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目。
違例營私。
各款。
未必盡出無因。
請嚴加訓饬。
俾請書砥行。
動遵禮法。
凡有題補。
屏絕夤緣。
所有空銜劄付。
遵例停止。
從之。
○命大學士陳世倌、尚書韓光基、總管盛安、監刻世宗憲皇帝聖德神功碑文。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謝濟世将伊所注經書。
刊刻傳播。
多系自逞臆見。
肆底程朱。
甚屬狂妄。
從來讀書學道之人。
貴乎躬行實踐。
不在語言文字之間。
辨别異同。
況古人着述既多。
豈無一二可指摘之處。
以後人而議論前人。
無論所見未必即當。
即去當矣。
試問于己之身心、有何益哉。
況我聖祖将朱子升配十哲之列。
最為尊崇。
天下士子。
莫不奉為準繩。
而謝濟世輩倡為異說。
互相标榜。
恐無知之人。
為其所惑。
殊非一道同風之義。
且足為人心學術之害。
朕從不以語言文字罪人。
但此事甚有關系。
亦不可置之不問也。
爾等可寄信與湖廣總督孫嘉淦。
伊到任後。
将謝濟世所注經書中、有顯與程朱違悖抵牾。
或标榜他人之處。
令其查明具奏、即行銷毀。
毋得存留。
○又谕、朕聞得德沛托理學之名。
而待人行事。
多用權術。
且重賞寄耳目之人。
以為所訪事件自然的确。
而不知仍為所欺。
似此、則于地方諸務。
恐不能有實際。
策楞既在同城。
知之必悉。
如行事果不足服人。
而于政事緻有妨礙之處。
着據實密奏、亦不必因朕此旨。
過于吹求。
○又谕、那蘇圖與安甯。
乃翁婿至親。
奏請回避。
伊二人皆朕所深知。
諒無瞻徇私情之處。
不必回避。
○以刑部侍郎劉統勳、為都察院左都禦史。
○起革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覺羅石麟、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議叙廣西宜山縣剿擒土蠻之漢土文武各官。
頭等軍功融懷營參将楊剛等四十九員。
随帶軍功紀錄二次。
二等軍功署思恩營守備高麟等十四員。
随帶軍功紀錄一次。
三等軍功河池州吏目柯楫等十員。
将效力之處注冊。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還宮。
○都察院議奏、監察禦史觀音保、參奏赫慶等徇庇屬員一案。
查赫慶等并無徇庇之處。
應毋庸議。
得旨。
此本内、觀音保參奏赫慶、吳士功、徇庇指揮郭從儀一案。
若所參果實。
則赫慶等自應議處。
所參若虛。
則觀音保亦應處分。
今既議稱赫慶等毫無徇庇。
而概以毋庸議歸結。
甚屬糊塗。
況科道等摭拾細故。
互相參劾。
此風亦不可長。
着另議具奏。
○戶部議準。
原任江蘇巡撫徐士林疏稱、寶蘇局鑄出青錢。
除給工料外。
歲得饷錢七萬一千五百餘串。
合算成本。
每銀一兩。
該錢八百九十六文零。
從乾隆六年秋季為始。
于兵饷銀每兩内。
以青錢八十文、作銀一錢搭放。
扣還成本。
從之。
○己醜。
孝慈高皇後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秋審乃民命攸關。
輕重出入。
必須至詳至慎。
歸于平允。
今四川秋審冊内。
凡情實、緩決、可矜、各案。
經九卿更定者。
不一而足。
朕細閱其案情。
九卿所改。
俱屬允當。
巡撫碩色、并不留心鞫勘。
以緻錯誤甚多。
着該部傳谕申饬。
○戶部議準、原署江西巡撫包括奏覆、江西省濱江帶湖。
六省交錯。
遍地棚民。
皆需防護。
各屬民壯。
原非冗役。
除現系要地、毋庸議減外。
請将吉安府同知、原留五十名。
今裁十名。
南昌、新建、高安、宜春、清江、廬陵、臨川、南城、上饒、鄱陽、星子、德化、大廋、贛縣、奉新、新淦、峽江、吉水、泰和、萬安、玉山、建昌、安義、德安、南康、等二十五州縣。
原留五十名。
今裁十五名。
豐城、進賢、分宜、萍鄉、新喻、東鄉、新城、弋陽、貴溪、鉛山、餘幹、浮梁、安仁、湖口、彭澤、等十五縣。
原留三十名。
今裁十名。
甯州、武甯、靖安、上高、新昌、萬載、水豐、龍泉、安福、永新、永甯、金溪、崇仁、宜黃、樂安、南豐、廣昌、泸溪、廣豐、興安、樂平、德興、萬年、都昌、瑞昌、上猶、崇義、雩都、信豐、甯都、興國、會昌、瑞金、石城、龍南、定南、安遠、長甯、等三十八州縣。
原留二十名。
今裁五名。
共裁民壯七百一十五名。
共減工食器械銀五千七百二十七兩。
從之。
○緩徵江蘇六合縣本年水災漕糧、撫米。
并撫恤六合、江浦、二縣次貧饑民。
○緩徵山東曆城、齊河、濟陽、禹城、長清、章邱、齊東、肥城、平陰、茌平、陵縣、鄒平、臨邑、平原、清平、博平、高唐、等一十七州縣。
本年旱災漕糧、黑豆。
○添建直隸四黨口守備衙署。
韓村汛、南皮汛、把總衙署。
天津、靜海、滄州、鹽山、慶雲、南皮、等州縣兵丁營房。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庚寅。
訓饬随圍托故之諸王大臣。
谕、朕行圍回京之後。
恭讀太宗皇帝實錄。
内載、昔太祖時。
我等聞明日出獵。
即豫為調鷹蹴球。
若不令往。
泣請随行。
今之子弟。
惟務出外遊行。
閑居戲樂。
在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