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降級改罰俸官員。
應俟罰俸扣完之日、再行升轉。
一、八旗兵丁錢糧冊檔。
現于每月十五日以前。
造送戶部。
請将八旗所出甲兵等缺。
在本月初十日前者。
于冊檔未過部前挑取。
一并造冊送部。
在初十日後出缺、不及挑補者。
于下月初十日前挑補。
如遲延不報。
及呈報後不即挑補。
或已經挑補。
并不趕造冊送者。
查出參奏、該管官交部議處。
一、八旗佐領随甲。
系奉特恩、于各佐領下馬甲正額内撥給。
如該員遇有升遷事故。
或兼大臣職任。
别有随甲者。
此缺仍歸該佐領下挑驗。
以足正額。
其佐領随甲。
仍一體點驗軍器。
一、八旗補放船廠、黑龍江、等處官員。
應領恩賞盤費銀五十兩。
于本旗房租餘剩銀内動支。
如不敷、該旗行文戶部支給。
一、旗下養育兵。
例于鳏寡孤獨之家挑取。
不論年歲大小。
如照幼丁不準入冊例辦理。
則業經關領錢糧之人。
而丁冊内無名。
亦未妥協。
應将已食錢糧之人。
不論年歲。
一并造入丁冊。
一、兵丁犯罪。
部文内聲明革退者。
遵照部咨革退外。
其未經聲明者。
如系行竊逃走之案。
及一切公私等罪。
所犯在鞭一百以上者。
概行革退。
如所犯在鞭一百、及鞭一百以下者。
情罪尚輕。
毋庸革退。
得旨。
此議甚善。
依議。
○刑部議準、雲南總督慶複奏稱、安南國僞交江王矣長、勾串土目。
聚衆謀叛。
旋赴軍營投誠一案。
将矣長等十一人拟斬立決。
但已投誠。
照律減罪二等。
各杖一百。
徒三年。
系夷人。
折枷号四十日、責四十闆。
仍酌發廣東、四川、煙瘴地方。
交與地方官嚴加約束家口财産。
免其緣坐入官。
脅從跟随之矣受等二十人。
均應枷責。
系廣南人。
俱發回原籍安插。
系交趾人。
分發滇省有提鎮駐劄之府分。
交地方文武各官管束。
未經投誠之叛犯雷彥彬等、均系交人。
移咨該國自行查拏。
并将翁丁所訴翁貴争位情由。
一并咨查。
所獲銅印、萬年書、地裡圖、分别銷毀、貯庫。
從之。
○工部等部議覆、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稱、龍江關丈量木植之法。
如木<??渒>深一丈以外者。
照扒嘴所虛二尺八寸計算。
深一丈以内。
及六尺以外者。
照扒嘴尺寸、除還一半。
以一尺四寸計稅。
深六尺以内者。
隻用平扒鈎量。
不得概用扒嘴。
其水平衡量<??渒>面。
務令以高補低。
折實料算。
毋得虛加滋弊。
至飛量一項。
永行革除。
應如所請。
仍令該監督刊刻曉谕。
該督撫不時稽察。
從之。
○以和托輝特紮薩克多羅貝勒成衮紮布為喀爾喀右翼協辦将軍。
○癸未。
谕、今年秋審朝審。
照例辦理。
其情實人犯。
着停止勾決。
○大學士奏、臣等校閱古今全史一書。
并遵照欽定書名。
改為古史輯要。
得旨。
依議。
着交武英殿依仿原式繕寫。
進呈後再行刊刻。
○戶部議準、署福建巡撫王恕奏稱、閩省多屬山田。
層疊高下。
如同梯形。
以丘而論。
均屬零星。
彼此合算。
方成畝數。
嗣後民間開墾。
無論水田旱田。
總以零星曠土。
不及一畝。
與雖及一畝。
而系地角山頭。
不相毗聯者。
免其升科。
其有經界聯絡者。
一畝以上。
仍照例分别水旱年限升科。
從之。
○定大學士陳世倌行走班次、在查郎阿之後。
○甲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江甯地方。
六月内竟無雨澤。
楊超曾并未早将實在情形詳奏、今覽伊七月十一日奏摺。
始稱一月以來。
甘霖未沛。
至七月初八日、方得大雨五寸有餘。
似此有關民瘼之事。
不當如此遲滞。
爾等可傳谕知之。
○大學士議覆、漕運總督常安奏稱、外省官員赴任。
或家人不敷使用。
間有收用長随者。
祇宜任奔走之勞。
一應錢糧關榷要務。
毋得委管。
查督撫家人出入生事之處。
已于本年四月内、欽奉谕旨申禁。
通行在案。
其下各衙門、自應一體遵奉。
應令該督撫轉饬各屬防範約束。
凡錢谷刑名經手事件。
尤宜加意防閑。
從之。
○又議準、漕運總督常安奏稱、入場官員之跟役執事人等。
交巡場監試各官、搜查防範。
從之。
○以翰林院修撰莊有恭、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故蒙古鎮國公索諾穆之子貢額拉布坦、襲爵。
○允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陳守創、緻仕。
○予故福建海壇鎮總兵官蔡勇、加贈如例。
○乙酉。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
盧焯貪婪各款。
已有實迹。
現交德沛等審理。
其贓私累累。
即汪姓一案内。
婪贓已至五萬兩之多。
其餘受賄之處。
不一而足。
因查伊京中所有家赀封貯。
以備抵償官項。
乃僅止萬金。
則其性情狡猾。
巧于隐藏可知。
可寄信德沛、旺劄勒、務将盧焯任所私藏。
逐細查勘。
毋令隐匿。
或寄頓他處。
亦必一一查明。
勿使遺漏。
○刑部議覆、湖北巡撫範璨奏稱、民人江在金、毆傷大功服兄江聲先身死。
拟以斬決。
并聲明、應否比照救母情切。
酌量寬減。
查江在金供内、雖有怕聲先誤打伊母之語。
然實無救母情形。
自不便比照此例議減。
又左都禦史杭奕祿等議、江在金并無與兄鬥毆之事。
若照弟毆大功服兄律、拟以斬決。
未免情輕法重。
應改為斬監候。
得旨。
江在金改為應斬。
着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凡遇人命重案。
朕必再三推詳。
稍有可原之情。
或降旨更改。
或交九卿會議。
以昭法外之仁也。
至三法司惟應按律定拟。
不得意為輕重。
今此案刑部系按律辦理者。
而都察院、大理寺、另議監候。
雖屬原情。
究非立法之本義。
且兩議之事。
間或一二人意見不同則可。
乃三法司本屬一體。
而與刑部判然兩議。
将來一衙門立一意見。
甚有關系。
着訓谕知之。
○工部議準、署貴州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疏稱、南籠廳改設府治。
永豐添設知州、州同、州判、并捧鲊設營。
建石城土城。
永豐宜建文廟。
以重祀典。
請撥銀建造。
從之。
○命翰林院編修沈榮仁、提督四川學政。
○調山東兖州鎮總兵高钰、為江南壽春鎮總兵。
以陝西漢中營副将段起賢、為山東兖州鎮總兵。
○準噶爾部人烏巴什、來降命賞給安插如例。
○丙戌。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
朕巡幸口外。
辦理一切政務。
與在京無異。
惟是七、八、兩月。
文武大選官員引見之期。
稍遲時日、文員内之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之年滿千總。
并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
俱着交在京總理事務之王大臣、即行驗看。
令其赴任。
其中若有年老才庸。
不勝繁劇之缺者。
酌量調補。
随本奏聞。
可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理藩院查奏、自康熙二十年、至六十一年、赈濟蒙古等四十餘次。
雍正元年。
至十三年。
赈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