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給。
現亦酌借接濟。
其平粜糧價。
照下江每石減銀二錢之例辦理。
得旨、如所請行。
下部知之。
○命工部尚書哈達哈署戶部左侍郎三和、戶部右侍郎阿裡衮、左副都禦史德爾敏、總理修造萬年吉地勝水峪工程事務。
○壬寅。
籌漢軍歸籍移居。
谕、八旗漢軍。
自從龍定鼎以來。
國家休養生息。
戶口日繁。
其出仕當差者。
原有俸祿錢糧足資養贍。
第閑散人多生計未免窘迫。
又因限于成例。
外任人員。
既不能置産另居。
而閑散之人。
外省即有親友可依。
及手藝工作。
可以别出營生者。
皆為定例所拘。
不得前往。
以緻袖手坐食。
困守一隅。
深堪轸念。
朕思漢軍。
其初本系漢人。
有從龍入關者。
有定鼎後投誠入旗者。
亦有緣罪入旗。
與夫三藩戶下歸入者。
内務府王公包衣撥出者。
以及召募之炮手。
過繼之異姓。
并随母因親等類。
先後歸旗。
情節不一。
其中惟從龍人員子孫。
皆系舊有功勳。
曆世既久。
自無庸另議更張。
其餘各項人等。
或有廬墓産業在本籍者。
或有族黨姻屬在他省者。
朕意欲稍為變通。
以廣其謀生之路。
如有願改歸原籍者。
準其與該處民人。
一例編入保甲。
有不願改入原籍。
而外省可以居住者。
不拘道裡遠近。
準其前往入籍居住。
此内如有世職。
仍許其帶往。
一體承襲。
其有原籍并無倚賴。
外省亦難寄居。
不願出旗。
仍舊當差者聽之。
所有願改歸民籍。
與願移居外省者。
無論京外官兵閑散。
俱限一年内具呈。
本管官查奏。
如此屏當。
原為漢軍人等、生齒日多。
籌久遠安全計。
出自特恩。
後不為例。
此朕格外施仁。
原情體恤之意。
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為民。
亦非為國家糧饷有所不給。
可令八旗漢軍都統等詳悉曉谕。
仍詢問伊等有無情願之處。
具摺奏聞。
○大學士等遵旨議奏、生息銀兩一項。
蒙世宗憲皇帝轸念兵丁貧苦。
酌發帑金。
分定各該标營、營運生息。
俾緩急有賴。
兼以利濟商民。
請嗣後每年所得息銀。
除賞給外。
餘剩存貯司庫。
不準複行作本生息。
其直隸、山西、湖廣、三省之外屬協營。
未及遍賞。
及河南之外屬各營兵丁。
未曾賞給者。
查四省皆有以息作本之銀。
已經充裕。
應令該督撫提鎮等、量為通融。
一體分給。
再各省滋生銀兩利息。
約以一分為準。
不得過一分五厘。
着為例。
如違例将息作本。
并私取重利者。
将該管官指參。
從之。
○又會同刑部議覆、刑部左侍郎張照奏稱、例載私放錢債。
違禁取利者。
笞四十。
重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
雍正年間。
因佐領、領催等。
有指扣兵饷。
放印子銀者。
世宗憲皇帝特谕禁止。
定為枷号。
勒追利銀入官。
乃李禧條奏。
重利放債。
旗民一體治以重罪。
并許借債人自首。
免罪不償。
将放債人治罪。
仍追利銀入官。
此端一開。
提督八旗衙門。
首告者紛紛。
徒長刁詐。
應如該侍郎所奏。
嗣後止照律例館定例。
如有佐領、骁騎校、領催等盤剝該管兵丁。
放印子銀者枷責。
仍勒銀入官外。
其止系重利放債者。
應不論旗民。
仍依違禁取利本律治罪。
如借債人首告。
究訊明确。
按照律例定拟。
至李禧所奏各條。
查系律例館奏明删除。
并條例内不載者。
均不得引用。
再律例館纂定新書内開。
凡有民人違禁。
向八旗官兵。
放轉子印子長短錢者。
亦照旗人例枷責治罪等語未經注明。
恐滋含混。
應請将此例。
添注交通領催兵丁、扣取錢糧等字樣。
其治罪之處。
應照領催枷号七十五日之例減等。
枷号四十日。
如旗人有舉放重債。
勒取兵糧。
并不在本佐領下者。
亦照民人減等枷責例。
從之。
○吏部議覆、江西巡撫陳宏謀疏稱、江省移駐同知三員、驿丞四員、巡檢十一員、并添設糧道庫大使一員、及肇陳口巡檢一員、複設城子鎮巡檢一員、添設複移駐太平橋巡檢一員等缺。
均屬因地制宜。
請仍舊設立。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江西巡撫陳宏謀等疏稱、吉水縣富田地方移駐巡檢。
餘幹縣瑞洪鎮移駐縣丞。
德化縣城子鎮複設巡檢。
請于各該縣前等鋪。
添設鋪兵十一名。
從之。
○刑部尚書劉吳龍、以病重奏請回籍。
得旨、着在任調理。
不必回籍。
太醫院派良醫一員。
前往診視。
○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報、大同府屬豐川衛、朔平府屬甯朔衛、吉州、并鄉甯縣、乾隆五年分。
開墾旱荒田畝一百五十五頃五十七畝有奇。
○癸卯。
戶部議準、調任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宗室德沛疏報、浙省之仁和、錢塘、海甯、嘉興秀水、嘉善、平湖、石門、長興、安吉、等州縣。
向按米數建倉。
現因易谷。
不敷存貯。
應添建廒座。
從之。
○禮部議準、禦史陳其凝奏請、行令各省學政。
務于按臨時。
密察各生素行。
舉優黜劣。
從之。
○兵部議覆、原任山東巡撫朱定元疏稱、東省添防汛兵。
除分撥文登、膠州、即墨、三營。
不便議裁外。
其濟南、武定、壽樂、兵四百三十二名。
自應裁汰。
原撥千把二員。
并外委四員。
遇有事故開除。
俟各營缺出調補。
應如所請。
從之。
○免雲南景東府無徵海糧耗羨銀四百六十兩有奇。
○甲辰。
月食。
○賜準噶爾台吉噶爾丹策零敕谕曰。
爾奏中謂前此興戎。
釁非由爾。
又謂使臣傅鼐前來。
事非得已。
追論舊事。
為此非分大言。
又謂奉大皇帝谕。
遣人巡視科蔔多。
為守卡人攔阻。
遣使往藏熬茶。
留數月不遣。
半道空還。
定議至京貿易。
繞道力疲。
不能前進。
嗣後須取道噶斯。
伏祈睿鑒。
夫興戎起釁。
實由爾國。
前谕已明。
額爾得尼招大捷之後。
方行遣使。
我大國有何不得已而出此耶。
渎理前說。
意果何為。
豈又欲借端生事乎。
朕為天下共主。
業已降旨息兵。
豈肯食言。
爾欲起釁。
朕亦不禁也。
定議巡視科蔔多。
有巡視卡倫以内之語乎。
爾人由布延圖、直至喀勒占和碩卡倫。
朕始禁阻。
朕之人有過阿爾台、至爾之卡倫。
内巡視者乎。
其事雖小。
然屢違定約。
豈合于和好之道。
朕允爾赴藏熬茶者。
亦鑒爾至誠。
故遣官護送。
預備牲畜。
爾人至東科爾數月。
惟圖貿易。
不思進藏。
竟自還部。
誰為阻止乎。
始欲阻止。
何如不允爾奏之為愈也。
且齊默特欲還。
朕降旨詢問。
或來時噶爾丹策零囑爾。
或出爾等之意。
倘出噶爾丹策零。
則彼亦一絕無信行之人。
嗣後豈容複請乎。
今即複欲進藏。
亦必懇朕降旨。
始可遵行。
如何遽作前去之計。
惟以道出噶斯為請。
況人數日期。
俱在未定。
豈有令朕之大臣官弁。
虛糜廪饩。
先勞守候乎。
以此問吹納木喀、據稱噶爾丹策零。
實不知始末如此。
因不信齊默特語。
始令我等前來問明。
并輸誠意。
乞大皇帝施恩。
一切朕已明谕吹納大喀。
至貿易之事。
本與爾使哈柳定議。
并未遵行一次。
如何又欲更張。
請取道噶斯乎。
此次爾所陳奏。
不合事理。
念爾亦未深知。
将奏請之事。
暫行停止。
令吹納木喀、傳谕于爾。
敕書亦令赍往。
随敕賞各色緞十端。
磁器十件。
大緞六端。
○戶部議覆、河東鹽政尚琳疏稱、河東産鹽。
惟恃雨澤灌池。
以資澆曬。
近緣種地之後。
土性日松。
雨小則停注水畔。
不能暢流。
雨大則浮土下沖。
反緻河壅。
鹵水不充。
産鹽自薄。
當量為變通。
應如所請。
自乾隆七年為始。
除池外地百八十六畝七分。
仍聽耕種外。
将池内地暫停耕種。
俟數年後。
如果池水充足。
産鹽漸多。
再行禁止。
所有商人額租麥六十石七鬥零。
谷九十一石零。
應一并開除。
從之。
卷之一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