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紮薩克旗分人等十五次。
喀爾喀等三次。
乾隆元年、至今年。
赈濟内地紮薩克喀爾喀等共十四次。
蒙古資生之道。
所恃牲畜蕃盛。
并非倚賴銀米。
該紮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
平日若能使其部落以時勤于牧養。
差役減少。
徵收輕薄。
教以本來資生之術。
蒙古等何至于累遭困苦。
今報荒旗分。
朕雖施恩。
不惜國帑。
但外地紮薩克等相沿成習。
并不愛惜其部落。
令其有滋息牲畜之暇。
重加收斂。
惟有仰賴朕之加恩資生。
不但非永遠之計。
必緻失其本來謀生之道。
部議甚是。
但該紮薩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議處之處稍重。
着交議政王大臣等詳議具奏。
○豁免山東各屬未完、空缺、等項養廉銀三千七百六十七兩有奇。
已徵在官。
侵隐未解。
及衛所各官。
雍正三、四、兩年、透動存留耗羨銀五千七百八十八兩有奇。
又雍正二年、至六年、州縣養廉透動耗羨銀八萬三百一十六兩有奇。
從山東巡撫朱定元請也。
○豁免獨石口兵丁開墾地租銀三十一兩有奇。
從獨石口副都統寶善請也。
○丁亥。
谕、凡遇行營。
撒袋弓<?革義>。
非僅滿洲武職大臣官員等、應行束佩。
即文職大臣官員等、亦應不離于身。
看來或有因朕出入觀臨之際。
暫時帶佩。
經過後随即解卸。
并不束佩。
皆因偷安好逸所緻。
若聽其如此。
相沿日久。
恐武備漸至廢弛。
于旗人素習大有關系。
着通行傳谕知之。
○大學士議準、兵部奏稱、北路軍營官生謝普等。
于雍正二年、遵阿爾台運米事例。
赴兵部領票。
自備駝隻。
購米運至鄂爾翟圖郭爾城交納。
不期運到日已奉停捐之文。
當經管糧侍郎綽爾岱照例查收。
尋議、每米一石。
另增加捐銀三十五兩。
勒限一年。
赴戶部交納逾。
限不交。
即行注銷。
嗣經寬限三次。
而謝普等終難勉力。
于雍正七年、經兵部查明注銷。
但念議加之銀。
雖無完納。
而運到之米。
已交在官。
應量加錄叙。
除将别經出仕、告病回籍、及已故者、毋庸議外。
其在籍并無事故之捐納即用主事成舒等二十九員。
俱照所捐原官降一等分别錄用。
從之。
○又遵旨議準、雲南巡撫署貴州總督張廣泗奏稱、黔省開墾田土、飼蠶紡織、栽植樹木、一摺。
一、黔中山稠嶺複。
絕少平原。
凡有水道。
亦皆澗泉山溪。
并無廣川巨浸。
可以灌溉。
故各屬田畝。
導泉引水。
備極人勞。
其未開之田。
多因泉源遠隔。
無力疏引之故。
自官為督勸後。
各屬請借工本開修水田者。
如貴築、施秉、餘慶、仁懷、丹江廳、等處。
或現在開修。
或已經工竣。
凡有宜用龍骨車。
工匠多能制造。
毋庸赴江楚雇募。
一、開山墾土。
乃黔民資生長策。
凡陂頭嶺側。
有可播種雜糧者。
無不刀耕火種。
然不過就近增開。
其離村稍遠之官山。
則不敢過問。
應勸谕農民。
盡力播種。
一、黔中無地非山。
盡可儲種材木。
乃愚苗知伐而不知種。
以緻樹木稀少。
應勸谕民苗。
廣行種植。
一、黔省自勸民養蠶以來。
已經試有成效。
應饬各府州廳縣。
酌量地方氣候。
從容勸導。
不願者不必勉強督責。
一、黔省惟思南府屬、皆種棉花。
其餘地方。
或種而不生。
或花而不實。
皆因黔地晝執夜涼。
與棉性不宜之故。
未可以一二處相宜。
概之全省。
一、種植既廣。
勸民以時保護。
并借給工本、考課勸懲、等事。
所當從容不迫。
不得抑勒粉飾擾累。
從之。
○戶部議覆、巡察天津漕務河南道監察禦史伊王□剌齊奏稱、一、糧船偶遭風火、買補船隻之例宜稍寬也。
查定例、出廠新船。
至五六年有事故者。
責令賠造。
七八年者。
責令買補。
至九年者。
責令雇募。
載入議單。
永遠遵行。
應将該禦史所奏、運至七八年有事故者、照九年例。
責令雇募之處。
毋庸議。
一、糧道之提催宜革除也。
查豫省糧道。
于提幫出運時。
向例先發牌差役。
赍至衛所。
名曰提催。
殊為擾累。
應如所請。
行令總漕、将豫省糧道提催之處。
嚴查禁革。
并饬各省一體遵照。
一、糧船食米易換薪蔬。
宜寬其禁也。
查重運糧船。
沿途售賣食米。
定不可稍弛其禁。
以啟盜賣挂欠之弊。
應毋庸議。
一、随幫宜示鼓勵也。
查天津一帶。
鹽價甚廉。
凡回空南下之船。
辄有夾帶之弊。
稽查稍疎。
即有事犯。
是以押領員弁。
于幫内無挂欠者。
準加級加銜。
無夾帶私鹽者。
準議叙紀錄。
但此時押領員弁。
尚未趕赴天津。
諸事專責随幫。
倘有事故。
随封亦有處分。
及無夾帶私鹽。
反不得一例邀叙。
似覺偏枯。
應如所請。
嗣後各省押空随幫。
一年内并無夾帶私鹽者。
于補官日紀錄一次。
從之。
○禮部議準、署廣西巡撫揚錫绂疏稱、粵西人材。
骎骎日盛。
居官者亦較多于前。
現有例得官生應試之人。
請援照雍正十三年、黔省另立官字号之例。
将粵西一體設立官卷。
從之。
○兵部議準、熱河副都統達勒黨阿奏稱、熱河八旗。
每旗祇設佐領二員。
蒙古八旗。
兩旗合設佐領一員。
應升缺出。
祇于本旗内揀選。
恐難得人。
翼内雖有效力之員。
因非本旗缺、不獲升轉。
請嗣後該處滿洲蒙古官員缺出。
先盡本旗人坐補如本旗不得人。
于本翼内揀選效力應升之人補放。
倘翼内又不得人。
再行文在京本旗揀補。
從之。
○刑部等衙門議奏、右衛副都統關保、得受複得銀兩一案。
應拟絞監候。
得旨。
關保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工部議準、原任江蘇巡撫徐士林奏稱、松江、太倉、海塘、搶險備料。
甚覺倉皇。
查藩司衙門、給發海塘銀兩。
照民間行使法馬。
較之庫平。
每兩節省二分。
原以備搶修工程之用。
請酌撥市平銀四千兩。
交海防道經管。
以二千兩就近分交松江府、太倉州、各半存庫。
以備搶險夫工運腳等用。
以二千兩酌備樁闆石料。
擇險要工所堆貯。
交地方官收管。
倘遇緊急工程。
聽該道一面詳報。
一面動支。
從之。
○奉恩将軍弘曈病休。
以其子永珺、襲職。
○以故奉國将軍斐新之子多隆額、照例改襲奉恩将軍。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西華縣民李明珠妻劉氏。
○戊子。
上初舉木蘭秋狝。
自圓明園奉皇太後啟銮。
○詣恩佑寺行禮。
○詣皇太後行宮安。
○是日、駐跸蔺溝。
○己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減行圍所過州縣額賦。
谕、朕初次行圍。
所有經過州縣。
前經屢降谕旨。
不令絲毫擾累。
但安營除道。
未免有資民力。
朕心轸念。
着将該地方本年應徵額賦。
酌量蠲免。
統計十分之三。
以昭朕體恤闾閻之至意。
○又谕、朕此次行圍。
見道傍田禾未經收獲者。
不免。
稍有損傷。
小民終歲勤苦。
絲粟皆關生計。
已降旨将行圍所過地方。
本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