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授署福建巡撫王恕、為福建巡撫。
署廣西巡撫楊錫绂、為廣西巡撫。
署湖南巡撫許容、為湖南巡撫。
○是日。
駐跸常山峪。
○甲戌。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前據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列款參奏河東鹽政博啟圖。
已降旨令該撫嚴審。
今博啟圖奏辯摺内。
稱喀爾吉善挾私誣參。
伊既有此奏、自不便仍交該撫承審。
着副都統塞楞額前往山西。
會同該撫審理如喀爾吉善果有挾私之處。
塞楞額自必據實陳奏、如博啟圖所辯屬虛。
着将伊虛捏妄奏情節。
一并歸入案内。
從重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
副都統塞楞額、着往山西會審博啟圖一案。
在京大學士等。
接到此旨。
可傳谕塞楞額。
令其一秉公正。
不必回護喀爾吉善。
亦不必有意開脫博啟圖。
可即馳驿起身。
不必再行請訓。
○又谕、有人奏稱粵西前于擒獲石金元時。
止獲紅黃戲衣三件。
符書符紙一捆。
大刀一口。
鐵尺一根。
此外并無餘物。
乃延至日久。
譚行義忽稱在該犯身上搜出逆書一紙。
系楚苗曹雙樓等轉傳。
令參将劉寬等抄錄底稿。
移付韓勳查訊。
其續訊供詞。
有南海李天保為首傳信。
等語。
夫粵西外委林大放當拏獲石金元時。
真假難定。
如有逆書。
方将指為确證。
焉肯代其隐匿。
且參将劉寬等。
一聞首逆就縛。
自當徹底窮究。
豈肯将搜出逆書。
置之不問。
直待譚行義劄查。
始行另報。
此于情理尤屬難信。
查遷江案内首犯李彩。
與南海李天保。
姓氏住址。
大略相符。
此或系該省文武。
欲将兩事并成一事。
故為穿插帶銷。
再審訊石金元時。
誘今供稱、大羅山有一苗人。
與伊同名。
上年義甯帶人來庖田打仗在洪水箐被官兵殺死。
等語。
是又欲巧借石金元口吻。
帶銷陣亡報案。
此皆從前案情之可疑者。
朕見各省辦理此等案件。
每有捏名并案之弊。
今有人如此陳奏、其中舛錯不符之處。
是何情由。
爾等可傳旨該督提等。
令其據實回奏、毋得掩飾容隐。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常安奏稱、各幫糧船應支行月錢糧。
往返稽遲。
嗣後揚州衛頭、儀徵衛、兩幫。
大河二、三、幫。
淮安衛頭、二、幫。
泗州衛前、後、幫。
長淮三、四、幫。
應歸蘇松道所屬一處支領。
至大河衛前幫。
及輪免兌淮糧之一幫。
并揚州衛二、三、四、幫。
應歸江安道給發。
其江道協運蘇道漕船負重銀兩。
統歸蘇道放給。
從之。
○禮部等部議覆、正白旗漢軍都統怡親王弘曉奏稱、駐防杭州開戶生員王廷峣、呈請援例考試。
查從前事例。
未歸畫一。
難以遵循。
請敕部詳議。
一摺。
嗣後八旗遠年開戶人等。
除從前奉有谕旨、準其考試之舉監生員。
仍準其考試外。
其從前契買家奴。
将本身及子孫考試之處。
永遠禁止。
至投充、養育、俘掠、人等。
雖本系良民。
既經開戶。
但未開戶以前。
曾在伊主家身供役使。
今若準令考試。
究于名分有乖。
應将本身及子孫考試之處。
永遠禁止。
又八旗另記檔案人戶。
來由不一。
惟另戶抱養民人。
本系良民。
應準考試。
及從前奉旨、準其居官考試者。
原系恩加本身。
仍準其居官考試外。
其有奉旨後考中舉監生員。
兼捐納貢監者。
仍留頂帶終身。
所有一切另記檔案人。
戶将伊等及子孫考試之處。
亦概行禁止。
行文戶、兵、二部、八旗、并各省駐防将軍、副都統、等處。
永為定例。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雍正十年、台灣南北二路。
兇番、奸匪、不法案内。
義民李瑞伯等二百十二名。
應補行議任。
應如所請。
照例均各功加一級。
給與千總功劄。
從之。
○工部議準、四川巡撫碩色疏稱、泸定橋乃西藏往來之要路。
本年四月間被風吹拆。
應如所請。
準其撥銀七百六兩興修。
從之。
○豁免山東榮城縣被風沙壓田地。
額徵銀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