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邊之事。
亦不許向宮内傳說。
至于諸太妃所有一切。
俱系聖祖皇帝所賜。
諸母妃所有。
亦是世宗皇帝所賜。
即今皇後所有。
是朕所賜。
各守分例。
撙節用度。
不可将宮中所有。
移給本家其家中之物。
亦不許向内傳送。
緻涉小氣。
嗣後本家除來。
往請安問好之外。
一概不許妄行。
從前朕曾經嚴傳谕旨。
爾等不過一時小心。
數日之後。
漸就懈怠。
此系朕所深知。
今爾等不時稽查。
如各宮首領太監、有不謹之人向裡外傳說是非。
或經查出。
或被首告。
必重處數人。
以警其餘。
若經朕躬訪察得實。
即系爾等總管之罪。
從前聖祖皇帝教訓爾等谕旨。
至世宗皇帝時。
皆敬謹遵行。
世宗皇帝教訓爾等谕旨。
至朕時、仍當敬謹遵行。
今朕教訓谕旨。
爾等亦當永遠遵行。
即将來爾等不當總管時。
後來總管、仍當永遠遵行。
爾等将此旨嚴行曉谕。
務令通知。
○谕戶部。
浙江今年截留漕糧十人萬石。
又該督撫等以杭、湖、二府被水災田、題請蠲免漕糧。
現交部議。
将來糧艘停運者必多。
向來定例、每遇減運之年。
運丁月糧支給一半。
停給一半。
今浙省停運既多。
恐一半月糧。
運丁不足養贍家口。
着于停給項内、再減半給與。
此系格外加恩。
後不為例。
該部可即明晰行文。
谕令該督撫知之。
○九卿議準、刑部等衙門奏請、增定尊長謀殺卑幼為從之例。
查律内、尊長謀殺卑幼。
已殺者依故殺法。
故殺系臨時起意。
向無分别首從之條。
但尊長謀殺卑幼。
罪名雖拟為故。
案情實出于謀。
常人謀殺為從。
加功者絞候。
不加功者滿流。
至尊長謀殺為從。
服制固異常人。
情罪殊難寬宥。
請嗣後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
除為首者仍依故殺定拟外。
其為從加功之尊長。
各案服制。
分别已行、已傷、已殺、三項。
各依為首之罪、減一等定拟。
若同行不加功。
及同謀而不同行者。
又各遞減一等。
從之。
○又議覆、左都禦史劉統勳奏稱、前據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請、海甯之老鹽倉、迤西至仁和之章家庵、一帶柴塘。
改建石塘四千二百餘丈。
約估工料銀九十餘萬兩。
廷議準行。
臣前在浙省學習工程。
往來江北之仁和、錢塘、海甯、海鹽、以及江南岸之山陰、會稽、蕭山、上虞、等縣。
遍閱工程。
于彼處地勢水形。
漸為熟悉。
誠見草塘之改建。
不必過急。
而南北兩岸之塘工。
有不宜緩者。
蓋海塘之在浙省。
莫沖于海鹽。
莫要于仁和。
錢塘。
而今督臣奏改之四千二百餘丈。
則北岸塘工數大段中之一段也。
前此南漲北坍。
勢甚危險。
自建築草塘、及北岸沙淤之後。
前撫臣盧焯、奏停歲修。
堤岸平穩。
待水勢北歸。
再籌捍禦。
尚未為晚。
至論通塘形勢。
海甯之潮。
猶屬往來滌蕩。
而海鹽之潮。
則對面直來。
其大石塘建自明季。
歲時既久。
罅漏已成。
若不及早補苴。
将來費用不啻萬計。
仁、錢、兩縣江塘。
逼近城垣。
增修歲歲不免。
臣在浙省、備訪前此情形。
蠹役奸匠、将塘身石料。
或拆舊為新。
鑿大成小。
有增修之名。
而轉有卑薄之實。
又風潮之後。
水勢南歸。
既由此而中。
必将由中而南。
山、會、蕭、虞、諸縣南岸居民。
将來必紛紛告急。
請饬下浙省督撫、會同查看各處塘工。
其海鹽之塘、漸就殘缺者。
如何修補。
杭城之塘、被水齧蝕者。
如何防護。
山、會、蕭、虞、等處。
其汊河支港、為患田廬者。
如何堵築。
臣以大概計之。
動發七十萬金。
而通塘有苞桑之固、衽席之安矣。
至于草塘工段。
若以帑金二十萬。
買備大樁木。
收貯江幹。
複于塘後多積土方。
以待不虞。
已為有備無患。
不必盡此款項、置之可緩之處。
而于所急者反遺。
等語。
查興建大工。
必須斟酌盡善。
今左都禦史劉統勳奏、與督臣德沛改建石工之議。
意見各殊。
請欽差大臣一員。
前往會同署撫德沛、将軍福森、關差伊拉齊、詣各塘逐一确勘酌議。
得旨。
依議。
應差之大臣。
該部開列具奏。
○工部議準、調任直隸總督孫嘉淦疏稱、懷來、岔道、二城。
各添設兵丁。
俱系賃房居住。
請于向水、沙嶺、二處建營房二十間。
外委住房三間。
每處馬棚二間。
大門一間。
岔道城應建營房十五間。
懷來城應建營房二十三間。
馬棚四間。
從之。
○蠲免直隸永定河放水被災地畝。
霸州、涿州、固安、永平、雄縣、未涸地、本年應徵錢糧。
已涸地。
本年應徵錢糧之半。
○以江南丹陽縣前明禦史吉棠、湖北孝感縣故黃岡縣教谕程大純、山東德州故通政司右參議孫勷。
各祠鄉賢。
故奉天府尹朱轼、故奉天府丞呂履恒、故長蘆鹽政莽鹄立、故禮部尚書前任濟甯道張伯行。
各祠名宦。
○以故蘇尼特劄薩克多羅貝勒錫禮子七旺襲爵。
○己亥。
吏部議覆、律例館咨稱、大清律例全書告竣。
所有官員。
即令散館。
其郎中何瞻、嶽泰、員外郎納海、主事戴章甫、俱系題明開缺之員。
若令坐補原缺。
铨補無期。
請交吏部酌議。
等語。
請照文職各官因缺裁到部候補之例。
無論雙單月。
遇有缺出。
不入班次。
即行補用。
嗣後各館内、有似此等留館開缺人員。
俱照此例辦理。
得旨允行。
○兵部等部議準、原署兩江總督楊超曾會議、福建漳州總兵官黃有才奏請将江南定海、崇明、二鎮快哨船、改照爛鼻頭船式。
查江浙洋面。
情勢不同。
浙洋寬深無沙。
出洋便可揚帆。
毫無阻礙。
江南則有山前暗沙。
洋面較窄。
沙線有礙。
故設崇明四營小哨船。
巡緝諸沙。
并非随帶外洋之用。
未便議改。
爛鼻頭船轉折便利。
戗風騰駛。
海船中之利快者、莫過于此。
如舟師出洋哨捕。
随帶哨探。
誠不可少。
然水師有大隊。
有正。
有奇。
方收先鋒哨探之用。
此船梁頭不過一丈四尺。
配兵不過三十名。
設遇巨艦夾舟臨戰。
何以禦敵。
請将崇明鎮中、左、右、奇、四營、并川沙、吳淞、二營、額設沙船内。
輪屆拆造之年。
每營各改造爛鼻頭船一隻随發外洋。
其原設小哨船九隻。
留資内洋巡緝從之。
○命翰林院編修觀保在南書房行走。
○除廣西永甯州、雍正八、九、十、等年報墾不成田三十八頃九十九畝零科賦。
○庚子。
起革職江西巡撫嶽浚為光祿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柘城縣生員王永振妻窦氏。
舞陽縣儒童徐樹庸聘妻連氏。
靈寶縣儒童葛廷樞妻杜氏。
○除江蘇沛縣昭陽湖水沉田地二千一百六十八頃七十六畝有奇額賦。
○辛醜。
吏部議覆、兼管鑲黃旗滿洲都統事和親王弘晝等奏、八旗滿洲印房筆帖式各八員。
蒙古印房筆帖式各四員。
漢軍印房筆帖式各六員。
向例由各該管都統等。
傳集合旗人員。
通行考試繙譯。
咨送吏部兵部補放。
又因筆帖式等不敷。
揀選領催馬甲養育兵丁等、效力協辦。
查印房筆帖式、專辦印房事務。
必得熟悉谙練之人。
若止取通繙譯之人補用。
不能谙練旗務。
而在印房效力練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