
并加築灰土坦坡。
疏挑引溜。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趙國麟奏、俞姓吊奠一案。
仲永檀系風聞于枋之言。
以蒙恩坐論之崇班。
而被以跪拜細人之醜行事有流弊。
宜防其漸。
數有往複。
當保其終。
明季言路與政府。
各分門戶。
互相擠排。
綱紀寖以大壞。
在今日權無旁撓。
言無偏聽。
甯為未然之慮。
不弛将至之防。
乞特降谕旨。
明示天下。
以超擢仲永檀為獎其果敢。
宥其冒昧。
嗣後凡诋斥大臣、按之無實者。
别有處分。
則功過不相掩。
而賞罰無偏曲。
如以臣言過戆。
乞賜罷斥。
或容解退。
以全初心。
得旨。
仲永檀一事。
朕前所降谕旨甚明。
即超擢彼之意。
亦善善欲長。
惡惡欲短。
即大學士所謂獎其果敢。
宥其冒昧之意。
而妄言诋斥大臣。
按之無實者。
自有一定之處分。
至大學士所雲。
甯為未然之慮。
不弛将至之防。
老成深遠之慮。
朕俱嘉納之。
大學士其主閣辦事。
毋重違朕意焉。
○兵部尚書史贻直奏、禦史吳士功、密摺奏臣。
蒙鑒愚忱。
免其對質。
臣屢任封疆。
更曆四部。
罹罪必多。
懇解尚書之任。
畀以編纂之職。
益沐始終保全之恩。
得旨。
史贻直着照舊供職。
前旨已明。
該部知道。
○革佐領兼二等男李時敏爵。
○辛醜。
上奉皇太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