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其父。
而子願代者。
酌其情罪輕重。
果無侵損于人。
将代罪情由。
奏明請旨。
臣等伏思、一家同犯罪名。
父兄按律科罪。
子弟獨脫然法外。
稍有人心。
當必怵然難安。
況既無侵損于人。
願以身代父兄。
猶知孝弟之義。
應如所請。
如子弟身本無罪、及有罪而有侵損于人者。
并不得援引為例。
妄行渎請。
則孝弟之情義伸。
而國家之憲章亦肅。
得旨。
這所議是。
依議。
徐天爵、着照固爾哈之例、暫停發遣。
○又奏、查上江撥補封貯銀、共八十餘萬兩。
下江共七十餘萬兩。
兩淮鹽庫續收銀約七八十萬兩。
是上下兩江被水州縣。
即有需用。
己足敷動撥。
所有戶部續撥漕項銀一十九萬餘兩。
應仍留解部。
得旨。
此項續撥漕項銀一十九萬餘兩。
亦着存留該省。
以備赈恤之用。
○己醜。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谕大學士等、據德沛、陳大受、奏稱。
今歲淮黃交漲。
七月初五日。
完顔偉、差員密谕通判劉永鑰。
将昭關等壩、開放洩水。
令其以異漲通報等語。
在督撫之意。
以為下河州縣被水。
由于放壩。
完顔偉将檄令開放。
捏稱通判詳報異漲漫決。
為河臣之咎。
不知向來河工。
水大放壩。
河員往往報稱漫溢。
或報稱沖決。
此系相沿之習。
今歲水漲異常。
開壩固有傷下遊田禾。
若不開壩宣洩。
則不獨高家堰堤工可慮。
即彼地城郭人民。
亦必受患。
此不得已之計。
未嘗不為保全百姓起見。
況完顔偉亦曾将饬令開壩之處。
具摺奏聞。
雖未将以上情節、明白奏出。
而朕知其意實系如此。
完顔偉之奏。
督撫未之知也。
然完顔偉本當将此處明白奏聞。
或密行知照該督撫。
亦無不可。
若以開壩一節咎也。
則非矣。
德沛現住揚州、會同陳大受辦理赈務。
至于河工乃完顔偉重責。
令伊等和衷辦理、而不可有所掣肘也。
可将朕旨傳谕知之。
○大學士會同漕運總督顧琮議奏、截留漕船。
定例扣追錢糧。
旗丁不無拮據。
應酌量加給。
使丁力寬裕。
除截留薊州易州。
照抵通例、各項準全給外。
其餘己兌開行者。
其在次費用。
議将山東、河南、二省。
每船酌給銀五十兩。
江南、浙江、二省。
每船酌給銀六十兩。
江西、湖廣、二省幫船。
程途皆遠于江浙。
而江西船裝載正糧。
較多于湖廣。
應将湖廣幫、每船酌給七十兩。
江西幫、每船酌給九十兩。
以敷旗丁各項用度。
其存剩行月等銀。
并全數本色米石。
江浙河東等省。
仍照舊按程追給。
至江廣二省。
程途遙遠。
經涉江湖。
應将該二省幫船。
在未經過江以前截留者。
除在次酌給銀兩外。
其餘剩銀兩、同本色米石。
一體按程追給。
其已過長江。
尚未渡黃、截留者。
應給四分之三。
至渡黃以北。
至臨清德州等處、截留者。
已俱有提溜打閘、盤淺雇剝之費。
應将各項銀米全給。
得旨。
依議速行。
○戶部議準、湖南巡撫許容疏報。
攸縣、醴陵、茶陵、酃縣、華容、益陽、沅江、衡山、八州縣。
乾州、鳳凰、永綏、三廳。
被水被蟲。
分别撫恤。
得旨。
依議速行。
○旌表守正捐軀之正藍旗包衣馬甲積德妻王氏。
○庚寅。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自是日至壬辰。
皆如之。
○谕、江南上下兩江。
今年水漲逾常。
該督撫陸續奏報者、不下數十州縣。
朕每一覽奏。
宵旰靡甯。
已屢降谕旨。
令該督撫加意撫綏。
毋使失所。
又特命直隸總督高斌、刑部侍郎周學健、前往。
會同該督撫等、拯救目前之災荒。
永除将來之水患。
但念此等被災之地。
夏己無收。
秋更失望。
小民困苦。
其何以堪。
況此數十州縣。
有今年被災特甚者。
有今年稍輕、而連年被災者。
現又水漲未消。
亟待赈恤。
其流離颠連之狀。
時在朕心目中。
所有本年應納錢糧。
朕欲加恩豁免。
着該督撫查明被災各州縣。
先行緩徵。
次第将确數分别具奏請旨。
該部即遵谕速行。
○江蘇巡撫陳大受疏報、靖江縣、乾隆六年分。
丈勘新坍平田、七頃九十二畝有奇。
新漲折實平田、七頃八十五畝有奇。
又原坍民賦田内。
有學田四頃三十九畝有奇。
分别蠲升。
○辛卯。
遣官祭關帝廟。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
直隸總督高斌、刑部侍郎周學健、差往江南。
辦理赈恤水利事務。
着給與欽差大臣關防。
俱着馳驿前往。
○又谕、嗣後挑選秀女。
遇有皇太後皇後之姊妹。
親弟兄之女。
親姊妹之女。
記名者。
着戶部奏聞。
徹去記名。
至妃嫔等姊妹。
親弟兄之女。
親姊妹之女。
有記名者。
着内務府告知首領太監奏聞。
着永為例。
○定親蠶典禮。
禮部議覆、大學士鄂爾泰等奏稱、古制、天子親耕南郊。
以供粢盛。
後親蠶北郊。
以供祭服。
我皇上親耕耤田以示重農至意乾隆元年。
準工部侍郎圖理琛、議改先蠶壇為先蠶祠。
每歲季春已日。
遣太常寺堂上官以少牢緻祭。
所以經理農桑之道。
至為周備。
今又命議親蠶典禮。
伏思躬桑親蠶。
曆代遵行。
但北郊蠶壇。
在安定門外。
故明嘉靖時。
以後妃出入道遠。
親莅未便。
且其地水源不通。
無浴蠶所遺址久廢。
考唐宋時。
後妃親蠶。
多在宮苑之中。
明代亦改建于西苑。
伏讀聖祖仁皇帝禦制耕織圖序。
于豐澤園之北。
治田數畦。
環以溪水。
隴畔樹桑。
傍立蠶舍。
是育蠶之事。
聖祖仁皇帝親加講求。
今逢重熙累洽。
禮明樂備之時。
親蠶大典。
關系農桑。
自應舉行、以光典禮。
其應行相度蠶地。
建立蠶壇桑壇、蠶宮、從室、之處。
請敕交内務府、會同工部等衙門辦理。
至親蠶典禮。
所應齋祀、躬桑授蠶治繭等儀注。
及選擇蠶母蠶婦。
受桑、布缫。
一切禮文事宜。
應交禮部詳議。
得旨。
奉皇太後懿旨。
是。
依議。
臣等伏查唐開元享先蠶儀。
散齋三日。
緻齋二日。
至永徽三年。
制以先蠶為中祀。
我朝于季春已日祀先蠶祠。
亦列中祀。
則齋戒應照一切中祀、緻齋二日。
皇後親祀先蠶之禮。
周制。
後齋戒。
享先蠶。
躬桑以勸蠶事。
北周。
皇後以一少牢親祭先蠶西陵氏之神。
因以躬桑。
隋制。
皇後以一太牢制币、祭先蠶于壇上。
祭訖。
躬桑。
明會典亦載有皇後親祀先蠶儀注。
是累代皇後。
原有親祀先蠶之禮。
我皇上禦極之元年。
特命建立先蠶祠。
每歲季春已日緻祭。
今舉行皇後親蠶之禮。
臣等謹拟交欽天監、于季春月。
擇躬桑吉日。
皇後親祀先蠶。
應設先蠶西陵氏神位于壇上。
太常寺先期奏聞。
緻祭前二日。
皇後于正殿緻齋二日。
至期。
詣蠶壇。
以一太牢親祀先蠶西陵氏之神。
行三獻禮妃、嫔、公主、王妃、以下。
文下三品大臣命婦以上。
緻齋陪祀。
祀畢。
皇後詣桑壇位、采桑。
妃、嫔、二人。
王、貝勒、貝子、公、福晉夫人三人。
三品以上。
文武大臣命婦四人。
從蠶采桑。
蠶事畢。
蠶母率蠶婦、擇繭之圓潔者貯筐。
獻皇上。
獻皇太後。
遂獻皇後。
擇吉。
皇後複詣蠶壇正殿。
親臨織室。
蠶母率蠶婦、全獻繭之所登者。
皇後行缫三盆手禮。
遂布于蠶婦之吉者。
使缫而朱綠元黃之。
以供郊廟黼黻之用。
至蠶母蠶婦。
漢魏以前。
皆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