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巡撫元展成奏稱甘省地處邊陲。
凡山頭地角欹斜逼窄砂碛。
即試種雜植。
收甚微。
應聽民自種。
永免升科。
其平原空地。
或動帑興修水利。
或民間自出工費。
引灌認墾者。
應照六年起科之例按則起科。
如開墾未及直科之年。
地有砂鹻。
許呈報勘免。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孫嘉淦疏言。
張家口添設骁騎校四員。
應建衙署二十四間。
以奉裁防禦章京衙署撥給。
其添設滿兵一百四十名。
共應建營房二百八十間。
應如所請。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彭樹葵、充日講起居注官。
○予故甘肅提督韓良卿、祭葬如例。
○甲辰。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幸同樂園、至己酉皆如之。
○谕曰。
許仕盛。
着往陝西。
交與總督尹繼善。
遇有總兵官缺題補。
○軍機大臣等議覆、管理台站總管覺和托等奏稱。
自張家口、至鄂爾坤。
大台二十九。
中台十五。
北路既經徹兵。
應量汰。
查大台中台。
裡數無異。
宜令一體當差。
勿分彼此。
請兩台共用章京一員。
骁騎校一員。
參領四員。
領催四十四名。
輪流管理。
每台酌留十五戶。
馬甲五名。
烏拉齊二名。
馬二十匹。
駝二十隻。
又第一台至第十台。
當京城軍營往返。
及察哈爾左右翼、蘇尼特、四子部落、茂明安、歸化城、諸處、傳遞事件總路。
不可照他台裁減。
其間十大台。
七中台。
各用馬甲十名。
烏拉齊十名。
馬三十匹。
駝三十隻。
章京骁騎校領催等。
酌量存留。
應如所請。
其西路台站、應否裁減之處。
俟準噶爾熬茶事畢。
徹給密兵時。
再行定議。
從之。
○刑部議準、西安按察使圖爾炳阿奏稱。
軍流人犯、已聘未娶之妻。
願同簽遣者聽。
如不願、毋得勒令同簽。
從之。
○工部奏、直省一應工程。
多有興修而未題銷。
及已議覆。
而做法工料。
仍未分晰造報者。
懸案至一百餘件。
請敕下各省督撫。
勒限銷算。
以清積案。
得旨。
所奏甚是。
依議。
○準噶爾部人、鞥可濟爾噶勒達克巴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蠲免直隸霸州、文安、大城、東安、武清、寶坻、甯河、延慶、萬全、懷來、等十州縣。
乾隆五年被水災民額賦有差。
○乙巳。
署福建巡撫王恕疏請。
将前任福建總督高其倬入賢良祠。
得旨。
覽王恕請将前任閩督高其倬入祀賢良祠一本。
朕記憶皇考臨禦時。
以高其倬平日居官。
瞻顧遊移。
不肯實心辦事。
曾降谕旨。
屢行訓饬。
特命大學士等恭查檔案。
旋查出數案。
皆嚴饬高其倬之昆。
或言其素性悠忽。
避忌嫌怨。
總為一己之私。
輾轉莫定。
或言其沽一己之虛名。
而不肯宣朝廷之德意。
或言其好為兩歧之說。
以遂其推诿之心。
嚴谕甚多。
與朕所記憶者相符。
夫國家之所以設立賢良祠者。
原以旌賢表績。
樹之風聲。
為百僚之儀型模楷。
乃高其倬當日之居心為政如此。
若濫邀優崇之祀典。
不但不乎輿情。
即伊有知。
亦應抱愧。
王恕之代為題請者。
不過欲盡。
厚于前官。
以為己身将來援例邀恩之張本耳。
高其倬不準入賢良祠。
王恕着饬行。
該部知道。
○丙午。
予故蒙古副都統王府長史兼佐領托保、半祭、葬如例。
○丁未。
大學士等議覆、直隸河道總督顧琮奏稱。
鳳河雙口以下。
至平家莊舊河。
僅寬三四丈。
難資宣洩。
亟應展挖寬深。
計長九百餘丈。
于葛漁城迤東之北埝。
加培高厚。
以障北趨之勢。
即以築堤取土方坑。
挑切成河。
又各工堤岸卑矮危險之處。
請各加子埝。
高二三尺不等。
均應如所請。
即動要工銀兩。
鬃融趕辦。
得旨。
依議速行。
○實授喬學尹、為湖北布政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高郵州民闵忠良妻、張氏。
河南汝陽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