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同樂園、翼日如之。
○禁督撫任用堂官及家人生事。
谕外省之吏治。
系于督撫。
督撫果能清正公明。
則屬員鹹知效法。
而成大法小廉之治。
朕禦極以來。
訓谕督撫者屢矣。
其間能體朕心者固不乏人。
而持躬不謹緻蹈愆尤者。
亦未嘗無之。
細察其故。
固由于本人之居心不正。
操守不堅。
亦由于信用家人。
為其所愚。
日積月深。
遂成尾大不掉之患。
蓋家人本系至庸極劣之人。
識見生來卑鄙。
心性又複貪污。
日以小忠小信。
邀結主心。
及至用為堂官。
凡文武官吏、谒見禀事者。
藉其先容賴其傳達。
與之分庭抗禮。
視若朋侪。
若輩遂虛張聲勢。
竊弄威柄。
甚且導主行私。
陷以不義。
彼得從中舞弊。
挾制要求。
雖欲疎遠之而不可得。
更有赍送奏摺之人。
經過本省驿站。
而不肖州縣。
希圖探聽信息。
往往饋送盤費食物。
得其歡心。
其有不能應付周旋者。
則借端需索。
歸向主人。
橫加讒謗。
奸蠹種種。
不可悉數。
是以我皇考洞悉其弊。
嚴降谕旨。
将堂官及家丁出入生事擾累屬員之處。
永行禁止。
無如日久漸弛。
頗有仍蹈前轍者。
用是再頒論旨。
通行訓饬。
嗣後各督撫等。
如有複用堂官。
或差遣家人出入、在所屬地方需索生事。
若經朕查出。
或禦史參奏、必從重議處決不寬貸。
此亦澄清吏治之一端。
毋得玩忽。
○工部議準署廣西巡撫楊錫绂疏言。
新太協守備德總把總衙署營房。
請于甯明州地方興建。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東陽谷縣民李贊義女、李氏。
○壬寅。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癸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加賞防邊兵丁谕、聞兵丁前赴綏遠城。
沿途需用盤費。
及至彼處。
置備器具。
并償還宿欠。
所費甚多。
每月錢糧。
餘剩無幾。
甚為艱窘。
等語此項兵丁。
系豫備邊外倉猝調遣。
若遇有事故。
随即起身。
方于事有濟。
今伊等生計艱難如此。
若一遇有調撥之處。
安能遄速啟行。
且用度不敷。
年複一年。
積漸愈深。
更加窮困。
殊非朕優恤戎行之意矣。
朕思兵丁專賴錢糧養贍。
若将伊等所借之債清還。
俾每月錢糧得有赢餘。
撙節度日、自至饒裕。
着加恩每兵一名、賞給銀二十兩。
交與該将軍等。
其如何将伊等所借之債清還。
并食用可資接濟之處。
詳加籌畫。
即行奏聞。
此特格外加恩。
伊等理宜将賞給銀兩。
不妄為花費。
償還宿債。
量入為出。
以圖生計。
若但顧目前。
頃刻花費。
又緻借債。
不但負朕之委曲愛恤。
而格外之恩。
亦非可頻邀也。
着通行谕各兵丁。
該大臣官員等。
仍不時稽察教訓。
尋覆奏、每兵一名、扣銀三兩存公生息。
一年後、察看其有窘迫者。
将滋生利息賞給。
至現賞之十七兩。
令盡償宿逋。
無得妄費。
從之。
○大學士會同工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
浙省海塘。
綿亘百餘裡。
前因被潮沖刷。
用柴搶築。
原屬保護一時。
并非一勞永逸之計。
恐風潮不測。
水勢由此直趨内地。
關系七郡生民。
為患匪淺。
請自甯邑之老鹽倉迤西。
至仁邑之章家庵一帶堤塘。
改建石工。
四千二百餘丈。
估需工科銀九十餘萬兩。
在于鹽務公費銀内動支辦理。
應如所請。
得旨。
福森依拉齊、公同監造。
餘依議。
尋據杭州将軍福森、織造依拉齊、覆奏、接準部咨後。
即同至海塘查勘。
此堤現在兩面沙壅。
既寬且固。
江流海潮。
漸向南移。
居民甚為甯谧。
今将草堤改建石工。
誠萬世永久之利。
俟物料備齊。
即動工修築。
得旨。
所奏知道了。
從前所降旨内之事。
仍需留心。
○戶部議準、原任廣西巡撫方顯奏稱。
廣西省開捐常平倉谷。
鎮安府、暨歸順府、地氣潮濕。
谷易黴爛。
請改收連杆禾谷。
以五百石建倉一間。
并改婦新設天保縣管收。
從之。
○又議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