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之員。
開列奏聞。
自命下之日為始。
三年之内。
停其升轉。
使望風逖聽之人。
知朝廷登進之無私。
亦斯世受國恩之家。
長享福祿于無盡。
又奏、尚書公讷親、未及強仕之年。
統理吏戶兩部。
入典宿衛。
參贊中樞。
兼以出納王言。
趨承禁闼。
此外特交事件。
尚有多端。
即智力有餘。
亦苦分身乏術。
如或精神勞憊。
必至贻誤。
現今讷親所管事務。
何者可以量行省減。
非臣愚所敢妄議但俾其才猷識力。
常餘于所辦之事。
則曠廢之虞可免。
又讷親以一人之身。
兼理數處。
且時蒙召對。
向用方隆。
無論所屬人員。
奔走恐後。
即同官寮審。
亦皆斂手。
雖未必至于開賄賂之門。
竊威福之柄。
然正謂事涉于因公。
迹涉于任怨。
或反覆駁诘。
或寓目不留。
出一言而勢在必行。
定一稿而限逾積日、以臣所聞。
議之者曰、部中議覆事件。
曆來所奉谕旨。
與題定成例、有皆可引用者。
司官多兩引以待其主持。
又雲、督撫題請事件。
本屬從寬。
則吏戶兩部或改歸從嚴。
若督撫從嚴。
部内必無改寬之事。
皇上用人行政。
無非出于至公。
讷親之居心行事。
當亦極圖報稱。
至其職任之繁簡。
氣象之謙盈。
尚望聖明裁度訓示。
兩疏入、谕曰。
左都禦史劉統勳奏、大學士張廷玉、親族居官人多、應請裁抑一摺。
又奏、尚書讷親、永辦事務太多。
并任事過銳一摺。
朕思二臣若果聲勢赫奕。
擅作威福。
則劉統勳必不敢如此陳奏、今既有此奏、則二臣并無聲勢可以箝制僚審可知。
此國家之祥瑞也。
朕心轉以為喜。
且大臣辦公。
責任綦重。
原不能免人之指摘。
即伊等辦事。
亦豈能竟無差錯。
聞過而喜。
古人所尚。
朕君臨天下。
兢兢業業。
如有能指陳阙失者。
未嘗不嘉納之。
大臣為衆所觀瞻。
見人直陳已過。
惟當深加警惕。
所謂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若有幾微芥蒂于胸臆間。
則非大臣之度矣。
大學士張廷玉、親族人衆。
因而登仕藉者亦多。
此固家運使然。
然其親族子弟等。
或有矜肆之念。
為上司者。
或有瞻顧之情。
則非大學士所能料及也。
今一經查議。
人人皆知謹饬檢點。
轉于大學士張廷玉有益。
劉統勳所請裁抑之處。
着該部查議具奏、至讷親身為尚書。
若于本部之事。
稍涉推诿。
不肯擔當。
則模棱成習。
公事何由辦理。
但所辦之事。
其中未協之處亦所不免。
況朕時加教誨。
戒其自滿自足。
年來已知恪遵朕訓矣。
今見此奏益當留心自勉。
至于職掌太多。
如有可減之處。
候朕酌量降旨。
近來參奏大臣者。
每多過當。
殊不知旁觀責人則易。
而親身任事則難。
今之指摘大臣者。
若任用至此地位。
正恐未必能及也。
朕之為君。
固不逮堯舜。
諸臣亦遠遜自□本夔稷契。
若責諸臣以不如自□本。
夔稷契。
諸臣其奚辭。
然朕自揣不能為堯舜。
又安可徒責諸臣乎。
但我君臣、又豈可因不能為堯舜自□本夔稷契。
遂不加勉乎。
是自棄也。
然以今日之勢言之。
若有擅權營私者。
朕必洞照隐微。
斷無不能覺察。
而陷于不知之理。
至于彈劾大臣有關國體。
此等奏摺。
若不發出。
宵小無知者。
必且以參大臣為幸進之階。
其為害于人心風俗。
實非淺鮮。
是以将二摺發出。
并将朕意曉谕衆人知之。
○太子太保尚書銜食俸徐元夢故遺疏聞。
谕、徐元夢人品端方。
學問優裕。
踐履笃實。
言行相符。
曆事三朝。
數十年如一日、着加賠太傅。
入京師賢良祠。
賞銀二千兩辦理後事。
并令和親王、大阿哥、往奠茶酒。
已有旨了。
應得恤典。
着察例具奏、該部知道。
尋以禮部請。
予祭葬如例。
于本家賜祭一壇。
賜谥文定。
○兵部議準、原署湖廣總督那蘇圖奏稱、永順協。
乃新辟土境。
北與湖北新辟之容美、施南、連界。
西與四川新辟之。
酉陽土司接壤。
南與鎮筸毗連。
其所轄之保靖、永定、二營。
又屬苗土夾雜之區。
最為緊要。
隔越七八百裡。
遠隸常德提督統轄。
難收指臂之益。
請附近改隸鎮筸總兵統轄。
嶽州水師營。
向隸嶽州城守管轄。
常德水師營。
向隸常德城守管轄。
水陸營制不同。
雖有董率之名。
并無訓練之實。
龍陽協、乃水師專營。
請将嶽。
常二水師營。
俱改隸龍陽協管轄。
龍陽協戰船五十隻。
内二十隻可裁。
衡州協戰船六隻。
襄陽鎮谷字二号戰船一隻。
均可裁汰。
湖廣南北二省各标鎮協營。
俱于省會并提鎮駐劄處。
各設提塘。
給糧一二三分不等。
名為請領錢糧。
及彙造奏報各冊。
而其實藉探上司事務。
再、武職官員。
不知文移者居多。
又因養廉有限。
不能延請幕賓。
文移書禀。
藉于書識。
以緻加占名糧一二三分不等。
名曰夥糧。
通省不下五六百分。
臣嚴斥革除。
其道路遙隔。
應需辦理冊籍錢糧等事。
在提鎮、則着自行雇人承辦。
其各協營、或附于提鎮所委之人。
或約同附近營分。
公同雇人承辦。
所雇之人。
提鎮等官給賞工食。
不許擅給名糧。
至各營掌稿書識。
除本身名糧一分外。
于各營公費内、量給工食不得冒占名糧。
惟是前項積習。
各省大概皆然。
請下各省督撫一體查禁。
從之。
○刑部議覆、禦史王綱振奏稱、律内總注、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奸。
奸夫自殺其夫。
奸婦不知情者。
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斷。
不在拟絞之限。
向來俱照注辦理。
今律例館将注删去。
恐将來無所适從。
等語。
查律例館進呈書奏請删去全注。
如其中有能補律所不及者。
恭纂為例。
今此注補律所未備。
應如所奏、記檔以便引用。
通行内外理刑衙門一體遵行。
從之。
○工部議準、調任直隸總督孫嘉淦。
疏請補築懷來縣攩水石壩。
從之。
○以内閣侍讀學士德新、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光祿寺卿霍備、為奉天府府尹。
○予故江蘇巡撫徐士林祭葬如例。
○丙申。
命考試應差學政人員。
谕、今年更換各省學政。
凡應開列出差人員。
着該部傳齊。
擇日于保和殿考試。
其不願與試者。
亦聽其意。
○大學士兼管吏部尚書張廷玉、奏請解退部務。
不許。
○予故烏喇特劄薩克鎮國公錫拉布政祭如例。
○貸黑龍江、坤阿林、拖爾莫、武克薩裡、等處被水災八旗官兵水手拜唐阿各戶口糧。
○丁酉。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兵部議準、護理甘肅巡撫徐杞疏請、于瓜州改道蘆溝、甜水井、空心墩、巴爾、一帶。
設塘鋪。
築建墩台煙墩塘房。
從之。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管太監。
應出宮女子。
既已出宮。
即系外人不許進宮請安。
其本宮首領太監、與伊等傳信。
亦屬不可。
從前小太監化玉龍、甯進、王進喜等。
倚仗在本主前有小殷勤。
不服首領管教。
甚屬無知。
既放為宮中首領。
應管一處之太監。
放為總管。
應管阖宮之首領太監。
豈有太監不服首領管教。
首領不服總管管教之理。
似此不服管教之太監。
即當懲處。
再、爾等嚴谕首領太監。
凡宮内之事。
不許向外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