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将米糧字樣指出者。
亦有籠統開造。
并無米數者。
而各關年滿報部。
例系将上年所收之數。
比較核題。
今若不将免過數目造報。
恐管關之員。
或借免稅之名。
任意虧缺。
無從查核。
是以議令将免過數目。
年滿造冊報部。
原為稽考核題起見。
且榷關職司稽察。
若雲米船到關。
任其所之。
不必稽查。
恐有藉稱米船。
暗帶違禁等物希圖影射偷越者。
在商人或自愛赀本。
不必盡出于此。
而舵工水手人等。
奸良不一。
惟利是圖勢所必至。
則過關查驗放行。
正以便商。
非以累商。
而查驗時、即可将米糧數目彙冊報部。
亦無累商之處。
今該禦史複請停止造冊。
應俟一年造報後。
各關免過米糧稅銀。
已有成數。
嗣後皆可約略而知。
再行停其造報。
從之。
○浙江巡撫常安疏報。
乾隆六年分。
奉化、鎮海、象山、太平、平陽、雲和、烏程、龍遊、八縣。
墾複荒缺田、地、山、蕩、一十九頃有奇。
招回人五十一丁。
○護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張嗣昌疏報。
閩省漳州府屬诏安縣、乾隆六年夏月被災。
應免銀五千五十六兩有奇。
○丁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兵部議準、署雲南總督張允随疏稱。
雲南孤懸天末。
内則百蠻環處。
外則三面臨邊。
形勢險要。
猝遇緩急難待鄰境聲援。
建威銷萌。
防兵綦重。
誠難議裁。
但國家經費有定。
兵饷糜費無窮。
自應酌籌通變。
使有減饷之實。
而無裁兵之形。
庶于國用兵防。
兩有禆益。
計滇省新設營制。
與續添兵丁之昭通、鎮雄、東川、普洱、新嶍、元江、廣羅、廣南、尋沾、等鎮協營。
均屬極邊沖要。
所轄夷猓。
種性不一。
倘裁減過多。
無以控制。
且續添兵、半從舊營抽撥。
亦非盡系新添。
至于舊有營房兵額稍多之處。
業于議設新營時、酌量移撥。
若再裁減過多。
汛防愈見單弱。
臣将通省新舊各營通盤核算。
按兵額之多寡。
均勻攤減。
請于督提兩标。
各裁馬二步八兵一百名。
撫标。
裁馬一步九兵四十名。
臨元、曲尋、開化、楚姚、永順、鶴麗、永北、昭通、普洱、等九鎮。
各裁馬一步九兵五十名。
廣羅、騰越、劍川、雲南城守、元江、新嶍武定、尋沾廣南東川、鎮雄、景蒙、維西奇兵、大理城守、等十五協營。
各裁馬一步九兵三十名。
順雲營。
裁馬一步九兵二十名。
以上通省。
共應裁馬步兵一千一百六十名。
遇事故缺出。
漸次開除。
停其募補。
至原設員弁。
無庸議裁。
再滇省各營。
有裁去民壯。
存留工食。
招養餘丁四百四十八名。
現俱随營操演。
但各營已有清出夥糧。
招養餘丁。
所有裁存民壯工食、招養餘丁四百四十八名。
悉行裁汰從之。
○工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
甯夏府屬之新、寶、二縣。
前因地震裁汰。
其可耕之地。
經前督臣鄂彌達、奏準興修惠農渠口。
展長漢渠之尾。
引水灌溉耕作。
安插無業窮民。
并請将沿河一帶長堤。
增築捍禦。
查沿河長堤。
自甯夏縣之王。
泰堡高崖子加培起。
至寶豐縣止。
延長二百二十七裡。
又惠農渠口。
自甯夏縣之葉昇堡起。
至通潤橋止。
延長二百二十餘裡。
并加築橫埂一道。
動帑興修。
從之。
○戊申。
上奉皇太後自南苑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據德沛條奏江南水利一摺。
朕已降旨。
交與大學士等議奏。
朕覽摺内、稱天然壩、高郵諸壩。
當謹守。
不得輕開。
如遇水漲。
洪澤湖實難容納。
河臣當測量出水尺寸。
先将高郵三壩、逐漸開放。
量入為出。
及至異漲。
天然壩不得不開。
必将水大情形。
開放日期。
一面移咨督撫。
一面饬行該道府。
于數日前。
将高郵三壩、并芒稻各閘壩。
即行通放。
使高寶湖水宣洩。
然後再開天然壩。
則水得順性。
其勢自緩等語。
朕初覽所奏。
頗覺近是。
及細加審度。
似亦屬難行。
今年水勢異漲。
迥非尋常可比。
苟不至十分危急。
斷無輕開閘壩。
縱其淹沒之理。
且民情刁悍。
隻知為巳。
不知為人。
即如今年古溝之決。
使先谕高邵之民。
高邵之民。
必将以為護未急之淮揚。
而先殃我現成之百姓。
萬方阻止。
何以辦理耶。
況水性無定。
若果于前數日即能豫料。
可以酌定尺寸。
漸次開放。
使水勢可緩。
則是并無急暴之形。
何至不可收束。
大為民害若斯之甚耶。
此皆河臣之苦衷。
為督撫者。
宜諒之助之。
乃屢據德沛、陳大受、摺奏。
以為疏導失宜。
意在歸咎河臣。
不思今歲水災。
乃上天垂象以示儆。
此朕之不德。
與該省督撫有司職業不修。
或地方人心澆薄之所緻。
完顔偉、莅事未久。
力小任重。
伊既職司河務。
其恐懼慚惶。
自無可推诿。
倘竟以水災專罪河臣。
朕不忍為此也。
況此次開放閘壩。
實因不能兼顧。
為萬不得已之舉。
即高斌久任河防。
谙練諸務。
若遇此等異漲恐一時亦未有萬全之策也。
朕看督撫與河臣、不能和衷已露形迹。
似此各持意見。
必有妨于公事。
河務重大。
關系匪輕。
可将朕意詳晰傳谕德沛、完顔偉、陳大受、令其各矢忠誠。
屏除私意。
以副朕之委任。
并令高斌、周學健、與伊等同觀之。
再朕為洪湖日夜廑心。
而完顔偉半月有餘。
未曾具報水勢。
此則伊疎忽之處。
着彼速行奏聞。
尋據完顔偉奏覆。
臣跪讀谕旨。
感戴天恩。
伏地涕零。
惟有凜遵聖訓。
以冀仰副皇上委用期望之至意。
至臣前在古溝東壩。
半月有餘。
未報水勢。
實屬疎忽。
得旨。
前谕已悉。
○谕、滿洲人等。
凡遇行走齊集處。
俱宜清語。
行在處清語。
尤屬緊要。
前經降旨訓谕。
近日在南苑。
侍衛官員兵丁俱說漢話。
殊屬非是。
侍衛官員。
乃兵丁之标準。
而伊等轉說漢話。
兵丁等何以效法。
嗣後凡遇行走齊集處。
大臣侍衛官員、以及兵丁。
俱着清語。
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己酉。
世宗憲皇帝忌辰。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遣官祭泰陵。
○庚戌。
上奉皇太後禦暢春園。
○幸圓明園。
○辛亥。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廣東廣、肇、圍基。
向來原系民修。
相安無事。
後經鄂彌達奏請。
改為官修。
百姓遂以為無與己事。
一切委之于官。
歲歲多有沖決。
民既置之不問。
官豈能曲為堤防。
今辦理數年。
總未妥協。
仍不免疎虞。
将官員徒受參處。
而百姓愈長刁頑。
為籌久遠。
終非長策。
可寄信與慶複、令其詳審本地情形。
若可仍改民修。
即将所見具摺陳奏。
○戶部議覆、安徽巡撫張楷奏稱、上江之鳳陽、颍、泗、三府州屬、與下江之淮安、徐州、海州、境壤毗連。
風土大略相同。
所有淮、徐、海三屬。
捐監糧色。
業經江蘇撫臣陳大受、于本年四月間奏明。
酌議陳奏。
淮北民間食用。
俱以二麥為重。
請此次捐納本色。
準其以大麥一石。
抵谷一石。
小麥一石。
抵米一石。
經部議準。
獨上江之鳳、颍、泗、因調任布政使包括、原奏減三收捐内。
止請兼收粟谷。
并未議及二麥。
但三府州去秋歉收。
粟谷難得。
惟高地二麥、尚有收成。
鄰近豫省産麥之區。
購買亦易。
況水淹地畝涸出時。
尤須二麥散借作種。
自應照依淮、徐、海、之例。
一體收捐。
再減三之例。
奉行幾及四月。
尚無生俊報捐。
今并收二麥。
若仍照部議、歲底停止。
恐所捐太少。
無益于事。
況三府州赈務。
須俟次年麥熟方竣。
而頻年被淹。
倉廪空虛。
亦急須添貯。
應請再為展限。
俟次年五月麥熟。
糧價平減之日停止。
應如所請。
從之。
○準噶爾部人三津、根敦紮蔔、舒翁噶爾察克、鄂爾谟泰、薩裡松、布庫沙喇六人同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壬子。
谕、上下兩江。
現在辦理散赈事務。
至數十州縣之多。
恐現在諸員。
不敷更調。
即從前揀發之人。
亦未必人人足供差遣。
着九卿于候補知府以下、知縣以上等官内。
各舉所知。
即交吏部帶領引見。
務期秉公慎選。
不得徇情濫舉。
○又谕、京倉建蓋收貯蓆闆房屋一案。
各倉奏請動用錢糧。
數目不一。
房間亦多寡不齊。
爾部可再行詳加查勘。
如必須建蓋。
酌量足敷收貯。
畫一辦理。
倘有不必建蓋者。
即無庸建蓋。
○大學士鄂爾泰議覆、兩江總督宗室德沛奏稱。
洪澤一湖。
上承河南安徽七十二河之水。
向由清口而出。
濟運敵黃。
來源甚巨。
屯蓄堪虞。
故于高堰迤西。
設三滾壩分洩。
又作天然二壩。
以防異漲。
後因湖水南瀉。
為下河之憂。
是以将天然并高郵諸壩封閉。
由是而湖力既可敵黃。
且下河之興鹽等處。
悉免水患。
蓋天然二壩一啟。
既恐湖弱不能敵黃。
且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