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叙纂修世宗憲皇帝實錄聖訓官、内閣學士德新等、加級紀錄有差。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任啟運、為都察院左佥都禦史。
○辛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定永免直省關口米豆額稅例。
谕、國家設關榷稅。
定其則例。
詳其考核。
凡以崇本抑末。
載諸會典。
着為常經。
由來已久。
其米豆各項。
向因商人販賤鬻貴。
是以照則徵輸。
第思小民朝饔夕飱。
惟谷是賴。
非他貨物可比。
關口徵納米稅。
雖每石所收無幾。
商人藉口額課。
勢必高擡價值。
是取之商者。
仍出之民也。
朕禦極以來。
直省關稅。
屢次加恩減免。
又恐榷吏額外浮收。
刊立科條。
多方訓饬。
每遇地方歉收。
天津、臨清、浒墅、蕪湖等關口、商販米船。
概給票放行。
免其上課。
皆以為民食計也。
但系特恩。
間一舉行。
未能普遍。
夫以養民之物而榷之稅。
轉以病民。
非朕已饑已溺之懷也。
今特降谕旨。
将直省各關口、所有經過米豆應輸額稅。
悉行寬免。
永着為例。
俾米谷流通。
民食充裕。
懋遷有無者。
不得藉以居奇。
小民升鬥之給。
不至有食貴之虞。
以示朕惠恤黎元之至意。
至各關口徵收則例不一。
有徵商稅者。
有徵船料者。
有商稅船料并徵者。
今既蠲免米稅。
其船料一項。
若不分晰明确。
着為規條。
恐緻混淆滋弊。
應如何辦理之處。
着交該部詳查妥議具奏。
尋議、查徵收船料之關。
向不收納貨稅。
即空船過關。
亦計船身丈尺納料。
今若概将船料豁免。
恐船戶串通奸商。
将一船米糧。
分船裝載。
以緻應納料之空船。
混淆偷漏。
應令該關監督、将向例徵收空船料銀者。
遇有裝載米船過關。
其應納料銀。
自照空船料銀之數納料。
如本屬空船。
及按年抽單納課者。
仍照舊例徵收。
但船隻料銀。
各關俱系收納。
何計石徵收之關。
獨不收納料稅。
或系料稅即在計石徵收之内。
則例未經開載。
查各關空船。
既系徵料。
是船料自應一體輸納。
應令該關監督詳議報部。
臣部再行議奏。
再查寬免米糧等稅。
原以充裕民食。
管關官員、不得借免米稅之名。
将所徵貨稅銀兩。
侵蝕肥已。
如有徵多報少情弊。
即将該關員嚴加議處。
并令将免過米稅數目。
年滿報部查核。
從之。
○谕、朕為八旗兵丁生計。
屢沛恩施。
并谕該都統等、加意教養。
乃該都統等、并未遵奉饬禁。
于兵丁衣服器用僣侈之處。
僅以傳行曉谕塞責。
又安能于生計有所裨益耶。
旗人所得錢糧。
視綠營兵丁較優。
當差養家。
未嘗不足。
果能安分節儉。
各務生理。
何至艱窘。
着交八旗都統等、将如何革除奢靡之習。
有裨生計之處。
悉心詳議。
實力遵照辦理。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奏稱、黃平一州。
前因苗疆新設。
多需兵糧。
是以将額徵地銀。
改收米石。
今該州于每年額徵秋糧。
除撥供支。
尚有餘米六百六十餘石。
請仍照每石七錢五分之數。
改徵銀解庫。
以省撥運。
從之。
○刑部議覆、原任山東巡撫朱定元奏請、将刃傷折傷及臨時拒捕等項。
分晰指明。
通行各省畫一遵照等語查竊盜拒捕。
刃傷事主。
稱為折傷以上。
拟絞監候若拒毆官司差捕。
惟實系折一齒一指以上者。
方與拟絞。
若系刃傷而平複者。
則又止于加等徒三年。
惟竊盜棄财逃走。
尚知畏懼。
若因追逐。
仍敢持刃傷人。
已非折人一齒一指之倫。
祗以本罪加等滿徒。
勢必肆行無忌。
嗣後各項犯罪拒捕。
仍照律例分别加等治罪外。
其竊盜棄财之案。
如有逞兇執持金刃戮傷事主者。
應照折傷以上。
拟絞監候。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甯古塔将軍鄂彌達等奏稱、船廠等四城兵丁。
均系種地為生。
離城一二百裡居住。
賞給為奴之人逃走者。
本主近覓不獲。
再報知該管官追緝。
耽延數日。
兔脫已遠。
而追緝官員。
又系别旗别佐領之人。
弋獲無從。
不免罰俸之累。
應如所請。
嗣後将所派追緝之員停止。
如有逃者。
令本主限期禀報。
該管官派員帶領追緝。
倘本主奉差外出。
即令妻屬呈報。
該管官速行派員躧捕。
如不弋獲。
例将承緝官員。
年底彙題參處。
從之。
○直隸總督高斌覆奏、欽奉清理刑獄恩旨。
請将事非兇惡。
情有可原各案犯。
應軍流枷号者。
俱杖責分别寬免。
其各州縣戶婚田土細事。
應杖者并寬免。
以該處甘霖大沛之日為止。
得旨。
下部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西崞縣民李大德女李氏。
○壬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還宮。
○谕大學士等、今科殿試制策内羨餘一條。
系時事中之切要者。
讀卷官務須留心閱看。
以觇士子平素之學問經濟。
不得僅以文理通暢。
字畫端楷。
遂列前茅。
如果能确有所見。
恺切敷陳。
可備采擇者。
朕将見諸施行。
即字畫不甚工緻亦應拔取進呈。
以備親覽。
可傳谕讀卷諸臣知之。
○又谕曰。
護軍統領金住年老着以原品休緻都統鼐格、不能辦理旗務着補授金住所遺護軍統領員缺。
護軍統領。
除管轄護軍操演外。
别無應辦事務。
若仍複苟且從事。
不加奮勉。
定行加倍治罪。
鼐格所遺鑲藍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西特庫調補。
福興亦不勝滿洲都統之任。
西特庫所遺鑲白旗漢軍都統員缺。
着福興調補。
福興所遺正藍旗滿洲都統員缺。
着盛安補授。
盛安所遺陵寝内務府總管員缺。
着佛倫補授。
納穆圖、并不辦理該旗事務。
領侍衛内大臣事務亦不可無坐辦之人。
納穆圖着革去都統之任。
令在領侍衛内大臣上辦事。
鑲黃旗漢軍都統員缺。
着馬爾泰補授。
○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李鳳翥、老病休緻。
以詹事府詹事錢陳群、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癸巳。
上禦養心殿。
閱殿試進呈卷。
召讀卷官入谕曰。
今科殿試策耗羨一條。
最關時務。
卿等所拟十卷中惟第六卷、條對頗明暢。
本欲置為第一。
但策内有幾字錯落。
可拔置第二。
所拟第二卷、拔置第一。
所拟第一卷、改置第三。
命拆第一卷視之。
是金甡、浙江人。
上顧戶部侍郎梁詩正曰。
金甡汝曾保舉過他。
梁詩正奏曰。
金甡臣曾保過。
現任七品小京官。
命拆第二卷、楊述曾、江南人。
拆第三卷、湯大紳、江南人。
其餘諸卷。
上一一鑒定。
命大學士張廷玉填寫。
○命大學士等詳閱刑部進呈本章。
谕、谳獄必依乎律。
律必準乎情理之平。
刑部為執法之官。
辦理案件。
固當執法。
而其中情節不一。
又當參酌核拟。
以期歸平允。
人命至重。
尤不可不慎也。
朕每于刑部所奏重犯。
其中稍有一線可原者。
或降旨從寬末減。
或交九卿定議。
皆于法外原情。
以示矜恤。
但日理萬幾。
恐披覽之際。
一時或有未周。
照簽批發雖論法不枉。
而原情較疎矣。
嗣後刑部進呈本章。
及秋審各案。
着大學士等詳閱。
其中有應加覆核者。
即拟寫雙簽。
并将情節聲明進呈。
待朕酌量。
則周密慎重。
益可副朕哀矜庶獄之至意。
○訓戒吏部九卿秉公驗看月選官。
谕、今日引見月官内、如王華贲、王兆鳌、俱已年老。
劉岐、亦不勝繁劇之任。
朕已降旨分别改補。
此皆經九卿驗看之員也。
夫州縣為親民之官。
若稍從姑息必緻贻誤地方。
所關匪細。
向例月選。
吏部過堂後。
複令九卿驗看者。
原屬慎重吏治之意。
如其中行止不端等類。
或一時不能辨别。
而年老衰庸者。
原可一望而知乃吏部九卿從未舉出是非不能知。
乃出于避嫌知而不言耳。
蓋視驗看為具文。
故示寬容。
俾得引見赴任。
即可了事。
所謂铨衡人材者何在況庸員赴任之後。
督撫即見其衰老不能辦事亦須試看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