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到官。
應令該地方官。
速為秉公審理。
如任意遲延。
有心偏袒。
令該上司提訊。
将奸民按律懲治。
州縣查參議處。
如旗人欺虐佃戶。
令該州縣送臣衙門究治。
再旗人以地畝事件。
告假下鄉。
原非十日半月、所能猝辦。
應令該旗寬給限期。
俾得從容辦理。
庶不緻為奸民掯勒等語。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丙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準、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疏稱、龍門協孤懸海島。
不産米谷。
請将廉州府倉、并欽州、合浦、靈山、三州縣倉内、撥谷一萬石。
運至龍門協。
建倉收貯。
接濟兵民。
從之。
○兵部等部會議、署兩廣總督事務雲南總督慶複疏稱、南海縣橫基角地方。
上至江浦汛八裡。
下至順德縣河澎汛十二裡。
鄉村錯雜。
商民往來。
渡口險要。
應添設一汛。
并三闆船一隻。
撥兵駐防巡緝。
從之。
○丁酉。
太祖高皇帝忌辰。
上詣奉先殿行禮。
○遣官祭福陵。
○谕、江南上下兩江。
有疊被水災之州縣。
朕心深為轸念。
已命大臣前往。
會同該督撫加意赈恤。
以蘇民困。
茲據安徽巡撫張楷奏報。
連年水潦歉收。
今年被災最重者。
則有鳳陽、臨淮、宿州、靈璧、虹縣、懷遠、壽州、鳳台、蒙城、泗州、五河、盱眙、天長、十三州縣。
次重者。
則有定遠、霍邱、太和、颍上、亳州、阜陽、六州縣。
朕思此等地方民人。
于積困之餘。
又罹災患。
非加恩于常格之外。
不足以拯阽危。
其最重者。
着于定例應赈月分之外。
加展三個月。
其次者。
着于定例應赈月分之外。
加展兩個月。
至于災止六分。
次貧不赈者。
亦俱賞赈一個月。
其被災屯衛軍丁。
着照坐落州縣。
一體加展月分。
又無業貧民。
乏食生監。
各随所居鄉村。
準其照例領赈。
其應于何時開赈。
該撫即酌量情形舉行。
務派賢能有司官員。
殚竭天良。
實力撫恤。
其下江被災等處。
即着欽差大臣。
會同該督撫、照此旨酌量辦理。
務使災民均沾實惠。
該部即遵谕速行。
○大學士議準、署兩廣總督慶複、議覆廣東按察使潘思榘奏稱。
瓊南四面環海。
中有五指山。
住居生熟黎人。
性質愚蒙。
不知讀書。
應照雲貴湖南苗童之例。
一體教導。
于黎峒相近之區。
崖、陵、昌、感、儋、萬、定、等七州縣。
設學一十三所。
選擇品學兼優之貢生生員。
每年給與修脯。
令實心教誨。
果有識字成誦者。
量賞紙筆。
能通文應試者。
另編黎字号。
每州縣額取一名。
一體鄉試。
下部議行。
○戶部議覆、兩淮鹽政準泰疏稱。
經管錢糧各官。
例有交盤定限。
兩淮鹽屬二十五場大使。
徵解錢糧。
止有奏銷分數考成。
而新舊交代。
并無報部定限。
亦無冊報部科。
若不立定章程。
勒限催辦。
則新舊各員。
恃無交代處分。
任意延緩。
或至虧欠挪移。
均未可定。
應請嗣後将兩淮鹽場大使。
亦照州縣例。
勒限兩個月交盤。
造冊加結。
咨報部科查核。
倘逾限未清。
查明新舊兩任。
系何任遲延分别參處。
若有侵挪虧空情弊。
即行嚴參。
應如所請。
再查兩淮場員交盤既經定有例限。
則凡經管鹽課大使等官。
事同一例。
自應通行各省。
一體遵行。
從之。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朕禦極以來。
愛養黎元。
于蠲免正賦之外。
複将雍正十三年以前。
各省積欠。
陸續豁除。
以息民間追呼之擾。
今查雍正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
江蘇安徽福建、三省。
未完民欠正項錢糧銀。
共一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四兩六錢零。
甘肅、福建、江蘇、等三省。
共未完民欠正項米豆糧。
共九萬五千二百六十九石零。
甘肅省、民欠未完正項草。
一百七萬四千二十一束零。
又直隸、江蘇、安徽、甘肅、廣東、福建、等六省。
民欠未完雜項錢糧銀。
二千九百二十四兩零。
福建省、民欠未完雜項租谷。
四百四十八石零。
此等拖欠各項。
曆年已久。
多系貧乏之戶。
無力輸将。
況江蘇所欠獨多。
目今彼地現被水災。
待恩撫恤。
豈可複徵逋負。
着将以上各項。
悉行豁免。
若谕旨未到之先。
或有續完之項。
即咨部扣除。
再查江、浙、二省。
尚有雍正十三年、未完漕項銀、七萬一千二百七十兩零。
米、二萬九百四十九石零。
麥、四千三十七石零。
豆、一百八十五石零。
向來漕項。
不在豁免之列。
今既蠲除各項。
着将漕項一體免徵。
此旨到日。
各該督撫、可即出示通行曉谕。
并令各州縣官實力奉行。
務令闾閻均沾實惠。
倘有不肖有司。
朦混私收。
或蠹役土棍。
欺隐中飽等弊。
該督撫、即行嚴參密拏。
從重治罪。
着交該部速行。
○又谕、今年上下兩江。
被水州縣。
赈濟之處甚多。
俱需米谷應用。
明歲春夏之交。
米價諒必騰貴。
雖然商賈流通。
恐地方米糧、究不能充裕。
朕意若将乾隆癸亥年運京漕糧内。
酌留本省。
自有裨益。
上江、應截留若幹。
下江、應截留若幹。
着高斌、周學健、會同該督撫、察看情形。
酌定數目。
具奏請旨。
○己亥。
萬壽節。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詣皇太後宮行禮。
○禦太和殿。
王以下、文武各官進表。
行慶賀禮。
停止筵宴。
○谕大學士等、向來外省地方災荒。
有司官員。
辦理不善。
每将應赈人數。
有意裁減。
以緻人多赈少。
國家雖沛恩膏。
而小民仍有不免饑餒者。
今年江南被水甚重。
且當連年災荒之後。
更非尋常可比。
凡屬應赈災民。
務須将大小口數。
據實造冊。
不得仍踵前弊。
緻有遺漏。
可速傳谕欽差大臣、及該督撫。
加意查察。
轉饬有司、實力奉行。
○庚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于文煇、着解任。
其刻薄貪鄙等情。
交與德沛查審具奏。
贛州總兵官員缺。
着章隆補授。
○以江甯城守副将成元震、補授山東兖州鎮總兵官。
○辛醜。
谕、今年上下兩江。
水災甚重。
朕宵旰憂勞。
百端籌畫。
以拯吾民之困厄。
但思此等窮民。
在本地引領待赈者固多。
而挈家四出。
覓食于鄰省鄰郡者、亦複不少。
着江南、及河南、山東、江西、湖廣、等省督撫各嚴饬地方有司。
凡遇江南災民所到之地。
即随地安頓留養。
或借寺廟。
或蓋篷廠。
使有栖止之所。
動用該處常平倉谷。
計口授糧。
據實報銷。
并訓谕約束。
不得借端生事。
至于災民聚集衆多之處。
則更委道府大員。
專行督察。
至冬月水消。
及春初耕種之時。
有願歸本鄉者。
即資送回籍。
知照本籍、照例安插。
并給以麥種。
俾得及時趕種。
其不願回籍者。
亦不必強。
悉遵前谕行。
○戶部議準、總漕顧琮疏稱。
起運白糧内。
有白糯一項。
浙省向不産糯。
雍正七年間。
曾經糧道詳明原任浙督李衛酌辦。
随漕統徵糙粳。
官為易糯。
舂辦兌運。
官民稱便。
請題明嗣後遵照辦理。
從之。
卷之一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