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山、雄崖、浮山、各巡檢、海陽、榮城、二縣知縣、威海、靖海、各巡檢、福山縣教谕、魚台縣訓導、又濟甯衛前左幫、臨清衛後幫之千總六員、随幫三員、并歲運薊糧千總二員、等缺。
或系複設。
或系改設添設。
均關緊要。
未便議裁。
惟舊設之登州府鹽捕通判。
并不管糧。
且青、萊、二府。
均未設有通判。
應将捕務并該府同知兼管。
又钜野縣管糧縣丞。
與知縣典史同城。
别無專司事件。
該縣漕糧。
僅一千三百餘石。
徵收兌運。
無藉助理。
又諸城縣原設南籠灣、信陽鎮、二巡檢。
兩員衙署。
相距止三十裡。
管理海口。
亦止三十餘裡。
如将巡緝事務。
專歸信陽鎮巡檢。
堪資兼顧。
又掖縣之海倉巡檢。
所管民人稀少。
且附近郡城。
查察尚易。
應歸縣兼管。
又德州之安德、梁家莊、良店、武城縣之甲馬營、臨清州之清源兼渡口、清平縣之清陽、東昌府之崇武、陽谷縣之荊門、汶上縣之開河、濟甯州之南城、魚台縣之河橋、峄縣之萬家、東平州之安山、等十四水驿。
或與該州縣同城。
或距城十數裡。
及數十裡不等。
均在該州縣境内。
可以就近管理。
該驿丞等止于河幹往來迎送。
并無地方之責。
即屬冗設。
又青州府之安東衛守備。
專管理事徵糧。
名為武弁。
實同文職。
究所徵錢糧。
不過一千餘兩。
管轄屯軍。
錯處日照、諸城、二縣境内。
離衛窎遠。
軍民完糧聽訟。
均苦不便。
且該衛并不佥丁運漕。
應将該衛地畝莊屯。
分歸諸城、日照、二縣經管。
文武生員。
亦分隸二縣。
歲科兩試。
編号取進。
各半入學。
文廟封扄。
春秋丁祭。
統歸日照縣儒學。
耤田改作學田。
并将城池交給安東營經管。
倉糧歸日照縣經管。
出納社倉積谷。
各按屯莊、分屬二縣。
責成倉正副舊辦理。
又德州衛四所管屯千總四員。
與衛備駐劄同城。
每所徵銀僅二三千兩。
悉在德州衛境内。
屯民俱赴州城交納。
應将錢糧等項。
裁歸收并左右二所。
各按地方就近管理。
所有登州府鹽捕通判、钜野縣縣丞、南籠灣、海倉、巡檢二員、驿丞十三員、安東衛守備、教授、二員、德州衛中右所千總。
二員、悉行裁汰。
應如所請。
從之。
○乙未。
上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至丁酉皆如之。
○上禦勤政殿聽政。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疏稱、宣化府屬之榆林、土木、雞鳴、宣化、萬全、懷安、雲州、赤城、長安、雕鹗、等十驿。
地臨邊隘。
與内地不同。
查各驿共馬七百四十五匹。
夫七百四十七名。
以兩馬一夫計算。
額設獸醫、<?釒算斤>草等夫、八十名。
應照議準順、永、二府屬沖驿之例。
仍留站供差。
其餘浮多夫二百九十四名半。
概行裁徹。
以節經費。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報、甯夏大清、唐、漢、三渠。
及各大小支渠。
前因該處地震搖塌。
各渠所有裂縫處甚多。
急需修築土□拜岸橋閘。
并老埂長堤各工。
請動項興修。
從之。
○署兩廣總督慶複奏、右江鎮總兵張朝宣病故。
請簡人地相宜之員補授。
得旨。
張朝宣患病溘逝。
應得恤典。
着察例具奏。
已有旨了。
餘着議奏。
該部知道。
○以内閣學士錢陳群、為刑部右侍郎。
○予故刑部尚書劉吳龍、祭葬如例。
谥清悫。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兇犯戮屍二案。
乃倫常未有之異變。
民間有此事。
實吾君相平日教化不行。
深當自愧。
封疆大吏。
亦當引為己咎。
查向來偶遇此等。
皆從外結。
該督撫具摺奏聞。
不入題本之内。
今此二案。
爾等酌量辦理。
可寄信與高斌知之。
○又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魏定國奏報、山東各府、于五月初三、至二十一等日。
得兩一二寸至四五寸不等。
其被旱之曆城等十九州縣。
現在借給耔種口糧。
以資耕種等語。
此半月以前。
山東雨水之情形也。
近今半月以來。
乃農田緊要之時。
雨澤果否透足。
魏定國未曾續奏。
朕心深為廑念。
可傳旨詢問之。
若包括到任。
魏定國卸事。
即令傳谕包括、令其據實具奏。
毋得疎忽。
尋奏、自五月二十一二等日。
至六月初四及初十等日。
所在續得透雨。
秋糧長發。
其曆城等十九州縣被災貧民。
現饬屬實心查辦。
酌量借給。
得旨。
所奏俱悉。
○吏部奏、行取知縣、題升同知。
除應行題補之缺。
原系升調兼行。
準将行取人員題升外。
其應行調補之缺。
于對品人員内揀選調補。
如實無可調補。
将緣由聲明。
再以行取人員題升。
至有以應歸部選各缺。
将行取知縣、濫請升補。
臣部概駁不準。
惟安徽、陝西、山西、河南、等省。
通省同知。
并無外題之缺。
若概不準以部選之缺題升。
是該省行取人員。
獨受偏枯。
應請此數省、遇有部選缺出。
亦準該督撫酌量題升。
至他省原有應題應調各缺。
不得援以為例。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陝省至蘭南路之摩雲、沙泥、柳林、窯痁、石井、五所。
各額設牛十五隻。
夫十五名。
北關、甸子、甯遠、伏羌、秦州、清水、六所。
各設募夫三十名。
鳳林、定羌、各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