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可以普修。
則于今冬修築。
若工程繁多。
不能一時完竣。
則酌分緩急辦理。
得旨。
卿所見甚是。
而于水利情形實未悉。
若以直隸治河之術。
施之湖廣。
則不可之大者。
○湖南巡撫許容奏、攸縣、醴陵、茶陵、酃縣、衡山、華容、益陽、沅江、等八州縣被水。
已饬會勘撫恤。
給銀葺屋。
得旨。
所奏俱悉。
被災難民。
加意赈恤。
毋使一夫失所也。
○又奏、永順協、應支兵米。
雍正七年設營之初。
每石折銀六錢。
雍正八年。
總督邁柱、以彼地産米稀少。
兵丁不敷買食。
奏請增給四錢。
乾隆二年。
巡撫高其倬、以永順地方。
常年米價。
以銀一兩、不敷買米一石。
奏請借動公項銀二千四百兩。
買貯米石給兵。
但近倉之兵。
支領甚易。
遠汛之兵。
曠日需費。
今願買食雜糧。
莫若全支折色。
因時制宜。
于兵丁實為便易。
得旨。
依議。
○山東巡撫晏斯盛奏、查拏老瓜賊。
從前撫臣奏請、于大道通衢。
令汛守兵目。
徹夜遊巡。
并令州縣派撥民壯。
按更印取巡兵姓名。
呈報該管文武。
以稽勤惰。
誠為立法嚴密。
但老瓜賊狡狯。
乘虗竊發。
保無将其故智。
移于僻路。
以害途人。
更或扮為僧道技流。
以伏村落。
臣請于偏區僻壤。
查有墩汛者。
亦照前例一體遊巡。
如無墩汛之地。
應令各該州縣派委佐雜。
帶領民壯鄉保。
分地巡查。
似更整密。
再緝盜之法。
前撫臣于通省州縣内選委八員。
名曰分統。
分拏盜賊。
又委巡道三員。
以為總統。
考核勤惰。
複委知府數員。
以為兼統。
稽查捕役。
又于捕盜同知通判内、遴選才能之員。
分帶幹役。
四散查拏。
臣思府州縣官。
均有地方之責。
庶務紛繁。
至于诘奸禁暴。
職分當為。
所部内自不容其稍诿。
若所部外并責之。
實屬鞭長莫及。
臣請将所委州縣分統之任。
歸并委巡之同知通判。
将知府兼統之任。
歸并總統之道員。
庶事權不緻紛歧。
而府縣等官。
仍令專任巡緝。
如知有匪徒潛匿别境。
即差捕密拏。
如委巡官役。
生事擾民。
立即揭參。
再察緝而外。
尤莫重于保甲。
應專責州縣嚴查。
并知府督率。
務使比戶有稽。
逐保無隐。
匪徒一入。
即行舉首。
一切宵小。
可期盡絕。
得旨。
所奏頗妥。
但須實力行之。
○又奏、邪教惑民。
最為世道人心之害。
欲正人心。
必先息邪說。
而邪說之最易煽惑鄉愚者。
莫知創立教會。
佯修善事。
此倡彼和。
蔓延日廣。
大為風教之害。
臣抵任後、詳查各案。
多屬鄉愚。
誤被惑誘。
若盡法深求。
則株連延蔓。
恐生事端。
請将創教授徒、及為首斂錢之犯。
嚴拏究拟。
其被誘入教。
僅止拜佛持齋者。
量予責懲。
令其歸正自新。
自行出首者。
照律免究。
仍令地方官不時查察。
勤加化誨。
得旨。
自應如是辦理者。
○又奏、東省雨澤頻仍。
峄縣、郯城、蘭山、沾化、武城、諸城、濰縣、昌邑、高密等。
及德州衛地。
均有被水之鄉。
分别先行撫恤。
并給銀葺屋。
得旨。
其有成災之處。
應赈恤者妥協為之。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豫省南岸、鄭州來童寨。
虞城王家樓。
皆系舊險。
節年倍用帑料。
修守無虞。
今七月初五至初八。
河水陡長。
大溜全歸新挑引河。
兩處俱現淤灘。
多年大工。
化險為平。
來年可省料物千百萬斤。
此實聖德懷柔。
河神默佑所緻。
得旨。
以手加額。
欣悅覽之。
○川陝總督尹繼善奏、準噶爾夷人回巢至肅。
先欲将葡萄等物、硬行留下。
為将來藉口之地。
及見不肯留貨。
許幫馬駝。
令其馱回。
遂計無可施。
請願減價出售。
雖反複無常。
原系夷人故智。
但遠來之貨。
令其馱回。
本非出于得已。
今既肯減價與商民交易。
兩相情願。
允其出售。
亦屬一時權宜。
臣與撫臣黃廷桂、商酌料理。
任夷人詭計百出。
凡事據理酌中。
于寬厚之中。
仍寓節制之道。
得旨。
所見甚是。
夷使自來。
亦有旨谕彼也。
○署西安巡撫岱奇奏、秋禾茂盛。
糧價平減。
督臣尹繼善赴滇。
查勘金沙江通川河道。
地方一切事宜。
臣益當盡心料理。
不敢稍懈。
得旨。
所奏俱悉。
督臣遠去。
汝應奮勉辦事者。
看來汝總以安靜姑息為得計。
恐未必永久受此益也。
戒之。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甘省狄道州、甯遠縣、西固廳、中衛縣、被水沖漫。
田禾被淹。
房屋坍倒。
已饬各屬分别赈恤。
得旨。
知道了。
被水處所。
雖系偏災。
亦應加意撫恤。
蓋甘省非他省可比也。
○甘肅布政使徐杞奏報、河東河西、被雹輕重情形。
得旨。
所奏俱悉。
其被災之處。
與撫臣商酌。
加意赈恤之。
○安西提督永常奏、準噶爾進貢夷使吹納木喀等。
由沿邊甯夏一路回巢。
經過哈密。
其留牧馬駝。
倒斃者、照數賞給。
至瘸乏駝隻。
餘剩馬匹。
及葡萄硵砂等物。
饬與客商官兵等交易。
起身回巢。
得旨。
所奏俱悉。
但夷使馬駝之事。
微覺失寬了。
尹繼善所見甚正。
可将此摺與彼觀之。
○四川提督鄭文煥奏、建昌一鎮、所屬越巂、甯越、永定、靖遠、會鹽等營。
禁有土司番部。
當日輸誠歸化。
認納夷糧。
自二三百石、至四五百石不等。
緣地瘠山深。
即令該營就近徵收。
報充兵丁應支本色。
必須鬥斛公平。
不得多增升合。
乃訪聞各營。
立有鼠耗鬥口名色。
兼以淋尖踢斛。
每鬥浮收至三四升。
約計每年多徵至五六十石、及百石以外者。
據稱豫備荒歉。
恐夷人遷徙抗欠。
難以催徵。
竊思邊遠番猓。
均屬朝廷赤子。
何忍苛徵。
雖豐年多獲。
亦不應豫計歉收。
先為盈取。
所有一切濫收陋弊。
應嚴行禁革。
得旨。
好。
勉力為之。
○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奏、雨水調勻。
豐收豫兆。
得旨。
欣慰覽之。
但不可因朕祈年念切。
而有所文飾于其間也。
○廣西巡撫楊錫绂奏、從前粵西義甯苗猺不法。
動兵擒剿。
分石村、龍勝、卑子堡、三路。
石村一路。
官兵共五千一百員名。
向例官兵百名。
用随營長夫四十名。
每名日給銀八分。
長夫見逆苗兇橫。
大半逃匿。
時監紀右江道李錫秦、提臣譚行義、克期進剿。
苗民投順者衆。
即令随營挽運。
酌給口糧。
以故民夫多逃。
而軍事無誤。
今軍務告竣。
計實節省銀一萬有奇。
據李錫秦禀。
若據實開除報銷。
即成例案。
萬一将來邊疆用兵。
援以為例。
則辦理勢必掣肘。
請将此項存貯二千兩于司庫。
以補本案軍需、額外用去不能開銷之項。
其餘銀八千餘兩。
請以四千發交新設龍勝通判。
盡數買谷一萬石。
建倉積貯。
即為龍勝常平、以備平粜赈恤之用。
其餘酌發積谷尚少之州縣。
買谷貯倉。
則錢糧仍歸實用。
而挽運章程。
亦不至輕有變易。
得旨。
照此奏辦理亦妥。
李錫秦、傳旨嘉獎之。
○署雲南總督、雲南巡撫張允随奏、各營千把總外委盔甲。
什無一二。
饬于存營公費、及馬價餘銀内、動支制造六百四十八頂副。
存貯标營。
作為交代之項。
又藤牌粗重。
滾跳不靈。
不若粵中所制。
堅緻輕便。
亦令順制千餘面補給。
得旨。
知道了。
應整頓者也。
○又奏、起程前赴金江。
會同川陝督臣尹繼善、欽差都統新柱、相度開修機宜。
得旨。
所奏俱悉。
朕所以令汝等面議者。
亦恐互相推诿。
事終無成耳。
今汝三人、觌面相商。
和衷共議。
必有一定之論。
斷無兩可之謀。
可将朕此旨共觀之。
卷之一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