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
惟晉蠶西郊。
列侯妻六人。
為蠶母以授桑。
未載有蠶婦。
北齊、授桑蠶母。
蠶母切之、授世婦。
謹按祭義。
蔔世婦之吉者。
使入蠶于蠶室。
考古制。
二十七世婦。
蠶宮亦建二十七從室。
則蠶婦應即為世婦。
所雲蠶母。
蓋取老成谙蠶事。
以為世婦統領。
明嘉靖時。
令順天府報蠶母。
則取諸民間之妪。
未嘗拘定列侯之妻。
即古制蔔世婦之吉者二十七人。
入蠶于蠶室。
亦必平時曉習蠶事。
方膺茲選。
臣等酌議、應交内務府、查明包衣。
并行文八旗。
遴選熟谙蠶事。
并無事故者。
開列具奏。
欽點蠶母六人。
使暫居繭館、以督蠶事。
蠶婦二十七人。
居蠶宮二十七從室。
使治蠶事。
抑更有請者。
皇後親蠶肇祀。
仿照古制。
需女官一十二人。
曰尚儀。
曰尚宮。
曰典儀。
曰掌贊。
曰司賓。
曰司言。
曰司宮。
曰典制。
曰司贊。
曰典贊。
曰司祝。
曰女史。
行禮時執事。
此次初行典禮。
應于孟春月。
内務府先行奏選。
俾演習娴熟。
又祭先蠶樂章。
臣等暫據會典内所載。
填入儀注。
應候欽定樂章演用。
再查北齊蠶壇。
以内監置蠶宮令丞各一人。
經理蠶壇諸務。
明會典亦載有蠶宮令。
請仿其制。
置令、丞、各一人。
所有儀注。
雖經仿照古制定議。
但須因地制宜。
應俟蠶壇規模。
相度已定。
再行詳酌妥議具奏。
從之。
○戶部議準、安徽巡撫張楷疏報、鳳陽、懷遠、虹縣、靈璧、蒙城、五河、等六縣、被水。
并黴爛二麥。
其新舊錢糧。
暫緩催徵。
無力貧民。
酌借耔種。
至二麥歉收各戶。
借給口糧一月。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總督宗室德沛奏稱、蒙城縣潘家湖等九處湖溝。
蓄洩攸關。
俱應開浚。
并加築土埂。
查民堤民埝。
原系民力自行修築。
不動帑項。
如遇災歉後。
民力實不能辦者。
照以工代赈之例。
動用公項。
此次請即在撥存蕪湖關稅赢餘銀兩酌給。
及時興修。
以濟民食。
得旨。
依議速行。
○豁除浯州場塌陷鹽埕、三百三十九丘額稅。
從署閩浙總督策楞請也。
○壬辰。
谕、朕愛養黎元。
特沛殊恩。
将關榷米豆等稅。
悉行蠲免。
以為充裕民食之計。
但船料一項。
議論不一。
現發九卿會議。
尚未覆奏。
朕思此事益無難辦之處。
向徵船料者。
應照例徵收。
向不徵船料者。
豈可因免米豆之稅、而轉加徵船料。
着該部即速行文各關知之。
○又谕曰。
高斌、周學健、奏稱。
此番赈務水利。
需費浩繁。
請令情願急公人員。
仿照樂善好施之例。
出資效力。
按其效力多寡。
酌予議叙。
分别錄用等語。
近年上下兩江水患頻仍。
朕心轸念。
多方籌畫。
如果有益于災黎。
帑金原所不計。
但照高斌等所奏。
此等人員。
若準其效力。
自必踴躍急公。
輻辏而至。
因此商賈流通。
貨物充裕。
于屢年饑馑之餘。
可臻富庶之象。
地方民生。
似均有裨益。
此一時權宜之計也。
況京官自中、行、評、博、以下。
外官自同知、通判、以下。
于正途仕進之階。
尚未有礙。
事屬可行。
但此舉因江南屢被災荒。
非常年可比。
他省亦不得援此渎請。
然不定以年限。
恐日積月累。
從事者多。
與現在因時制宜之意。
轉有未合。
其應如何酌定條例。
并于何時停止之處。
該部一并定議速奏。
尋議、京職自中、行、評、博、以下。
外職自同知、通判、以下。
按吏部品級考。
及戶部舊有糧運事例。
詳加參酌。
分别叙用。
但各省官生。
陸續來江。
尚需時日。
應請于本年十月起。
定限二年停止。
所輸銀兩。
令承辦官員。
随到随收。
毋許吏胥刁蹬需索。
再查吏部铨選捐班。
現系西安戶部阿爾台等九班。
輪流選用。
此次樂善好施人員。
自應從優錄用。
以示鼓勵。
應俟各該員赴選人文到部。
其捐雙月者。
按伊等品級、并投捐日期。
入于西安等捐班之前選用。
其加捐先用者。
即入于本班雙月内先用。
其改捐單月者。
準歸單月捐班即行選用。
至加捐不論雙單。
月即用者。
準其不論雙單月捐班遇缺即用。
以上四項。
俱仍積選班之缺。
如此項議叙無人。
再将西安等班、照例铨選。
各官生必踴躍急公。
俾災黎均沾惠澤。
從之。
○又谕、前據漕運總督顧琮奏稱、江西南昌等幫。
江南興武、揚州、等幫運丁。
力量艱難。
共借銀七千八百餘兩。
以為歸途之用。
朕已加恩賞給。
免其扣還。
今紹興前後兩幫船一百五十隻。
亦經倉場侍郎塞爾赫等、每船借給銀八兩。
共銀一千一百四十四兩。
此項借銀。
事同一體。
亦着加恩免其扣還。
○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會典所載耤田之樂有三。
祭先農壇。
一也。
親耕時。
歌三十六禾詞。
二也。
筵宴時、奏雨旸時若、五谷豐登、家給人足、三章。
三也。
先農壇樂章。
系順治年間之文。
臣等改定進呈。
已蒙改正發館。
至三十六禾詞。
雨旸時若等章。
系大學士蔣廷錫所撰。
臣等閱其文義古雅。
向以為無可更定。
是以置之不議。
今因管理太常樂部。
方知樂與禮不相符。
有不得不改正者。
除三十六禾詞無庸議外。
查雨旸時若等三章。
原為筵宴進酒進馔而設。
雍正二年。
以其文不雅馴。
令蔣廷錫撰拟。
乃蔣廷錫照古樂府體為之。
實不能施于燕樂。
又自雍正二年起。
每年耕耤。
從未賜宴。
此樂本可不奏。
乃因齋宮升座。
諸臣慶賀。
賜茶、及還宮。
本無樂章。
誤将此三章燕飲之詩。
奏中和韶樂而歌之。
臣等既經查出。
理合奏明。
請嗣後于齋宮升座時。
用中和韶樂。
諸臣慶賀時。
用丹陛大樂。
還宮。
複用中和韶樂。
一如朝賀之制。
至賜茶本無奏樂之理。
應行停止。
若有賜宴。
則燕樂必須。
即停止歲多。
樂章不可不具。
請将雨旸時若等章。
照海宇昇平日之例另撰。
字數止須四分之一。
得旨。
是。
○四川巡撫碩色奏、雅州府屬大田土千戶馬浚、故後絕嗣。
并無親支襲替。
大田密迩内地。
非離省遠夷可比。
若再将大田之衆。
交與松坪土千戶馬澤兼轄。
夷情不服。
請将大田千戶員缺裁汰。
其番民悉歸清溪縣管轄。
從之。
○癸已。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前因京倉漕糧。
有一二處米色、甚屬惡劣。
且有攙和草根沙土者。
是以派委戶部堂官等。
細加驗看。
将該管官分别議處。
此皆漕運總督、及倉場侍郎辦理疏忽。
沿途旗丁作弊之所緻。
與完糧之百姓。
毫無幹涉。
或辦糧之州縣。
于收糧之時。
因此過于吹求。
而受兌之運弁旗丁。
又借此刁難需索。
則小民之受累不淺矣。
該部即行文有漕督撫。
令其留心稽查。
倘有此等情弊。
即行查參。
○兵部議覆、給事中富森奏稱、八旗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步軍統領等。
均有辦理旗務、管轄官兵之責。
與各省駐防将軍、副都統、無異。
遇軍政之年。
令其一體自陳等語。
應如所請。
内外畫一。
再查各部院文職大臣。
有兼都統等職者。
既于文職内遇京察之年自陳。
遇軍政之年。
無庸再行自陳。
至王、貝勒、貝子、公、及領侍衛内大臣、兼文職者。
遇京察之年。
俱應自陳。
其有兼都統等職者。
亦應于軍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