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貴女、劉氏。
○戊申。
谕、馬爾泰現丁母憂。
廣東廣西總督印務。
着雲南總督慶複前往署理。
雲南總督印務。
着巡撫張允随署理。
尋據慶複奏、滇省固屬極邊重地。
兩廣尤為濱海要區。
節制整饬。
地廣政緊。
愈滋隕越之懼。
請從貴州鎮遠取道常德赴粵。
先由常德馳赴阙廷請訓。
得旨。
卿不必來京粵省今年有旱歉之處。
須卿速往彈壓料理。
至此署任。
最久不過二三年。
俟卿回任時。
先來陛見。
再赴滇省可也。
張允随奏、滇省百蠻環處。
夷多漢少。
兵防邊備。
關系綦重。
得旨。
汝署黔督。
甚覺實心。
今在本省。
更易為力。
然滇省當交趾多故之秋。
金江開工之始惟應以慶複為法。
諸事熟籌。
妥協為之。
而不存畏難苟安之念。
則得矣。
○修理河東運學文廟。
從山西巡撫喀爾吉善請也。
○準噶爾部人羅布藏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己酉。
谕。
殿陛韶樂音律。
與樂章有未協之處。
典禮攸關。
尚須審定。
着大學士禮部會同内務府。
詳酌妥拟具奏。
○又谕、八旗記名人員内。
看來不無人材可用者。
着大學士等傳齊考試。
或能詩文。
或能繙譯各就所長。
不拘一格。
考試後、分别等次。
進呈朕覽。
○刑部等衙門、會同九卿科道議奏、升任禦史仲永檀。
參奏原任提督鄂善、于俞廷試家發掘銀兩、受賄婪贓。
照律科斷、應拟絞候、一疏。
谕、此案情節。
朕從前所降谕旨。
甚為明晰。
鄂善婪贓受賄。
已在朕前自認不諱。
毫無疑窦。
國法斷不可恕。
朕尚欲以禮待大臣而存國體。
不忍明正典刑。
令其自處。
又令讷親、來保、前往傳旨。
鄂善此時。
或以罪當監候。
懇切哀求。
未嘗不可緩其須臾之死。
乃伊無恥喪心。
将在朕前面認之語。
肆行抵賴。
此尚不謂之欺罔乎。
尚不謂之大不敬乎。
經王大臣等、将伊拟絞立決。
實屬情罪相符。
朕所以複命九卿科道會議者。
原欲使諸臣共知此宋情節。
亦處治重罪。
例應三覆奏之意。
今九卿科道等、忽改為拟絞監候、以為婪贓之罪。
律當如是。
獨不思鄂善之重罪。
在于欺罔、大不敬。
今止照伊輕罪定拟。
而置重罪于不問。
有是理乎。
從來案情介于疑似之間者。
臣工或從重定拟。
以待奉旨改輕。
謂為恩出自上。
朕尚以為不可。
豈有全無疑義之事。
而反議從輕者。
将竟視朕為姑息優柔之主乎。
此則大非朕所望于九卿者也。
朕于此案、再三斟酌。
未嘗不欲從寬。
即遣王大臣向鄂善降旨時。
亦非必不可暫緩其死。
無如伊輾轉狡狯。
自陷重辟。
若照九卿改議。
則朕前旨。
不且為無着之空言乎。
寬縱至此。
何以禦臣工而昭國憲。
鄂善本應照後議即時處絞。
但刑于市曹。
朕心始終不忍。
着新住、五十七、前往刑部。
帶鄂善至伊家。
令其自盡。
餘着照原議完結。
至于九卿此議。
錯缪已極。
是何意見。
着大學士傳旨嚴行申饬。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奏稱。
利川縣、向配萬縣井鹽。
嗣因萬縣并無餘鹽。
雲陽縣雲安廠、增加煎辦。
足供運銷。
應如所請。
改配銷監。
從之。
○又議覆、漕運總督常安奏稱。
江蘇育嬰堂。
近緣地方官奉行不善。
委任非人。
借名侵蝕。
應如所請。
嚴饬地方有司。
擇殷實謹厚之人管理。
仍令各州縣率同佐貳。
不時稽查。
以歸實效。
并請通饬各直省一體遵行。
從之。
○刑部議準、雲南按察使張坦熊奏稱。
律載竊盜初犯。
于右小臂膊上刺字。
再犯、刺左小臂膊。
三犯者絞。
嗣定例停其臂膊刺字。
初犯即明刺面上。
請嗣後竊賊初犯。
仍照原議、于右小臂膊上刺字。
再犯有怙終之勢。
即于左面深刺。
從之。
○以西安府城内籍沒入官房屋。
撥作督标左右前三營遊擊公署。
從川陝總督尹繼善請也。
卷之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