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直注高寶諸湖。
上河受害。
則高郵三壩不容不開。
高郵三壩一開。
則下河州縣、又遭淹沒。
是束水歸海。
宜亟講也。
查下河高、寶、興、泰、山、鹽等州縣。
地勢本如釜底。
三壩之水。
泛濫而下。
若僅由鹽城之天妃等閘、與阜甯之射陽湖而出。
則最低之興化、已淹沒殆盡。
臣采訪舊議。
籌度情形。
惟有于高郵三壩之下。
左右築堤二道。
束水。
東循綠洋湖。
北經興化南界。
泰州北界。
直達串場河。
抵範公堤之草堰白駒等閘。
第閘門洩水無多。
應于範堤通水處、酌建滾水大壩。
使洩歸大海。
惟是三壩至海口。
地勢高下不一。
應用水平測量。
使河身堤面。
一律均平。
河身可無過深。
而新堤必較範堤增加數尺。
水聚流暢。
即海潮上湧。
内水高于外水。
足以相敵。
不緻内灌。
其環繞支河。
擇其緊要。
築堤挑浚。
貫串入海。
則上下河均免泛溢。
其邵伯湖南之水。
舊由芒稻河、董家溝、沙壩閘、入江者。
除已修建之芒稻河外。
應于董家溝、沙壩閘、二處。
酌加滾水壩數十丈。
一遇異漲。
即時啟放。
迅流入江則揚城一帶。
可免浸漫。
至天然高郵諸壩。
仍當謹守。
不得輕開。
如遇水勢漲溢。
洪澤湖實難容納。
河臣當測量高家堰三壩、将次過水。
先将高郵三壩。
逐漸開放。
量入為出。
及至異漲。
天然壩不得不開。
又必先将水大情形。
開放日期。
一面移咨督撫。
一面饬行該道府。
于數日前。
将高郵三壩。
并芒稻各閘壩。
即行通放。
使高寶湖水。
大肆宣洩。
然後再開天然壩。
則水流順性。
其勢自緩等語。
除該督所請。
如遇異漲。
将天然等壩。
豫測尺寸。
先行咨明開放日期之處。
己經奉有谕旨。
欽遵行知外。
查淮泗諸水。
彙聚洪澤一湖。
湖水南瀉。
則下河汛濫。
湖水回蓄。
則出清敵黃。
是以高家堰為運道民生一大屏障。
而天然二壩。
允宜封閉者。
不特恐湖水勢弱、不能敵黃。
以緻倒灌之害大。
且天然壩既開。
則高郵之三壩必啟。
興、泰、山、鹽、等州縣。
皆不免其魚之歎。
所關甚钜。
該督謂不可輕開。
自屬公論。
至今年異漲。
非比尋常。
該督目擊情形。
思善後之策。
意在通順尾闾。
使易赴壑。
審高下之勢。
酌通塞之宜。
亦此時所當長計遠慮者。
夫治水之道。
下流通疏。
則上流自不漫溢。
入江入海。
其大目也。
今欲令水東注。
直達串場河。
抵範公堤之草堰白駒等閘。
并于通水處酌建滾水大壩。
以時啟閉。
瀉歸入海。
其說近是。
但謂于高郵三壩之下。
左右築堤二道以束水。
如果堤成水束。
不緻泛濫。
而道裡綿亘。
支河如織。
勢難中截。
恐堤防方立于目前。
沖齧即繼于事後。
勢不得不多建閘洞、以資通利。
閘洞紛立于二堤之間。
恐堤工仍難保固。
且謂河身可無庸過深。
而所築之堤。
必較範堤增高數尺。
将來堤高而河身亦高。
欲藉内水以敵海潮。
而潰決之患。
先已不免。
俱不可不豫籌。
至邵伯湖南之水。
由芒稻河入江。
自宜宣通修建。
使得所歸。
其董家溝沙壩閘二處。
據稱應酌加滾水壩數十丈。
一遇異漲。
即時啟放。
亦宣洩之一道。
但其地皆窪下。
最易漫溢。
欲添壩座。
均當相度得宜。
河防關系重大。
臣等未敢懸定。
應請交與總河完顔偉、會同欽差總督高斌、侍郎周學健、及該督撫等、詳查定議具奏。
得旨。
依議速行。
○理藩院奏、喀喇沁固山額驸、羅蔔藏敦多布之妻固山格格。
未曾請旨。
違例自行來京。
應罰格格俸一年得旨。
理藩院參奏。
知道了。
公主格格等、未曾請旨。
不準自行來京之處。
想未傳知。
是以格格不知。
故因謝恩來京。
亦未可定。
着加恩免其罰俸。
但此系定例所關。
其歸途應給口糧。
着停止。
該衙門可再将此例、遍行傳谕公主格格等知之。
○癸醜。
遣官祭賢良祠。
○谕、定例省城駐防官員内降級調用之員。
遇有應得之缺。
列名于保題人員之次。
帶領引見。
倘因保題之人過多。
以之補放其降級人員。
不得補用。
屢次送京引見。
徒勞往返。
嗣後如有兩次引見不放者。
第三次引見時。
着聲明緣由具奏。
在京之八旗降級調用人員引見。
亦着一體于第三次聲明具奏。
○閩浙總督那蘇圖、福建巡撫劉于義奏、據诏安營遊擊聞上達禀稱。
诏安縣白葉村陳作、溪東村許尾、水湖河村何屘等、謠言惑衆。
随即查拏。
據千總林三、拏獲何屘。
起出藤牌、紅頭布、大刀、牌刀。
又獲許尾。
并同夥解縣收審。
嗣據聞上達報稱。
陳作住處。
與廣東饒平交界彼處奸匪四五百人。
欲來白葉村會齊。
劫取诏安縣城。
聚集離城十三裡之考湖地方。
當即帶兵剿捕。
即有紳士耆民。
率領各鄉義民千餘人。
願随進剿。
及至考湖賊衆先已驚潰。
先後拏獲賊犯。
并紅頭布、紅衣褲、連人解縣。
林三在峰頭嶺。
會擒賊首陳作。
并續獲匪夥。
又據陳作供出同謀诏安營兵丁關格等、已革糧移縣審辦。
現在民情甯谧。
安堵如故。
得旨。
知道了。
此案甫經聚衆。
旋即擒獲。
實汝等調度有方也。
已有旨交部議叙矣。
谕部曰。
據福建總督那蘇圖、巡撫劉于義摺奏。
漳州府诏安縣有匪類聚衆為盜。
未經舉發。
即偵探擒獲。
不至漏網等語。
匪類聚衆為盜。
大幹法紀。
那蘇圖、劉于義、即時訪聞。
按名拏獲。
甚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提督蘇明良、總兵官龍有印、亦着議叙。
所有訪察緝捕用力之文武官弁。
着該督撫分别具奏。
交部議叙。
其先期出首。
及率領義民擒賊之衿士耆民。
着該督撫查明。
嘉獎賞赉。
○甲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閩省為濱海之區。
百姓多藉魚鹽之利、以為生計。
朕聞該省鹽課内。
頗有苦累商民之處。
蓋有司于應徵銀兩外。
辄以雜費無出。
借端加派。
習以為常。
如每鹽百斤。
加增錢二十文、至七八十文不等。
名之曰長價。
又各場肩魚客販買鹽。
請領道印給票執照。
或每單徵錢三文。
或每石徵錢三文名之曰單錢。
又正額。
每鹽百斤。
收銀一錢五分。
各場員實收錢一百五十文。
該合銀一錢六分六厘每百斤。
申銀一分六厘。
亦令入官。
名之曰錢水。
以上各項。
皆巧取陋規。
不便于商民者。
着該督撫一一确查。
通行禁革。
如有必不可少之雜費。
即于項内存留若幹。
減去若幹。
不得仍前多索。
永着為例。
務期實力奉行。
俾商民得以寬裕辦課。
且使肩挑背負之民。
均沾餘利、以糊其口。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湖廣督撫奏報。
湖北之荊州、安陸、漢陽、襄陽、德安、湖南之長沙、衡州、嶽州、常德、澧州等府州、所屬之州縣。
及沔陽、武昌、襄陽、三衛。
有夏月被水之處。
淹沒田廬禾稼。
民人困苦。
現在動支常平倉谷。
按名赈濟。
又據江西巡撫陳宏謀奏報贛州、吉安、南安、三府、所屬州縣。
有被水較重之處。
現在災民俱已照例赈濟安頓。
不至流移。
朕覽湖廣江西督撫等所奏。
深為轸念。
比即嚴切批谕該督撫。
加意撫綏。
悉心籌畫。
務登災民于衽席。
今思江廣雖系偏災。
而被水之民。
未嘗有偏全之别。
着該督撫于被水地方。
将應徵錢糧。
先行緩徵。
然後查勘。
照例題請蠲免。
該部即傳谕知之。
○工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
甯夏府屬之新、寶、二縣。
前經奏準興修惠農渠口。
并加修沿河長堤一道。
加築橫埂一道。
嗣經給事中朱鳳英奏稱。
渠口可開。
則渠身可浚。
漸開漸複等語。
又據禦史李<?忄原>奏稱。
沙鹻之地。
複經殘毀。
若欲修複舊規。
徒勞罔濟等語。
部臣及九卿、議請交臣等确查妥議臣查惠農渠道地勢。
南高北下。
自三堆子以上。
地勢高坦自應補築修浚。
其三堆子以下。
地窪沙松。
誠難築堤捍禦無庸遽議修築。
現從四堆子起。
至通潤橋以下。
直抵西山腳。
截築橫埂一道。
将通義等二十三堡。
收入埂内勘丈可耕地二千七百餘頃。
安插窮民三千餘戶。
俟試種一年後勘明确數題報。
其永惠等二十二堡地畝。
截置埂外。
聽民墾植免其入額。
從之。
○刑部奏、查新例。
旗人造賣紙牌骰子為首者、發極邊煙瘴充軍。
為從發邊遠充軍。
俱折責枷号發落。
民人為首者、發邊遠充軍。
為從杖一百。
流二千裡。
詳繹例意。
不曰制造而曰造賣。
是必造而已賣。
方與此例相符。
若造而未賣者。
雖屬故違禁令。
尚未贻害地方。
按其情罪原與造賣者有間。
但例内未經指明作何懲治。
伏查律例館新書内載。
造賣未成。
照造賣已成者、減一等治罪一條。
現在纂輯例文。
亦不言制造未成。
而言造賣未成。
則造而未賣者。
原可引用拟斷。
亦無庸另立科條。
再查描畫紙牌。
亦未注明已賣未賣。
似應一體分别遞減。
得旨。
仍着一體治罪。
不必分晰。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