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為我太祖也。
況續綱目一書。
奉聖祖仁皇帝禦批。
頒行宇内。
敬謹共遵。
何容擅改。
又按三代以下。
得國近正。
首推漢高。
次即明祖。
周學健謂明祖同符漢高。
語誠有當。
但其事似同實異。
漢高當義帝立一年。
即楚漢争雄。
綱目自應并着。
若明祖、始從郭子興。
為鎮撫、為總守。
皆子興所命。
直至至正二十七年、韓林兒卒。
始稱吳元年。
前此皆用林兒年号。
何得分注于至正年号之下乎。
臣等再三詳酌。
明太祖元年以前事。
不補叙則非義。
欲分注則無名。
謹按綱目之體。
原仿春秋左傳。
左氏有先經發傳之例。
故于隐公之首。
先叙惠公。
又元儒金履祥。
因周威烈王二十二年以前事。
綱目未載。
補作前編。
有此二例。
庶可引據。
應請皇上敕下史館。
将元至正十五年、明祖起兵以後。
迄至正二十八年、元順帝未奔沙漠以前。
另為前紀。
仍以至正編年、至二十八年閏七月止。
列于今所修綱目、明太祖洪武元年八月之前。
其稱名、稱吳國公、稱吳王、悉仿朱子書漢高例。
随時遞書。
則一代開基之事實既詳。
千古君臣之名義亦正。
似于傳世立教之意。
更為慎重。
奏入。
報可。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錫绂疏報、乾隆六年分、梧州、南甯、二府屬。
直隸郁林州屬。
墾熟荒田。
共稅二頃八十五畝有奇。
裡民首報。
免其治罪。
并免追未納錢糧。
從之。
○以編修萬承蒼、署日講起居注官。
○辛酉。
戶部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報、繁峙縣、雍正十年報墾地内。
有被水沖沒地、二十頃二十七畝有奇。
所有額徵。
請與豁除。
其實在成熟地七十五畝有奇。
仍照例起科。
從之。
○壬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錫绂疏報、武緣縣、雍正九年報墾地内。
有墾不成熟地、一頃九十六畝有奇。
所有額徵。
請與豁除。
其實在成熟地一頃四十一畝有奇。
仍照例起科。
從之。
○禮部議準、江西巡撫陳宏謀疏稱、江省現有高若璠、刁光煥、楊大業、李繩、系滇黔等省、改土為流之土司。
獲罪遷發來江安插。
入籍為民。
迄今十有餘年。
俱各安分執業。
誦詩讀書。
有志向上。
實與俊秀無殊。
請準其與本籍生童。
一體應試。
再改土為流之彭肇槐。
已回江西本籍吉水縣。
所有子弟。
亦應一體考校。
從之。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
廣東學政張灏、來京複命。
朕詢問該省雨水年成。
據奏、自正月起至四月初旬。
數月未曾得雨。
春收失望等語。
粵東春間少雨。
慶複、王安國、雖曾奏及。
卻未将春收情形奏聞。
後據慶複、王安國、奏報、四月初六七、并十三四等日。
甘霖大沛。
俱已沾足。
田禾已種者俱可有收。
未種者俱可補種。
與張灏所奏、不甚符合。
爾等可寄信與慶複、王安國、令其将實在情形。
及如何料理之處。
速行具奏。
尋據奏覆、前任學臣張灏、于四月初二日。
自粵起程。
爾時尚未得雨。
夏收原屬失望。
其所奏悉系實情。
嗣後四月初五六七、至十二三四等日。
各屬連得大雨。
四郊沾足。
視半月以前氣象。
迥乎不同。
為學臣張灏所未及見。
臣等屢次奏報。
字字據實。
毫無粉飾。
目下雨水均調。
晚禾暢茂。
民食無虞。
得旨、覽奏、稍慰朕懷。
○甲子。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奏、查繙譯鄉會試。
于雍正元年議定。
雍正二年鄉試。
三年會試。
後經禮部以會試人少具奏。
奉旨六十名會試在案。
嗣因乾隆三年。
因繙譯鄉試。
已閱六科。
有百餘人。
議準參議馬璘條奏、于乾隆四年開科會試。
取中二十二人。
因人數甚少。
未經殿試。
俱賜進士出身。
今年八月。
又屆會試之期。
禮部遵例題請。
奉旨、令臣等議奏。
臣等公同酌議。
除繙譯鄉試。
仍照舊例辦理外。
其繙譯會試殿試。
皆掄才大典。
自當按期舉行。
上科因人數無多。
未經殿試。
今不拘定人數。
亦不必另定場期。
請嗣後繙譯會試。
即于會試天下貢士時。
于闱中另編字号。
一同考試。
分為兩場。
頭場人衆。
不必入試。
于二場點進。
試四書清文一篇。
考經性理論清文一篇。
三場、試繙譯一篇。
恭請欽定題目。
試卷、照例令各部院衙門筆帖式、謄錄彙集封送。
照回避卷例。
請旨另派大臣閱看。
拟定進呈。
恭候欽定中式。
另出一榜。
至殿試日。
欽頒繙譯題一道。
一同殿試。
即令滿讀卷官閱看進呈。
分定甲第。
二甲者、附二甲後。
三甲者、附三甲後。
填入金榜。
帶領引見。
恭候簡用。
從之。
○乙醜。
谕、河防漕運。
俱關系重大。
從前中河。
原一分黃河之水。
由竹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