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廒監獄、各一所。
應如所請。
于部撥甯夏工程銀内動支興建。
從之。
○予故科爾沁輔國公察罕達喇、緻祭一次。
○庚子。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事署兩廣總督王安國奏、乾隆四年。
奉旨查辦廣東徵收糧米之弊。
至今各項陋規。
總未革除。
又州多徵民糧。
亦有各項費用。
如徵解糧道倉、給發駐防兵米。
除耗米三升外。
仍多浮收。
又巡撫衙門每年食米。
皆取于南、番、兩縣。
而撫署吏書。
每年食米一百六十石。
皆向糧道票取。
上下通同。
遂成積弊。
請嚴饬廣東各官。
兩年來奉行不實之罪。
并責成撫臣。
令徹底清查辦理。
得旨。
此事據實直陳。
非卿不能也。
甚嘉是之。
已有旨谕部矣。
○谕、朕向來聞得廣東徵收糧米、支給本省兵糧者。
州縣官折收銀兩。
每一倉石。
照時價多收銀六七錢、至加倍、不等。
收銀之後。
另買稻谷。
碾米給兵。
則分派富戶米行。
又照時價短少。
似此需索扣克。
甚屬累民。
特于乾隆四年六月、頒發谕旨。
令該督撫悉心稽查。
嚴行禁革。
今留心訪察。
廣東徵收糧米之弊。
并未革除。
收本色則浮加斛面。
收折色、則高擡價銀。
以及管倉家人。
倉書鬥給、各項陋規。
合算民間納米。
每石費至加倍有餘。
且上司衙門所用食米。
名曰發價。
其實繳還。
種種弊端。
上下朦混。
從前奉行不實之咎。
誠屬難逭。
若非痛加整頓。
何以除民困于将來。
着交與巡撫王安國。
徹底清查。
實心辦理。
務令弊端悉剔。
苛累永蠲。
始于地方有益。
如再有玩忽之處。
朕于該撫是問。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
台屬歉收。
米價驟長。
前據粵省督撫咨稱、潮州府屬、倉貯充盈。
可濟鄰省。
今移咨粵省。
檄饬潮屬存倉谷内。
就近撥給六萬石。
運台平粜。
如台屬秋收。
即照數買谷運粵。
倘或豐歉不齊即将谷價解粵。
就近買補。
應如所請。
通融辦理。
并令廣東督撫、俟閩省委員到日、酌量撥給。
以資平粜。
得旨。
依議速行。
○辛醜。
戶部議覆、蘇州巡撫徐士林、浙江巡撫盧焯、廣東巡撫王安國、管理閩海關福州将軍策楞、會奏、前據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浙、閩、江蘇、三省。
皆因錢貴。
請買滇銅開鑄。
查滇省銅觔。
除供京局及本省川黔鼓鑄外。
餘剩無多。
請于沿海各關。
凡商船來自日本長奇島者。
應納稅銀。
悉令以銅代稅銀完納等語。
據查海關銅稅。
曆來徵銀。
若改徵銅。
事屬創始。
必須官無紛擾。
商民便易。
方可行之經久。
今閩海既無銅進口。
江浙海關。
銅數無幾。
與官商未便。
江浙等省需用銅觔。
現于洋商自本辦回銅内。
按數抽買。
一應商販船隻。
似應照舊徵收。
毋庸紛更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署理貴州總督張允随奏稱。
黎平府屬逆苗。
竄入南江。
調遣官兵剿捕。
漢土官兵。
每名日給口糧。
兵丁、土練、土目、土兵、其已離本境者。
賞給銀兩有差。
千總以下。
支給鹽菜。
查明奮勇殺賊者。
分别等第酌賞。
黎平府、暨開泰、永從、團練鄉勇。
有願随營征剿者。
均照土兵例。
給與軍前口糧。
并安家饷銀。
至本境團練、固守城池者。
其軍械口糧銀。
一體支給。
難民逃散。
按大小口赈恤。
令地方官撫谕複業。
被害者、給棺。
被傷者、給銀調理。
房屋燒毀者、給銀修葺。
帶赴軍前辦事人員。
自知府以下、各按月給盤費。
并派給跟随健役人等。
均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準、署廣西巡撫楊錫绂奏稱。
安南土官韋福琯内亂。
近我邊疆。
饬令太屬沿邊各隘。
加謹防範。
但隘口甚多。
而新太、龍憑、馗纛、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