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七年。
壬戌。
四月。
乙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谕、各省辦理耗羨一事。
朕恐或有不便于民之處。
是以于廷對時。
入于策問之内。
乃諸生無所敷陳。
甚且有不知耗羨為何事者。
又降旨詢問九卿、翰林、科、道、并外省督撫等、庶幾合衆論以求一是。
此朕集思廣益之意也。
諸臣如有所見。
即當就事敷奏。
等朕采擇。
如無所見。
亦不必勉強塞責。
所降谕旨甚明。
乃近見諸臣奏對竟有于耗羨一事之外。
旁牽側引。
以狂瞽之見。
為無稽之言。
所答并非所問。
即說到耗羨。
亦究竟不知原委。
萬難見諸施行。
甚至潘乙震之請開捐。
路斯道之請鑄弊。
尤為荒謬之極。
方今天下承平。
海宇甯谧。
無擾攘之幹戈。
無繁興之土木。
上而府庫充實。
下而滿漢安堵。
并非财用不足。
亟須籌畫之時。
此人所共知者。
在我君臣。
惟當制節謹度。
未雨綢缪。
為持盈保泰之計。
若侈言豫大豐亨。
而流于奢靡荒縱。
固非安不忘危之道。
但如諸臣所奏。
沾沾以國用為言。
竟似國用實有不足。
不得不從權計議者。
此風一開。
将見言利之徒。
接踵而起。
其為害甚大。
豈止有妨政體而已。
不但諸臣不當揣摩及此。
陳奏紛纭。
即專司錢糧之臣。
惟應通計出入。
平準制用。
亦不當托言國計。
徒以綜核為盡職也。
數日來無知妄奏之輩。
原當加以處分。
因系降旨詢問。
導之使言。
故雖乖謬。
特從寬宥。
此番訓谕之後。
如再有節外生枝。
悖理傷道者。
必從重治罪。
以為妄言者之戒。
○大學士等議覆、步軍統領舒赫德等奏稱、京城錢文一項。
向設官牙經紀。
領帖評價。
嗣經禦史陶正靖等條奏裁革。
以緻囤錢鋪戶。
無人說合。
轉緻居奇。
應如所奏。
仍設經紀十二名。
交該府尹、行令大、宛、二縣。
召募老成殷實者。
領帖充當。
如鋪戶擡價。
責成官牙谕令平減。
倘從中壟斷滋事。
該管官立拏。
并令五城禦史、一體稽察。
再鋪戶囤錢。
向有例禁。
但須酌定數目。
請以五十千文為率。
即令赴市售賣。
并立賞給查首規條。
所議亦屬可行。
應交該管衙門、訪查辦理。
毋使番役等借端滋擾。
從之。
○免直隸遵化州、乾隆六年水災餘絕地畝租銀。
并蔚州、水沖民地額徵銀兩。
○丙午。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定皇太後皇後宮樂為中和韶樂。
莊親王允祿等奏。
伏查丹陛樂與中和韶樂。
音節不同。
因丹陛樂有章而不歌。
故字句舊未詳審。
音律不相符合。
現改正撰拟進呈。
再查會典。
惟太皇太後宮、用中和韶樂。
皇太後、皇後宮、均用丹陛樂。
考諸掌儀司。
則自來升座、還宮、并用中和韶樂。
蓋昔年撰拟樂章之時。
以皇太後、皇後、不敢同于太皇太後。
便以丹陛名之。
且樂章一式無别。
而考擊之法。
則又全不循章協韻。
今既查明。
自應分别升座、還宮、為中和韶樂。
行禮為丹陛樂。
得旨、是。
○兵部議準、禦史薛澂奏稱、直省額設長養驿夫。
半屬空缺。
臨時雇覓。
無事則官吏夫頭分肥。
應請行令各省督撫、嚴饬所屬司驿各員。
按名召募。
毋令虛冒工食從之。
○刑部等部議準、原任山東巡撫朱定元疏請、酌定查緝老瓜賊各款。
一、各汛兵務于每日黃昏迄天明。
自本汛上下、至鄰汛适中之地。
輪替巡查。
該州、縣、衛、所按汛撥壯快一名。
印給号單二紙。
載明更次。
持至兩汛适中處所。
俟上下汛兵巡到。
即令自帶姓名小戮。
于号單更次下印蓋。
如兵役偷安。
扶同蒙混。
照例責懲。
該管官弁。
或有徇縱。
均照徇縱老瓜賊定例參處。
一、老瓜賊行蹤雖詭、居家之時。
斷難逃牌甲裡鄰之查察。
應行令各省督撫、饬所屬地方官。
遍谕鄰佑地保人等。
不時稽查。
如有蹤迹。
即密禀嚴拏。
不必指出首人姓名。
俟起有屍贓。
将首報人分别首從犯。
按名賞給。
其兵役平民。
有能偵知首報。
審實者。
亦照例給賞。
一、老瓜賊劫殺之案。
既無上盜情形。
又無事主贓單。
懸空躧緝。
殊非易事。
但捕役人等。
獨無議賞之條。
恐無以示鼓勵。
嗣後有能緝獲鄰境、及本境、老瓜賊者。
不論首從。
皆按名給賞。
一、老瓜賊蹤迹無定。
非專員查捕。
未易奏效。
請敕下直隸等北五省督撫、及此五省之接壤鄰封、照例通饬州縣查拏外。
再于所屬捕盜同知、通判、遴員帶役四散查拏。
獲有老瓜賊。
照例議叙。
捕役賞赉。
誣良邀賞。
參處治罪。
從之。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等奏、據烏裡雅蘇台大臣報稱、準噶爾厄魯特阿爾咱來降。
奏入。
報聞。
○丁未。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谕、朕念甘省地瘠民貧。
前特降旨。
将民欠借糧。
自雍正六年至十三年者。
一概蠲免。
其乾隆元年以後借欠之項。
從壬戌年為始。
分作六年帶徵。
至最寒苦之武威、平番、永昌、古浪、西甯、碾伯、等六縣。
則将帶徵之項。
一并豁免。
今思民欠借糧内、從前有因倉糧缺少。
以銀一兩、作糧一石。
借為耔種口糧之需者。
計自雍正十年、至乾隆六年。
如武威、平番、永昌、古浪、西甯、碾伯、等六縣。
欠銀八萬八百七十三兩有奇。
又蘭、鞏、平、慶、甯夏、五府屬之金縣、河州、靖遠、隴西、會甯、通渭、鹽茶廳、平涼、崇信、靜甯、固原、泾州、華原、合水、平羅、花馬池、等處。
欠銀四萬六千五百四十二兩有奇。
此項借銀。
原系以銀作糧。
即與借糧無異。
其自雍正十三年以前者。
既已加恩蠲免。
其在乾隆元年以後者。
又分作六年帶徵。
至武威等六縣。
又複全予蠲豁。
此等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