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五隻。
夫五名。
和政所。
設牛四隻。
夫四名。
查所牛所夫。
向因供支饷鞘而設。
近來饷鞘、并不經由南路。
别項差使亦少。
未便虛設耗帑。
請将摩雲等五所牛隻。
并鳳林、定羌、和政、三所牛夫。
均行裁汰。
北關等六所。
應各裁募夫十名。
并摩雲等五所所夫。
改為募夫。
留站供差。
倘裁減之後。
差務必須遞運者。
應照各站雇車例。
動項雇募應差。
又涼州府屬之黑松、沙井、等十驿。
同處河西。
地沖差繁。
不減于各驿。
草豆騰踴。
亦等于他站。
現在乾銀不敷。
請将河西各站。
日支銀八分五厘之馬、一千六百一十三匹。
每馬日減銀五厘。
歲共減銀二千九百三兩四錢。
沙井等十驿。
馬三百七十二匹。
每馬日增銀三分。
連額共支八分。
歲共增銀四千十七兩六錢。
即以所減河西乾銀。
并裁減夫牛銀共五千三百四兩六錢。
增給。
仍餘銀一千二百八十七兩。
解司充饷。
又直隸階州成縣所屬之小川驿。
額馬止十一匹。
毋庸專員。
應将夫馬歸并成縣管理。
狄道州轄之沙泥驿。
額馬二十匹。
馬少差簡。
應歸并該州管理。
甯夏府屬之同心、沙泉、二驿。
額設驿丞一員。
分隸廳州。
多有未便。
且地僻馬少。
應将同心驿夫馬、歸并靈州。
沙泉驿夫馬、歸并西路廳分管。
所有小川、沙泥、同心、沙泉、四驿驿丞三缺。
悉行裁汰。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奏請簡放廣西右江鎮總兵員缺。
得旨。
朕從前因右江總兵官員缺。
地處邊瘴。
風土惡劣。
是以降旨令三年調換。
今二年之内。
連故二鎮。
朕心深為轸恻。
覽本内開列之員。
恐亦未必熟習右江風土。
或于附近總兵、副将内。
将熟習風土者。
揀選升調一員。
或将右江總兵。
改為副将。
并酌量移駐。
與現在駐劄地方。
相離稍遠。
以免瘴疠之處。
該部詳議具奏。
○禦史鄒一桂奏、閱視刑部。
南所中多已結之囚。
北監内有未結之犯。
詢之司獄等官。
佥雲現審案内、人犯衆多。
恐有串通。
是以分寄北監。
查南所中自有四所。
又有闆房灰棚。
皆可分禁。
何必寄放。
至于已結之囚。
又何以仍留南所。
又雲南北分禁旗民。
而南所實多民犯。
北監又不少旗人。
似此混雜互收。
不無滋弊。
請敕刑部堂官、通饬各司。
嗣後罪犯收禁之時。
逐一畫歸南北。
并于送都察院報單内、開明己結未結字樣。
以免混監之弊。
得旨。
如所請行。
下部院知之。
○丁酉。
谕大學士等、兩廣總督移咨江浙、緝拏逆犯李捷三等一案。
此等事件。
該省大員、于接到咨文之日。
自應密行知會各該地方。
設法捕緝。
俾不緻駭人觀聽。
且不使逆犯聞風遠揚。
乃聞浙江按察使徐琳、遍張告示、曉谕民人。
以緻愚民目為新聞。
遠近傳說。
江南狼山總兵陳倫炯、亦曾出示谕衆。
此等辦理。
不但起人訛言。
且令兇犯兔脫。
甚屬錯缪。
可即傳谕江浙兩省督撫知之。
○大學士等議奏、旗民不準交産。
定例禁止。
遵行日久。
查禁漸疎。
請嗣後旗人認買官地。
該佐領于年終查明。
有無私行典賣之處。
呈報都統察核。
并令該保正、甲長、查明民人有無典賣旗地。
由該州縣詳報直隸總督稽查。
倘私行典賣。
将旗民分别按例治罪外。
地畝地價。
均照例入官。
該佐領州縣官。
失于覺察一并交部議處。
從之。
○吏部議準、署兩廣總督慶複疏報、土田州知州岑應祺之弟岑應偉故。
請以其子岑潔、分管陽萬等一百九十八村。
給與州判職銜。
從之。
○戊戌。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己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廣西提督譚行義奏稱、交夷韋福琯、滋擾諒山一事。
有廣西崇善縣革生葉蓁、廣東人周老六、私出外夷。
誘教福琯。
幫助為逆。
事敗潛逃。
入境被獲。
朕己降旨令該督撫、酌量辦理。
今又據巡撫楊錫绂奏稱、安南饑民。
流入甯明等州。
每處三四十人。
除老弱病饑者。
暫給口糧存恤。
俟其病愈。
再行押送出關外。
其尚能行走者。
酌給口糧路費。
遞送回籍。
并嚴禁内地民人。
販賣夷人子女。
希圖獲利等語。
楊錫绂辦理之處。
頗屬妥協。
但滇粵界接安南。
全在各處關隘。
嚴行盤诘。
始不緻彼此私行出入。
以緻滋擾。
并或釀成事端。
今葉蓁等、私出作奸。
而饑夷複偷入内地。
則是各處要隘。
難免潛出竄入之弊。
殊非防範邊境之道。
爾等可寄信該督撫、令其悉心籌畫。
嗣後應如何立法整饬之處。
會同詳酌妥辦。
具摺奏聞。
務使各關隘。
盤查禁止。
實在嚴密以靖邊疆。
○兵部議覆、署兩廣總督慶複疏稱、粵東各标鎮協營。
原額兵七萬七百六十名。
嗣于左翼等各鎮協标營。
添兵一千八百四十五名。
原系通省額兵内、将馬改步。
将步改守。
與額外另募者不同。
應如所請。
照舊存留。
至惠州協、添兵一百四十一名。
連陽營、添兵一百名。
均屬額外另募。
自應裁汰。
如惠、連、二處地方。
實在緊要。
必須添兵防衛。
則該省原額及增募兵。
共七萬二千六百五名。
該督即可通融抽撥。
其惠、連、新添兵。
自不便一體存留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