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之銀。
事同一例。
着照乾隆元年借欠糧石之例。
從乾隆七年為始。
分作六年帶徵。
俾民力愈得寬纾。
受國家休養之澤。
着該部即傳谕該督撫知之。
○吏部議準、大學士等奏稱、陝、甘、甯夏、及四川、松潘等處。
皆地界邊郵。
較直隸、山西、更關緊要。
必須分用滿員。
以資彈壓。
惟直隸、山西、沿邊補用滿員。
定以五年俸滿。
分發有題缺之省。
遇缺題補。
原因山西并無題缺。
直隸題缺無多之故。
查陝、甘、最多題缺。
今若補放滿員。
仍照直隸、山西、之例。
既補邊缺。
又調内地。
五年期滿。
又送部分發。
往返為煩。
請陝、甘、二省。
及四川、松潘鎮各題缺。
不論沿邊内地。
以五分之一。
補用滿員。
遇副将、參、遊、等缺出。
兵部按旗。
将應用人員。
揀選請旨補授後。
如果谙悉營務。
遇推升之處。
準與綠旗人員。
一體較俸升轉。
再直隸、山西、期滿人員。
仍分發陝、甘、題補。
不無壅滞。
自應停止。
從之。
○工部議覆、欽差侍郎周學健、調任兩江總督那蘇圖、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淮郡東西一帶。
有從前未議興修之銅、沛二縣境内石林、黃村、二口。
為黃水沖刷成河。
灌入下流。
淹漫地畝。
應于堅築土壩外。
堆砌亂石幫護。
高與地平。
仍與漫灘無異。
實為地利河防。
有益無礙等語。
應仍令會同該總河、詳加勘議。
果無妨礙。
作速估題興修。
至所稱沛縣縷水堤。
經田家堤、漫開決口。
直入沛境。
亟應堵築。
并自華山起、至斜堤止。
通加培厚。
并疏通南路金陵鎮、一帶尾闾。
使分水歸湖。
又砀山縣之小神湖。
為通邑積水蓄洩之所。
複有大溝一道。
由紀家窪歸湖。
湖之尾闾。
全藉馬家溝宣洩。
今皆年久淤塞。
亟宜疏浚。
又邳州境内沂河。
舊有護堤。
經梅家道口、沖開六處。
新城三面被淹。
亟宜補築。
又山陽縣西鄉、一帶低田。
每遇白馬湖漲。
即遭淹沒。
應于護城河東堤之尾。
堅築橫堤。
堤下建設涵洞。
随時啟閉。
以洩霪潦。
又阜甯縣境内之郭墅湖。
南通射陽湖。
為洩水要道。
久經淤平。
亟宜開通等語。
應如所奏。
将急應興舉各工。
行令逐一确估。
造具應修工段、應需銀兩清冊。
送部查核。
工竣另冊題銷。
至海州境内之薔薇河、高橋河、及薔薇河尾舊閘。
先經該督那蘇圖奏準次第興挑。
應令催趱完工。
其阜甯、桃源、等十四州縣。
現據各地方官、及士民詳呈請行疏築等工。
應令該督等、将議疏議築處所。
有無幹礙河道。
利益民田。
以及各府州縣被水村莊。
詳加相度。
分别緩急。
次第興舉。
并核明官修民修。
妥協辦理。
得旨、依議速行。
○戊申。
上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大學士等議覆、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蔡把什湖地畝。
租與回民耕種。
酌定章程九條。
一、屯兵舊有堪用牛騾。
并徹回防所挑下馬匹。
應按數撥給。
其價分作五年帶徵。
一、各色耔種。
回民力難自備。
應于新收屯糧内給領。
一、所借耔種。
于秋收後扣還。
下剩糧石。
照安西之例。
官四民六分收。
一、回民既事耕作。
自須接濟口糧。
應照安西民屯之例。
酌借哈密存貯白面。
秋收後交還小麥。
一、蔡把什湖各處渠道。
向因兵丁屯糧。
修浚灌溉。
今易回民。
而兵獨任疏浚。
未免偏枯。
應令蔡把什湖守備、仍督兵修防。
并饬回民協助。
交管糧文職稽查。
一、回民所借麥石。
原當按時扣還。
但于所得六分之内。
并令交納。
恐力有不繼。
應于未分時先扣耔種。
既分後再交口糧。
仍照一麥二谷例。
糜粟兼收。
一應還分數。
應于每年收獲時。
令哈密公移會糧員秉公辦理。
一、前經提督李繩武奏明。
令各營于蔡把什湖、塔爾納沁、二處。
種有餘地各三千畝。
所收糧石。
即以增給哈密防兵及牲畜餧料等項。
今查塔爾納沁、地寒土瘠。
收獲無幾。
應停耕種。
其蔡把什湖餘地三千畝。
既經墾種有效。
不便棄為曠土。
仍令駐防兵丁承種庶兵力不緻多分于駐防仍可無誤。
均應如所請。
行令該督會同永常等辦理。
從之。
○戶部議準署雲南總督張允随疏稱、永北府金沙江金廠。
近來産金漸少。
若按數徵收。
固累淘戶。
如遽議豁免永禁私淘。
又恐農民失資生之計。
自應仍聽民淘。
每歲額徵金課。
自乾隆六年為始。
減半完納。
遇閏免徵。
從之。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疏報、南運河纖道窄狹。
急需開拓。
天津、靜海、青縣、滄州、交城、東光、吳橋、故城。
等八州縣。
民居危險。
願得價拆移。
應請動支興修。
從之。
○鑄給駐防哈密統領關防。
從川陝總督尹繼善請也
○已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降旨、将陳高翔補授江蘇按察使。
今伊來京請訓。
朕看其年已六十有餘。
恐精力不勝江蘇繁劇之任。
着德沛、陳大受留心試看數月。
據實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禦史李清芳奏稱、地方被災。
有夏旱夏水遭風冰雹各項。
部議謂遭風冰雹。
及夏天被水。
均不動赈等語。
查夏災後不能補種秋禾。
即與秋災無異。
現在直隸、江南、福建等省。
夏災較重。
仍照例加赈。
并未着有概不準赈之條。
至冰雹災多在夏月。
向例有貸無赈。
是以原議令查勘情形。
照夏災例辦理其風災一項。
原議令該督撫确勘。
如果民食艱難。
即于常平倉谷内酌借。
倘損傷大田。
必需赈濟者。
即具題請旨遵行。
是一切夏月水旱風雹各災。
俱應臨時酌籌赈恤。
使皆歸實際。
嗣後各省赈務。
均照此議辦理。
從之。
○庚戌。
吏部議覆。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現當麥收之時。
麥多價平。
奸徒乘機躧麴。
亟須委員、協同地方官嚴緝。
請予議叙。
以示鼓勵。
應如所請。
嗣後奉委查麴之員。
有能拏獲别邑開坊躧麴。
數至三百斤以上之案。
準紀錄一次。
數多者以次遞加。
其失察之地方官。
仍照例參處。
從之。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疏報、保定縣迤西千裡長堤。
前經修築完固。
惟頂沖迎溜埽灣、及堤外深坑處所。
宜再幫培。
而玉帶東朿水之處。
雖屬險要。
究與黃河大溜有别。
惟在堤工堅固。
即可捍禦。
現委員勘自祁州城南唐、砂、磁、三河下口、彙入豬龍河起。
至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