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今湖北巡撫範璨奏稱、調任雲南總督慶複奏明、有金钗廠銅。
可以酌撥。
請湖北設爐二十座。
每座每月鑄錢三卯。
委武昌府知府督理。
武昌同知協辦。
巡查之員。
臨時酌委。
按季輪換。
每座、一年需正耗銅、三十一萬八千五百五十斤零。
白黑鉛、點銅、如例配搭。
應委府佐一員。
雜職一員。
同往采買。
又滇省現買之銅。
僅止一年。
不敷接濟。
金钗廠銅。
新舊各爐配鑄外。
可餘銅一二十萬斤。
請将滇省每年餘銅。
留為楚北購買。
庶得源源接濟。
應如所請。
并應行文錢法衙門。
鑄造青錢錢樣。
一面鑄乾隆通寶漢院一面鑄寶武清字。
頒發該省。
照式鼓鑄。
從之。
○工部議準、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宗室德沛奏稱、杭州府錢塘縣、小朱橋。
為潮水沖坍。
應就水勢灣曲。
移建平橋。
加築護塘石工。
從之。
○己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總管太監。
壽皇殿、現奉聖祖世宗神位、地甚尊嚴。
陳設禮宜整肅。
斷不可稍有怠忽。
近來彼處太監。
全不知敬謹。
外圍太監。
畢竟粗率。
所于首領。
原取其樸實。
足供看守。
至一切陳設。
總管及司房太監。
宜不時前往查看。
即親身指拭布置。
亦職分所當為。
朕在圓明園駐跸。
官内現有總管。
進宮後、總管益多。
着伊等分班、常時敬謹查看。
○吏部議、河南道禦史史李<?忄原>、陳奏甘肅饑馑情形、張揚已甚。
又複捏辭巧辯。
攻讦督臣。
應請革職。
谕李<?忄原>陳奏甘省事家。
有意挾制督撫。
又複捏辭巧辯。
本應從重治罪。
但伊身系言官。
所奏者地方災荒。
有關民瘼。
與全挾私意者。
尚屬有間。
朕觀近來督撫辦事。
每多觀望。
而在内言官。
又事迎合。
令若将李<?忄原>照議處分。
則外而督撫。
内而科道。
皆以言官陳奏災荒而罹嚴譴。
勢必以匿災為得計。
以奏災為畏途。
而闾閻饑馑。
無由上聞矣。
夫言官聲張氣勢。
挾制封疆大吏。
此風固不可長。
然其為害尚小若民隐不能上達。
使百姓至于流離失所。
其流弊實為最大。
權其輕重。
與其懲言官而開諱災之端。
甯可從寬假以廣耳目之益。
誠使督撫等皆秉公據實。
公爾忘私。
國爾忘家。
惟盡愛民之心。
毫無觀望之習。
朕亦不必如此鰓鰓過慮。
而無如其不能也。
況科道等如果假公濟私。
把持本省之事。
必不能逃朕之洞鑒。
亦斷無可寬之理。
李<?忄原>之罪。
尚不至此。
着照部議革職。
從寬留任。
○又吏部議、戶部參奏、漕運總督常安等奏稱、上江太平、銅陵、等二十六州縣成災、緩徵乾隆四年漕糧。
奉旨豁免。
其勘不成災之地、奉旨豁免舊欠錢糧。
其緩漕亦應遵旨一體豁免。
至下江、乾隆二年、江常等七府州被災各屬、題請緩徵災漕。
已奉特恩。
一并豁免。
惟上江、乾隆三年分、緩折漕糧。
并未經被旱勘不成災之舊欠、分年帶徵者。
下江、乾隆元年之緩漕、三年之折漕、均應遵旨緩至明年帶徵。
查漕項錢糧。
例不并蠲。
而該督等以奉恩蠲免錢糧。
遂謂地丁漕項。
統在其中。
辦理殊屬錯誤。
請交部察議。
應将署江甯布政使托庸。
江蘇布政使安甯。
漕運總督常安。
原署兩江總督楊超曾。
調任安徽巡撫陳大受等。
各罰俸有差。
谕、此本内請蠲漕糧一事。
安甯等曾經摺奏、第未明晰。
而具本時。
又不将原委叙入。
是以戶部參奏、但系已經具摺之案。
各員處分。
俱着寬免。
朕觀近來六部辦理事件。
多主于駁。
不但司官為然。
大臣亦複不免。
使所駁果屬允當。
督撫等自可遵循改正。
若徒以駁诘為事。
彼将何所适從。
即如國家經費。
固當加意慎重。
然遇事之不得不開銷者。
既無俸工可動。
又無已資可捐。
若再不準動用公項。
則公事礙難辦理。
不肖有司。
必緻科派小民。
其弊可勝言乎。
在部臣之意。
以為題銷即準。
勢必開浮冒之端。
将來國用不足。
仍将贻累民間。
不得不嚴加查核。
殊不知為督撫者。
違道幹譽。
虧國計以布已恩。
固屬不可。
但經費之宜省宜用。
自有不易之理。
當于撙節之中。
存遠大之見。
而輕重之間。
又不可不加權衡。
朕之訓谕諸臣者。
不啻至再至三矣。
大臣為國家任事。
不可流于一偏。
現在尚書侍郎中。
有曾任督撫者。
有将來出為督撫者。
乃在外、則所請常過于寬。
曰、吾以恤民瘼也。
在内、則所駁常過于嚴。
曰。
吾以重國帑也。
其所居之官職。
不同。
而存心行事。
亦因以迥異。
随境轉移。
漫無定識。
要之皆揣摩迎合之習。
不能悛改。
所謂公忠體國者、有幾人乎。
朕之谕旨。
惟以中道期望内外大臣。
俾無過不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