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七年。
壬戌。
八月。
丁亥朔。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弘晝行禮。
○谕、各省州縣、考試童生。
乃士子進身之始。
文武雖有殊途。
各宜秉禮自愛。
以敦士風。
朕聞粵東俗尚澆漓。
每遇生童齊集考試之時。
或赴攤鋪、短價強買什物。
或與市人扭結禀官。
稍不遂意。
即恃衆嚣喧。
挾制罷考。
地方有司。
視以為常。
每多寬縱。
今聞得高州府石城縣。
本年五月間、考試文武生童。
有武童李之萊赴考。
被蒙姓民人、拾去馬箭一枝。
比時禀知縣令。
已谕典史查追給還。
而諸生以知縣不能立刻拘責洩忿。
于本日上燈時。
乘縣署月台下失火。
遂有武生林翰芝、武童林翰權、及李芬源等。
擁進宅門。
攫取衣服錢文而散。
現據該地方官查究。
尚未結案。
又聞電白縣、考試武童外場。
因馬道擁擠。
喝逐閑人。
有武生扭役毆打之事。
又右翼鎮親赴教場操演。
有武生不衣不冠。
雜入衆中。
擁攩馬道。
驅令遠立。
遂毆打兵丁。
肆行詈罵。
似此身列宮牆。
不遵禮教。
轉恃青衿。
以為抗法橫行之具。
士習如此。
風俗何由而淳。
此皆地方大小官員。
及學政教官。
平時不能化導之所緻。
用是特頒谕旨。
着該督撫學政等。
董率有司教官。
嚴切訓谕。
務令士子等洗心滌慮。
痛改前非。
倘冥頑不靈。
仍不率教。
即按律懲治。
不稍寬貸。
如官員等有徇隐姑縱者。
一經查出。
定行分别處分。
○谕軍機大臣等、白鐘山、題請挑挖引河一本。
其注語内有甚屬危險字樣。
覽之、深廑朕懷。
其實乃系挑引河以防險。
非現在即屬危險也。
在伊不過據屬員詳語、寫入本章。
細心辦事者、不當如是。
爾等可寄信白鐘山、嗣後遇有題報河工修防事件。
總當據實題報。
不得稍存粉飾。
亦不得張大其詞。
尋據工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題、為河勢坐灣太深。
各工危險甚急。
詳請挑引分勢事。
緣河南南岸鄭州中牟一帶。
地居上遊。
在在險要。
其下遊中牟九堡。
對岸沙灘。
河頭河尾。
形勢俱順。
先經題請興挑。
現已引溜成河。
唯上遊來童寨對岸沙灘。
彼時尚未坐灣。
故未議挑。
今上灣姚五家莊河頭。
有吸川之形。
下灣侯七家莊。
複有建瓴之勢。
急應挑挖引河。
俾河身直順。
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署理陝西巡撫岱奇疏稱、商州并所屬地方。
有隙地三萬餘畝。
除無業主者、官為招墾。
其有主而情願自墾者、不必勒以年限。
祇令勸谕開墾。
如欲留作墳茔房屋之用。
亦聽民便。
至有主而先願自墾。
後或力有不能。
亦準續行呈官。
出示招墾。
有願承墾者、該鄉地同業主墾戶、查驗地畝。
議定價值。
官為給照。
其地即給墾戶為業。
所議之價。
除有力者現交外。
其稍有力之家。
以二年。
或三年清還。
如期限已滿。
墾戶他去。
既不墾地。
又不清價。
亦許地主呈明。
移知原籍。
追照送銷。
如本人他去。
無憑着追。
即取原保之戶鄰甘結存案。
另為招墾。
仍聽地主議價交業。
日後不得仍執前照複争。
應如所請。
從之。
○緩兩淮泰州分司所屬廟灣場、被水竈戶、新舊額徵。
并分别赈恤。
○戊子。
祭大社、大稷、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谕、今歲六七月間、江南淮、徐、揚州、一帶。
淮黃交漲。
水勢漫溢。
甚于往時。
朕已屢降谕旨。
令該督撫加意撫綏。
現又命高斌、周學健、前往會同辦理。
茲據陳大受奏稱、揚州目下。
河水日逐增長。
民間自中人之家。
以及極貧下戶。
皆流離四散。
雖有平粜之官糧。
撫恤之公項。
亦不能奔走領籴。
似此情形。
實非尋常被災可比。
朕心深為轸恻。
該督撫等、不得拘于常例。
務須多方設法竭力拯救。
使災黎稍可資生。
以俟水退。
倍加撫綏。
俾得安其故業。
毋緻失所。
該部即遵谕速行。
○訓饬慎重軍政。
谕、各省軍政。
五年一舉。
乃黜陟将弁。
鼓勵戎行之要務。
為督撫提鎮者。
留意于平時。
而舉行于此日。
必公正無私。
甄别允當。
舉行當舉。
而衆人皆知奮興。
劾所當劾。
而衆人皆知儆戒。
将見人材輩出。
士氣益勵。
國家于以收幹城腹心之效。
所關非淺鮮也。
昔我皇祖皇考。
加意武備。
訓谕諄諄。
其因舉劾不公降、旨申饬者。
至嚴且切。
今當軍政之期。
倘司其事者或瞻徇情面。
庇護私人。
将居官貪劣、及衰懦阘茸、不能騎射之人。
姑容在職。
止将微末弁員數人。
填注充數。
而使技勇過人、勞績素着。
或秉性質樸、實心效力者。
遏抑隐藏。
無所表見。
則賞罰不明。
賢否倒置。
人心懈怠。
戎政廢弛。
重負朝廷委任之意。
其罪不可逭矣。
用是特頒此旨。
務各洗心滌慮。
将從前情弊陋習。
一一屏除。
以肅钜典。
倘有仍蹈前轍者。
經朕訪聞。
或被科道糾參。
當加以嚴譴。
該部即通行曉谕知之。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奏、律設大法。
輕重期協于至公。
罪有殊科。
彼此不容以私貸。
是以梁古翂乞代父命。
武帝雖行寬宥。
而未聞着于令甲。
漢陳元于尹次當死。
兄初請代。
議欲活次。
應劭駁之。
謂殺無罪之初。
活當死之次。
此謂求生。
非謂代死。
誠以按律議獄。
各從所犯斷決。
不得開代罪之端。
因私情而撓國憲也。
若夫一家共犯。
罪坐尊長。
蓋尊長有督率之責。
父兄之教不先。
則子弟之率不謹。
是以定為罪首。
而卑幼免坐者。
法統于所尊。
罪不容以并論也。
今據刑部奏稱、徐天爵、與伊子七十兒、同造賭具。
應照不論造意、獨坐尊長之律。
坐以發遣為奴。
複據七十兒之呈。
情願代父受罪。
請将七十兒發遣。
徐天爵免罪等語。
查此案情節。
徐天爵之母。
年逾七十。
僅有一子。
聞其遣戍。
晝夜悲啼。
七十兒既不忍傷祖母之心。
複不忍伊父獨罹罪譴。
籲請身代。
伊父既得免于遠戍。
而祖母複得資其膳養。
情殊可原。
且徐天爵所犯。
并無侵損于人。
似可準行。
但查康熙五十一年。
鑲藍旗人烏爾衮。
因伊父固爾哈、緣事革職。
照例枷責充發。
有祖母年九十歲。
别無侍養之人。
叩阍請代充發。
俟祖母身故。
再議發遣。
奉旨。
固爾哈、免其枷責。
留養伊母。
俟母故後、照例發遣。
欽遵在案。
是既準其留養以遂私情。
仍又發遣以昭國憲。
仰見聖祖仁皇帝、仁至義盡。
情法兼伸。
今徐天爵此案。
與烏爾衮情事相同。
或将七十兒發遣。
将徐天爵免罪。
或将徐天爵暫停發遣。
交與該旗。
俟伊母故後。
送部發遣。
應候谕旨遵行。
至該部所請。
嗣後如有父子共犯罪。
按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