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
例應處分。
是以均照部議革職。
今據喀爾吉善奏稱、李肖筠辦事實心。
張坦讓老成曆練。
實系知府中傑出之員。
懇請革職留任。
以觀後效。
等語。
朕思山西知府降革者甚多。
盡行更換新任之人。
恐于風土民情。
未能熟摺。
措置得宜。
着照所請。
李肖筠、張坦讓、俱革職。
從寬仍留原任。
伊二人應感朕格外之恩。
倍加黾勉。
着喀爾吉善留心訪察。
如或持身稍有不檢。
辦事稍有不力。
即行嚴參治罪。
若喀爾吉善徇庇不舉。
經朕别有訪聞。
必将該撫一并嚴加議處。
其新補澤州知府李為棟。
吏部現有潞安府一缺。
着即将伊補授。
○江南道監察禦史齊轼參奏、在京大小官員、進署遲延一摺。
得旨。
這所奏遲延之大小臣工。
着齊轼指名參奏、徒為是語。
朕将罪誰耶。
○是日。
駐跸張三營。
○辛醜。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前因錢局工役給發錢文。
以緻爐頭鑽營。
滋生事端。
是以降旨仍給發銀兩。
今據署侍郎三和奏稱、七月給發工價之時。
匠役藉稱不敷應用。
四廠俱各停爐。
随行詳悉曉谕。
西南北三廠。
俱遵照開爐。
惟東廠内有翻沙匠童光榮。
唆使諸匠。
不肯支領工價。
因磨錢匠張文倉不聽唆使。
彼此角口。
童光榮即行兇将張文創戳傷。
雖未殒命。
不法已極。
現在拏交大興縣審訊。
等語。
夫錢局改發銀兩。
系朕降旨辦理之事。
其中或有不敷之處。
管理錢法之堂司官。
自必妥議奏請。
該近役等理宜靜聽。
乃敢違背朕旨。
擅自停爐。
複行兇傷人。
此較之外省罷市之惡棍。
情罪更為重大。
僅交大興縣審訊。
不過照尋常金刃傷人律完結。
殊不足以蔽辜。
且以工匠而敢于停爐逞兇。
暗中不無指使之人。
着将童光榮拏交刑部。
嚴加審訊。
從重治罪。
○是日。
駐跸十八裡台。
○壬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裁湖北武昌衛、武昌左衛、屯丁三百二名。
從署總督那蘇圖請也。
○是日。
上行圍。
至甲辰皆如之。
○駐跸拜布哈昂阿。
○癸卯。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督撫與州縣。
分位懸絕。
惟省城附郭首邑。
最為親密。
督撫營私。
州縣鑽營。
皆自首邑始。
請禁首邑捐墊之弊。
以清吏治。
得旨。
是。
有旨谕部。
谕、從來澄清吏治。
必大法而後小廉。
督撫司道、有統率屬員之責。
不但賄賂饋遺。
亟當屏絕。
即承辦公事。
亦不可有絲毫沾染。
稍留指摘之端。
使州縣藉詞玩縱。
無所顧忌。
朕聞得各省督撫司道。
同駐會城。
凡一切操演兵馬、考試吏員、行香講約、因公勘驗、等事。
需用酒筵、鋪設、香燭、祭器、均于首邑取辦。
甚至葺理衙署、修整執事、置備器物。
首邑俱遣家人、工房、在轅承值。
分而計之。
為數無多。
而合一年所費。
每至盈千累百。
在上司隻顧取攜之便。
資費不問從來。
在屬員但期迎合之工。
備辦惟恐不及。
其實首邑之養廉公費。
原有定數。
墊賠既多。
不得不派累科斂、作弊營私。
以彌補缺乏。
而督撫念其捐項繁多。
往往曲加體諒。
姑息優容。
或且喜其逢迎。
題升保薦。
是非颠倒。
其流弊有不可勝言者。
雖系積習相仍。
亦當嚴行禁止。
嗣後各省會城。
遇有應辦事件。
如實系公務。
應于公項開銷。
若系各衙門私事。
應自行捐資辦理。
不得概取之首縣。
首縣亦不得遣家人、工房、在各衙門承值。
如此、則屬吏既得免賠累之苦。
兼可杜奔競之門。
為上司者、亦可毫無瞻顧。
秉公察核。
以盡正已率屬之誼。
實澄清吏治之要務也。
可傳谕各督撫知之。
○戶部議準、總督倉場侍郎塞爾赫等奏稱、京倉廒座。
不敷積貯。
請于京城内外。
建廒九十八座。
以足新舊千座之數。
從之。
○以光祿寺卿李绂、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赈江蘇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砀山、邳州、宿遷、睢甯、海州、沭陽、等十五州縣。
及淮安、大河、徐州、等衛。
莞渎、臨洪、興莊、等場。
水災饑民。
○是日、駐跸烏拉岱哈達前。
○甲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