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浙江提标五營。
兼巡陸路。
前經改設水師遊擊一員。
守備一員。
千總二員。
把總四員。
分隸中、右、二營。
但巡防派撥。
彼此牽制。
呼應不靈。
且于營制非體。
請将右營全改水師。
以中營水師弁兵。
與右營陸路。
彼此更調。
并撥定提标中、右、二營趕艗船二隻。
右營快哨船一隻。
玉環營雙篷<?舟古>船二隻。
快哨船一隻。
歸提标右營管駕。
接編鞏字六、七、八、九、十、十一、号。
稽察巡查。
從之。
○工部議準、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稱、松江、太倉、各屬地方。
建築土石塘。
計長五萬九千四百餘丈。
餘塘身壓占外。
所有挖廢田畝。
原議塘西概留二十丈。
塘東概留三丈。
為歲修取土之用。
所留地畝。
尚有可種花禾蘆韋之處。
請聽原業主自行耕種。
免其徵租。
倘塘工有應修補處。
仍向田内取土。
塘身塘面所産草葦。
責令塘長采割。
抵作堡房塘長工食。
餘剩留充歲修。
從之。
○赈安徽宿州、壽州、鳳台、鳳陽、臨淮、懷遠、虹縣、靈璧、颍上、霍邱、蒙城、泗州、盱眙、五河、等十四州縣。
鳳陽、鳳陽中、長淮、泗州、宿州、等五衛。
水災饑民。
并緩徵新舊額賦。
○是日。
駐跸喀拉河屯。
○丙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前因廣東潮陽等縣。
辦理平粜不善。
百姓罷市。
鬧入官署。
已屬降谕旨令王安國查辦。
今又聞海陽縣民人買谷赴潮。
船由嘉應州河下。
竟有地棍結黨攔阻。
不容放行。
又廣州油欄等門。
藉稱米行包攬米谷。
賣販外商。
将鋪面打碎。
合朕前後所聞觀之。
在潮陽于停止平粜之日、遽将倉谷撥付閩省。
民因之而罷市。
嘉應則本處米價。
每石賣一兩五錢。
海陽谷船路由河下。
為棍徒攔阻數日、有司竟未嘗一問。
廣州省會之地。
複敢疊肆搶奪。
地方大吏。
所司何事。
夫赈救荒歉。
乃督撫應辦之要務。
況今歲粵東早稻。
各處未獲豐收。
晚禾甫插。
秋成尚需時日、若不預将應粜應恤之事。
分别料理。
則闾閻何所倚賴。
勢必滋生事端。
且該省系黎猺雜處之區。
夷商往來之地。
小民因糊口無計。
動辄聚衆妄行。
尤有關系。
王安國系朕所特簡。
以左都禦史管巡撫之人。
伊自期許。
亦以封疆為任。
乃因馬爾泰丁憂。
慶複尚未到任。
督撫印務。
皆系王安國職掌。
既不能擔荷經理。
又不據實奏聞。
殊不副朕之委任。
着伊明白回奏、尋據王安國覆奏、撥運閩谷。
潮民阻撓罷市情形。
及辦理潮郡歉收之處。
已經題奏、一摺。
得旨。
知道了。
以後有關民瘼之事。
切不可輕視也。
○護送夷使涼州将軍烏赫圖奏、準噶爾使人齊默特等、于四月初一日到東科爾。
原議五月進藏。
因與商人貿易。
講價不定。
托言炎暑。
改期七月。
今于七月二十日、齊默特等忽複來言。
我等本拟此月起程。
近聞西藏地氣早寒。
又攜來駝隻。
俱不堪用。
難以前進。
拟貿易事畢。
即欲還部。
既經和好。
熬茶之事。
不論何年。
俱可前進。
臣等按準噶爾生性奸詭。
前後言詞反覆。
明系希圖貿易昂價。
要請增給馬駝。
應否仍令赴藏。
或聽其還部。
得旨。
前因噶爾丹策零尊崇黃教。
奏請為其父赴藏熬茶。
施行善事。
朕特加恩允其所請。
賞給牲畜口糧。
派大臣官兵照看。
今伊使臣因貿易價值不定。
不欲進藏。
即求還部。
貿易之事。
當聽商人自便。
讵可官為派勒。
今伊等不遂所欲。
便欲言歸。
或其來時。
噶爾丹策零本囑令如此。
或系伊等私意。
若出噶爾丹策零之意。
則亦系一無信行之流。
朕甚鄙之。
伊等去後。
倘再請進藏。
亦斷難允行。
若噶爾丹策零并未出此。
伊等自立主張。
任意妄行。
更屬詭谲。
嗣後再來。
亦斷不遣往西藏。
伊等果能擔承。
即聽其還。
朕為内外共主。
既經降旨。
斷無改悔之理。
着将此旨給發烏赫圖。
曉谕伊等。
若伊等知愧。
仍照原議辦理。
若必欲還部。
亦竟聽之可也。
尋據烏赫圖覆奏、臣等于八月十八日、将準噶爾使臣齊默特等喚至。
恭照谕旨傳谕畢。
伊等默然良久。
旋稱我等來時。
噶爾丹策零并未知此指授。
我等不能進藏緣由。
前已禀過。
臣等觀其情形。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