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覽奏曷勝欣慰。
至留意積貯。
猶為當務之急也。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律例者百年不易之成憲。
條款愈多。
則幹犯者衆。
紛更靡已。
則遵守為難。
我朝律書。
已經四次論定。
現在律例館彙集編纂。
今已告成。
彙衆說而集大成。
諒無遺義。
近見諸臣仍有紛紛條奏律例者。
夫定律之意。
準乎天理。
酌乎人情。
或上刑而适輕。
或下刑而适重。
其中權量精嚴。
非可意為更張。
即定罪條款有數。
而案情變幼靡常。
有律無正條者。
又得比附其罪。
臨時奏請。
若必豫拟科條。
終難該括。
請敕下内外臣工。
凡有獻納之責者。
應于吏治官方民生國計之要。
确切數陳。
其條刑名律例之處。
概行停止。
得旨。
所奏固是。
但求言路之開。
似此、又恐人以為閉言路也。
○又奏、詳籌保甲條約内。
有分别良莠一條。
現在嚴饬地方官。
督率村長。
會同本人父兄族黨。
及該管鄉保。
管東化導。
遊惰類皆改圖本計。
安心守分。
地方匪僻漸少。
得旨。
教民遷善改過。
尤為政之本。
不可徒為虛言也。
○又奏、臣于請定河工夫料等案内。
兩次備陳弊端。
于撥夫辦料時。
稍有私弊。
立即察究。
又複時加訓饬河員鑽營奔競之習。
高而消河員。
以不便營私。
遂造為掣肘之說。
播弄是非。
惟欲臣無兼程河務之責。
茲閱邸抄。
見候補谕德嵇璜請專河臣責守一摺。
查嵇璜與河臣白鐘山素相交好。
此摺顯有指使之人。
得旨。
如此據實直奏、甚屬可嘉也。
○山東巡撫朱定元奏覆、東省澲無關隘應修。
亦無應添設防守之處。
惟德州系省北門戶。
城垣久經頹缺。
應饬确估興修。
報聞。
○又奏、現在衙門關防幕友。
約束家人、情形。
得旨。
約束家人。
莫若約束汝心也。
○又奏、感泣瀝陳一摺。
得旨。
此奏非矣。
所雲約束汝心者。
即懲憤窒欲克己體察之謂也。
豈聖門收拾放心之功。
于莅政臨民有二緻哉。
以此而惶惑莫知所為。
朕殊不解。
且汝必不能屋漏不愧矣。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河兵原為修防工程而設。
捕獾乃保工要務。
今于額設河兵内。
改捕獾兵二名。
令專司捕獾。
獲獾照舊給賞。
報聞。
○川陝總督尹繼善奏、起程會勘日期。
得旨。
查赈之事。
卿自能秉公辦理。
無少瞻徇。
至元展成解任會審之案。
尤願卿少存成見。
秉公辦理也。
○又奏報、三省禾苗雨澤情形。
得旨。
欣慰覽之。
其被災之處。
雖屬偏災。
彼被災之人。
無偏全之分也。
所當加意赈恤之。
毋緻失所也。
○又奏覆、将元展成款迹嚴查題參一摺。
得旨。
所見甚屬可嘉。
勉力為之。
○陝西巡撫張楷奏、欽奉聖訓。
時刻警心。
謹凜遵奉。
悉心訪查。
務期吏肅民安。
得旨。
茲新任亦應如是辦理者也。
○安西提督永常等奏、洮賴川拏獲脫出回子二名。
一捏雜兒、系葉爾根人。
一拜木喇特、系哈薩克人。
皆。
在為奴受苦。
思沐天朝厚恩。
相伴而來。
所有訊取供詞。
繕摺奏聞。
得旨。
知道了。
目今往藏熬茶之人。
又稱不得貿易。
欲中路而回。
此事雖在未定。
彼若執意欲返。
亦無留彼之理。
當聽其歸耳。
若至哈密。
汝等當以失信大義責之。
約束出境。
毋令生事。
不必似來時之款待。
而彼出境之後。
更宜小心防守。
須過今冬再請旨可也。
仍将夷使情形。
備細奏聞。
○馬蘭口總兵副都統布蘭泰奏、恭纂全志。
以重陵寝。
以昭尊崇。
請旨進呈。
得旨。
知道了。
然亦隻可藏之汝衙門而已。
○四川巡撫碩色奏、蜀省都江、新金、江安、通濟、等堰。
并淘挖城河各工程。
俱系按年估用公項修築。
而都江以上之石牛等堰工程。
系崇慶州與灌縣之民照畝捐派。
每歲修淘。
約共需銀六百八十餘兩。
貧富不同。
難免拮據。
請一并估支公項。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左都禦史署兩廣總督管廣東巡撫王安國奏、廣西遷江縣聚匪謀逆。
準提督譚行義咨稱、已撥兵前往剿擒。
又據遷江縣報、拏獲逆黨毆起通。
來賓縣報、拏獲黃老二、石法總。
等。
得旨。
知道了。
駐劄雖遠。
不過奏報稍遲耳。
至督令緝獲正犯。
毋緻捏名并案之弊。
則督臣之專責也。
○又奏、上林縣拏獲逆匪李彩。
志供即系遷江縣為首之李五、一摺。
得旨。
知道了。
外省多有捏名之弊。
殊不足取信于朕也。
○又奏報、永安、歸善、二縣。
被水赈恤情形。
得旨。
粵東今歲實屬歉收。
所有被災之民。
加意撫恤之。
○廣東提督保祝奏、永安、歸善、二縣。
被水情形。
得旨。
此奏甚是。
知道了。
地方官設有料理不妥。
百姓不得守惠之處。
據實奏聞。
○廣東潮州鎮總兵武繩谟奏、嘉應州棍徒攔阻采籴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龐嶼辦理或有徇庇不妥之處。
據實奏聞。
○署廣西巡撫楊錫绂、提督譚行義、奏、興業縣拏獲奸匪譚煥禹等。
以挖窖妖言。
煽惑愚民。
潛謀不軌。
并供出首犯李國章。
茲于北流縣地方。
将李國章拏獲到案。
訊供即系李梅。
得旨。
所奏俱悉。
但外省頗有此捏名并案之弊。
在尋常盜犯。
尚然不可。
況此等為逆之人。
一有漏網。
必緻蔓延。
汝等宜詳查也。
○又奏、擒剿逆黨羅天與情形。
旋即拏獲逆首李彩、及逆黨韋貴鳳等。
現在分遣弁兵。
搜捕黨羽。
得旨。
若果如所奏辦理。
則亦可稱妥協。
但外省捏名諱實之弊多。
須痛改之。
○又奏、粵西捐輸社谷。
聽民自為經理。
不涉官役之手。
士民樂輸。
一縣中有積谷至千石以上者。
乾隆四年分。
通省共捐輸谷二萬二千餘石。
乾隆五年分。
通省又捐谷六千餘石。
或已建倉收貯。
或存适中公所。
或交與倉長。
或暫寄縣倉。
俱已驗明。
委系實數。
得旨。
如此悉心妥辦。
要之以久。
庶可為未雨之綢缪也。
○貴州總督張廣泗、提督王無黨、奏報、擒獲首犯吳老四即戴老四。
并續徹官兵日期。
得旨。
言雖如此。
但黨羽全獲。
根株淨盡。
未可易道也。
勉之慎之。
○又遵旨議奏、妥酌黔省情形。
共計可裁馬步兵四千六百餘名。
馬可改步兵三百九十餘名。
千把外委可裁五十餘員。
歲省俸饷馬乾銀八萬七千餘兩。
節省米一萬六千七百餘石。
得旨。
所奏俱悉。
應具題候議者也。
○貴州提督韓勳奏、辦理軍務全竣再行酌徹官兵。
得旨。
所奏俱悉。
但據三省奏報、石金元之擒獲。
或東或西。
逆犯眷屬。
或多或少。
看來亦未必的系石金元耳。
汝等外省此病不除。
所以苗疆屢多事故也。
将此旨令張廣泗看。
○又奏報、擒獲首犯戴老四。
并粵西遷江案内、渠魁就縛情形。
得旨。
知道了。
雖雲首犯已擒。
尤不可生怠忽之念也。
卷之一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