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詞窮。
萬難置辯。
但其人貪心無厭。
所望不遂。
仍欲回巢。
得旨。
朕所隐谕旨甚明。
伊等如欲回去。
爾等即将朕所降谕旨、再行曉谕伊等。
護送至哈密。
交與李繩武等。
爾等即可回也。
○是日。
駐跸喀拉河屯。
○丁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弘晝行禮。
○戶部遵旨議奏、熱河米價平減。
除壬戌年不敷兵米七千餘石應采買外。
再動司庫銀。
照數多備一二年之需。
得旨。
黃廷桂系就近大員。
着會同孫嘉淦辦理。
餘依議。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晉省各屬。
共應積貯谷三百四萬石。
除原貯一百五十五萬石外。
餘谷于捐監案内補足。
今開捐多年。
而收谷有限。
填補無期。
莫若并事采買。
易見充盈。
請動公項銀、分屬買補。
其谷價尚貴等府州。
暫行緩買。
大同府、應買谷四萬石。
平陽府、朔平府、各應買谷三萬石。
甯武府、澤州府、蒲州府、平定州、解州、绛州、各應買谷二萬石。
忻州、代州、各應買谷一萬石。
吉州、隰州、各應買谷五千石。
歸化、綏遠、二城。
除應買料谷。
另案議辦外。
應各買豆一萬石。
大同、朔平、二府。
應各買豆五千石。
通共買谷二十五萬石。
豆三萬石。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是日。
駐跸喀拉河屯。
○戊戌。
祭大社。
大稷。
遣履親王允祹恭代行禮。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順天鄉試。
以順天府府尹蔣炳、為監臨官。
内閣學士劉藻、為正考官。
工部右侍郎許希孔、為副考官。
谕曰。
許希孔現充順天主考。
工部漢堂官辦事無人。
朕回京之前。
着大學士陳世倌暫行兼管。
○倉場侍郎塞爾赫等奏、延燒富新倉通字等廒、請将該監督議處。
得旨。
塞爾赫、呂耀曾、雖在通州。
倉廒等事。
乃其專責。
此皆伊等平日不知約束。
漫不經心所緻。
乃參奏屬員。
全不自認其罪。
甚屬無恥除将伊等交部議處外。
其所奏虧所米石、并重建倉廒之費。
若該監督等不能賠補。
俱着伊二人賠補。
該部知道。
○是日。
駐跸小營。
○己亥。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戶部議準、原任浙江巡撫盧焯奏陳、社倉捐谷獎勵之法。
請于前例稍為變通。
士民捐谷至十石以上者。
州縣給花紅。
鼓樂導送。
三十石以上。
州縣給扁。
五十石以上。
詳報知府給扁。
八十石以上。
詳報巡道給扁。
一百石以上。
詳報布政使給扁。
一百五十石以上。
詳請督撫二院給扁。
年久樂輸多至三四百石者。
照例題請。
給八品頂帶榮身。
如捐至千石以上。
又系有職之員。
奏聞。
分别職銜大小。
酌量議叙。
捐輸雜糧。
亦照谷石之數。
畫一獎勵。
從之。
○禮部議準、川陝總督尹繼善疏稱、嘉定、潼川、二州。
于雍正十三年、改設府治。
嘉定府添設附郭樂山縣。
潼川府添設附郭。
三台縣。
州學各改為縣學。
迄今七載。
人文日盛。
應将嘉定府之樂山縣學。
改為嘉定府學。
潼川府之三台縣學。
改為潼川府學。
其縣學即附府學内。
毋庸另建學宮。
縣學教谕。
改為府學教授。
鑄給教授學記。
訓導仍各歸兩縣學。
毋庸另設教職及衙署。
府學、歲科兩試。
各取進文童十五名。
歲試取進武童十五名。
樂山、三台、二縣。
原系州學。
額設廪增各三十名。
今既設府學。
應将二縣學廪增内。
擇充補年分淺者。
撥入府學。
本學各留二十名。
以符定制。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台灣義民林尚隆等。
先于康熙六十年。
台匪朱一貴竊發。
随師剿捕。
奮勇殺賊。
雍正十年。
北路兇番林武攻圍縣治。
林尚隆等聞風起義。
殺賊防禦。
兩次立有功績。
請補行議叙。
應如所請。
将林尚隆等十五名。
照例均各功加一級。
授為千總。
給與功劄。
從之。
○以都察院左佥都禦史仲永檀、為左副都禦史。
○添建陝西榆林府司獄衙署。
○是日。
駐跸波羅河屯。
蒙古諸王公等。
恭迎聖駕。
○庚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前因山西吏治廢弛已甚。
而澤州知府李肖筠、汾州知府張坦讓、于喀爾欽賄賣生童案内。
防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