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
内有百歲老婦二名。
各賞銀十五兩。
開戶家人、男婦無論年歲、各賞布二疋。
共應賞銀十萬八千七百五十兩。
布六萬九千七百三十八疋。
其跪接禮儀。
八旗年老官員男婦。
應令各按旗分次序。
自西安門起。
至紫光閣門外。
男左女右。
分列道傍跪接。
年老太監。
在西苑門内跪接。
得旨。
百歲老婦。
每人加賞上用緞二疋。
九十歲以上官員、有品級太監。
每人加賞上用緞二疋。
八十歲以上官員。
有品級太監。
每人加賞上用緞一疋。
七十歲以上官員、有品級太監。
每人加賞官用緞一疋。
餘依議。
○續纂律呂正義後編。
谕和碩莊親王允祿、刑部左侍郎張照、朕因元旦冬至諸大節、臨朝樂章。
句讀與樂音不相比合。
考其本未。
樂章則系康熙二十二年所定。
而搏拊考擊之數。
則又仍明代之舊。
是以命大學士該部會議。
重定樂章。
期合于正。
恭查康熙五十二年。
纂修律呂正義。
重造中和韶樂。
既經皇祖聖祖仁皇帝欽定。
豈得樂章樂音、尚乃如此迳庭。
及閱律呂正義。
凡宗廟朝廷所用樂章。
并不在内。
查樂章開載會典。
古今圖書集成内。
亦有之。
律呂正義一書。
專為發明樂律而設。
何以阙如。
及觀禦制序文。
則系雍正三年皇考所撰。
意此書在皇祖時。
尚屬未完之本。
至雍正三年刻成。
未暇補足欤。
抑皇祖聖意。
待制造樂器審比樂音之法、具有成書之後。
再行考定、續纂入帙欤。
否則該館辦理之時、未經定議奏請。
是以尚少樂章字譜也。
夫大樂與天地同和。
嘉感神祇。
茂豫民物。
其事甚钜。
不可少有阙遺。
繼志述事。
責在後人。
如果有所未備。
理宜紹續前典。
着莊親王會同張照、将此書源委、悉心查明具奏、朕思臨朝樂間如此。
則壇廟樂章。
恐亦不相符合。
着一并查明具奏、履親王、何國宗、當日與莊親王同辦律呂正義。
又聞彭維新、通于音律。
俱着一同辦理。
尋莊親王允祿等奏、康熙五十二年十月内。
奉聖祖仁皇帝谕旨。
恭編律呂算法等書。
五十三年十一月内。
律呂正義成。
奉旨。
律呂、曆法、算法、三書。
着共為一部。
名曰律曆淵源。
六十一年六月内。
數理精蘊、曆象考成、皆告成。
臣等恭請禦制序文。
奉旨。
這部書甚好。
實從古所未有。
朕作此序文。
不須别為結構。
隻實述其道理。
自然成文。
摺留覽。
序候頒發。
然序文竟聖祖仁皇帝世、未曾頒發也。
雍正元年九月内。
校刻全竣。
世宗憲皇帝禦制序文。
禦書。
交武英殿摹刻。
其制造樂器。
則自康熙五十二三等年。
陸續頒付太常。
維時禮部尚書荊三、曾奏請改定樂音。
奉旨。
速速辦理。
逮康熙六十一年。
尚未竣事。
恭思聖祖仁皇帝聖意。
必俟審比樂音之法。
具有成書之後。
再行考定續纂成書。
誠有如皇上聖谕所雲者。
此律呂正義之源委也。
臣等恭請續纂律呂正義後編。
與前書并垂萬世。
其本朝壇廟朝廷樂章。
應将新舊所定。
并按朱子六經圖、及明鄭世子載堉樂書之式。
考訂宮商字譜。
備載于篇。
至凡科扪空濟、有聲無字之樂音。
乃周室豳詩之遺意。
外藩夷蠻曾入中國之音樂。
乃本朝洪覆之大猷。
并應具以字譜寫之。
再、民間俗樂。
未能禁止。
不當任其蕪穢。
理合一并厘正。
但律呂深微。
樂音茫昧。
非臣等五人所能辦理。
應行開館纂修。
以襄钜典。
謹列事宜五條。
一、設立修書館地。
向有律例學官房。
堪以取用。
一。
設立分修校錄人員、及供事館役。
編修于振、系原辦樂章之員。
應令分修外。
有員外郎王羾、原任知府何國棟、在籍行人顧陳垿、中允黃之隽、又員外郎董洪、中書科中書王文清、王圖炯、均可充分修之任。
校錄十五員。
供事四名。
館役四名。
紙匠二名。
一、設提調。
即于分修内酌派。
收掌。
即于校錄内酌派。
再請派内務府司官二員。
凡有行文各衙門之處。
用内務府印信钤蓋。
一、需用書籍。
請于武英殿等處查取。
紙張筆墨桌飯銀兩。
照例于各該處衙門咨取。
一。
現在樂器、或有應行修造之處。
另行陳奏、得旨。
大學士等議奏、旋議準允行。
○兵部議準、調任直隸總督孫嘉淦疏請、熱河驿站、增複遞馬十匹馬夫五名。
從之。
○工部議準、署安徽巡撫張楷奏稱、臨淮縣城西土埂一道。
隔絕濠水。
自行歸淮。
有使近城。
為往來孔道。
今因霪雨沖決。
請急為修築。
從之。
○丁卯。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本年上下兩江、多有被災之處。
請照例知會應收米稅各關。
查明客商載米赴被災地方售賣者。
免其輸稅。
得旨允行。
○以貴州開州屬、故乖西司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