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例。
每銅百斤。
抽課十斤。
餘銅以六兩一百斤給價。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調任江南總督那蘇圖疏報、川沙營所屬之六團灣、沔鎮、陳水關橋、三處。
水陸通衢。
枭販出沒。
請于每汛撥兵五名巡守。
并添建三汛營房。
從之。
○刑部議覆、順天府府尹蔣炳奏稱、京城失業遊民。
栖宿火房。
原有稽察之例。
第恐開設覓利之徒。
容留匪類請敕下五城禦史、及順天府、轉饬大、宛、兩縣各司坊官遵照雍正十二年、乾隆二年定例實力稽查。
倘仍留匪類如有犯強竊案件者分别有無知情分贓。
照竊盜同居之父兄人等例治罪保甲人等、照所管内徇匿為盜之人例、分别責處。
又五城地方遼闊。
每多盜竊案件。
若将刺責等犯。
概發大、宛、兩縣收管。
恐稽察難周。
請嗣後安插人犯。
除大、宛、兩縣。
仍照例稽查外。
如屬五城。
令司坊官、一體稽查照驗。
再宛平縣所屬西山門頭溝地方。
開窰人衆。
易于滋事且恐逃犯混雜其中。
應令該縣、設立印簿。
給發窰戶。
将各項傭工人等、按月一報巡檢查考并饬西路同知、就近稽查。
如該窰戶不行開報。
照脫漏戶口律治罪。
若在開窰地方。
或聚衆逞兇。
緻成人命。
将本犯按律治罪外。
該窰戶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治罪均應如所請。
從之
○命太常寺卿林令旭、通政使司通政使彭啟豐、各仍留直隸、浙江、學政之任。
○已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吏部遵旨議奏、凡行取人員。
例以單月主事铨補。
查單月選用主事班次。
先盡降補、捐納、廢員、各項坐補外。
統計七缺。
始用行取二人。
實屬壅滞。
惟查臣部現在铨選主事。
單月内。
有捐納班次。
又有降補及廢員。
人數無多。
遇輪班選用之時。
每緻無人過班。
應請嗣後行取人員。
以主事升用者。
除原班仍照例铨選外。
其單月主事。
遇各班輪用無人。
即行通融抵補。
如督撫有以同知題補者。
應令于所屬各員、酌量人地相宜之缺。
具題升補。
再前經臣部定議。
雖有降革留任參處。
亦準保舉注冊。
原以保舉務在得人。
不拘常格。
但督撫大臣。
或拘泥成例。
以次等人員塞責。
請嗣後遇保題行取之年。
令該督撫務将有守有為。
聲名卓越者。
據實舉出。
倘系循分稱職之員。
雖任内并無參罰之案。
亦不得濫保。
從之。
○戶部議準、署兩廣總督慶複奏稱、粵西向未開爐鼓鑄。
惟恃滇省解運。
今西省廠銅照配試鑄。
與滇錢無異。
如開廠添配。
搭放兵饷各項。
實于民用有濟。
請将粵西礦銅。
留充鼓鑄。
俟流通後。
再停解滇錢。
以省運費。
從之。
○奉恩輔國公愛音圖故。
以其子鎮國将軍兼頭等侍衛吉存、襲職。
○庚子。
谕、據将軍鄂彌達奏稱吉林烏喇、地方失火。
燒毀衙署。
官兵房屋數百間等語兵丁被火燒毀房屋。
朕心轸念。
其房屋被燒兵丁。
着每人賞一月錢糧此失火之事雖不能豫加防範。
使之必無而救火諸器具備辦妥協。
萬一遇有火警。
亦不難于撲滅着行文鄂彌達等、将救火諸器具俱妥協備辦
○又谕曰。
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員缺一缺、着烏勒德補授。
一缺着常久署理鑲白旗漢軍副都統員缺着舒淩阿補授正黃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巴爾品補授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員缺。
着蘇瑚濟補授。
其餘副都統員缺。
着該部照例開列應升人員名單。
進呈請旨。
○又谕、軍機大臣等昨據甯古塔副都統常勝參奏将軍鄂彌達。
因發遣人犯沈柱。
系伊故友。
瞻徇情面。
資助衣服銀兩。
擅令乘騎驿馬。
又聽其謊言。
令訪事體。
遣往禁地貿易等語。
鄂彌達素好交遊。
瞻徇情面。
事所必有。
伊系獲罪罷革之人。
朕特加恩錄用。
委以将軍之任。
伊陛辭時。
朕曾諄諄訓谕。
伊當感激朕恩。
屏除私意。
諸事實心奮勉。
乃伊到任以來。
辦理一切事務。
仍與為督撫時無異。
夫風俗人情。
各有不同。
自應因地以為治。
豈可執一而論即如沈柱擅自配所潛逃。
投奔鄂彌達。
伊系統轄将軍大臣。
并不拏究懲治。
乃以故友瞻徇庇護。
将何以為衆之表率耶。
此案朕因伊系專阃大員。
未便據該副都統參奏。
即行重治其罪止交該部查議。
嗣後伊如仍不悛改瞻徇私情決不姑宥從重治罪倘因此遂與常勝不睦。
伊即系一無恥之人矣。
着寄字嚴行申饬。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張允随疏報祿豐、沾益、通海、三州縣水沖石壓地畝。
請開除額徵銀九十兩零。
米一百九十石零。
并昆明、嵩明、二州縣從前誤報田畝。
應納銀糧。
一體豁除。
從之。
○吏部左侍郎暫管刑部侍郎事務蔣溥奏、臣見近奉恩旨。
賞借八旗兵丁資生銀百餘萬兩。
在兵丁多系兌錢用度。
乃鋪戶乘機射利。
錢價騰貴每兩虧折二分有餘。
固已受其剝削。
而各項市販肩挑。
亦不無苦累。
請饬步軍統領、及順天府尹、五城禦史、曉谕查禁。
得旨、着照所請速行
○免江蘇阜甯、沛縣、河租。
六合縣、并衛、乾隆六年水災額徵銀四千七百九十四兩有奇米一萬四百八十九石有奇。
○免陝西提标鎮營原借未扣銀五千四百八十一兩有奇。
○辛醜。
谕地方偶遇火災。
若平日救火器見完備臨時又實力搶護。
原可早為撲滅。
不緻延燒多家。
雍正六年。
欽奉皇考世宗憲皇帝谕旨。
令各省督撫。
于省會及府城、仿照京城之例。
置備水桶水铳鈎鐮麻搭之類。
分貯各門。
令文武官弁。
派定人役兵丁。
一遇火警。
迅速齊集搶救。
不使蔓延。
并将搶火惡棍查拏。
從重治罪。
如有司官有赴救不力。
具報不實者。
該上司嚴查參效。
加倍議處。
其救火器具。
動用何項銀兩制備。
不得派累裡民。
我皇考為民禦患之谕旨。
至詳且悉。
朕禦極以來。
又複再三訓饬矣。
今看各省情形。
似有視為具文之意。
且器具日久敝壞。
亦應随時修整。
方有濟于實用。
着該部行文各省督撫将軍等、務遵皇考谕旨。
嚴饬所屬。
敬謹奉行。
倘有怠忽從事者。
經朕訪聞。
必于該管大臣是問。
○大學士等議覆、湖南巡撫許容奏稱、乾隆六年秋冬。
江蘇、福建、湖北、委員赴湖南采買谷石。
嗣聞價貴徹回。
廣東委員。
奉谕不論時價高下。
務必買回。
竊計聞貴停買。
則徒費跋涉。
而雖貴亦買。
又虛糜帑金。
請預咨知會。
以免臨時周章等語。
應如所奏。
行令湖廣、江西、督撫。
以乾隆七年為始。
于秋收之後。
自七八月至十二月。
将本地附近水次各屬谷價。
咨報安徽、江蘇、閩浙、兩廣、俾得審擇而行。
若遇各省必須采買。
而江廣等處。
又值價昂。
亦準在存倉谷内撥運。
秋成照數買補還倉。
得旨、即依議行。
○戶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請、添建秦安縣倉廒三十間。
從之。
○欽差侍郎周學健調任兩江總督那蘇圖安徽巡撫張楷奏請将原赈至本年三月止之宿州靈璧、虹縣、宿州衛、四處。
被災十分至七八分之極次貧。
并原赈至二月止之宿州等四處被災六分之極貧。
與鳳陽、臨淮、懷遠、颍上、霍邱、泗州。
五河、鳳陽衛、鳳中衛、長淮衛、十處。
被災十分之七。
八分之極次貧即以借給一個月口糧。
作為加赈其原赈至本年正月止之鳳陽、臨淮等十處。
被災六分之極貧。
與定遠、亳州、蒙城、太和、壽州、鳳台、天長、盱眙、泗州衛、九處。
被災之極貧。
亦即以借給兩個月口糧。
作為加赈。
此内有已借者。
免令徵還。
未借者。
均照月數按戶散給。
其逃荒回籍。
及收養流民。
未經領赈者補給。
至宿州等四處。
原無六分災次貧。
其五分災貧民。
與鳳陽等十九處。
六分災次貧。
五分災貧民。
俱系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