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緩決之案。
經九卿改為可矜者不少。
可矜之案。
經九卿改為緩決者。
亦多至十餘起。
朕細閱案情。
九卿所改。
俱屬允協。
該署撫魏定國、并不留心鞫勘辦理。
着該部傳谕申饬之。
○工部議準、署直隸總督史贻直奏稱、雕鹗堡城西關外。
有山河一道。
系赤城、龍門、二縣衆山之水、彙流而下。
近因土淤沙積。
每遇山水陡發。
侵入堡門為害。
應請挑挖河身。
鑿開山腳。
在司庫地糧銀内支修。
從之。
○免山東曆城、章邱、鄒平、長山、新城、齊東、濟陽、臨邑、長清、陵縣、德州、德平、平原、肥城、東阿、平陰、博平、茌平、清平等、十九州縣、旱災地糧銀二萬五千一百七十兩有奇。
○以江安糧道翁藻、為直隸按察使。
○庚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王大臣等議覆、兩廣總督公慶複奏稱、廣東地窄民稠。
雍正五年。
援閩省之例。
開趁南洋。
閱久相安。
茲以噶喇吧番目。
戕害漢人。
署閩督策楞、恐番性貪殘。
并有擾及商船。
請禁南洋貿易。
固為防微杜漸。
但聞番目此舉。
伊地賀蘭國王、責其太過。
欲将鎮守噶喇吧番目更換。
再三安慰商船。
照舊生理。
則該番并無擾及客商之意。
請毋庸禁止南洋貿易等語。
複據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商船出洋者十之七八。
其中有至暹羅、柔佛、等國者。
宜加分别。
請将噶喇吧暫禁。
其暹羅、柔佛、等國。
仍準往來等語。
複據兩江總督宗室德沛奏稱、外番肆橫。
固當禁止、以俟革心。
而議禁南洋。
不能不弛禁諸國。
且該番因禁止通商。
必緻窮乏。
是以商船回棹。
加意撫慰周旋。
是番性雖殘。
亦知畏懼。
況其所害者。
原系彼地土生。
實與番人無異。
南洋商販。
仍聽經營為便等語。
查各督撫所議。
或請毋庸禁止南洋。
或請暫禁噶喇吧往來。
雖所議不同。
其意皆以仰體皇上懷柔至意。
令海外遠夷。
悔過自新。
均沾德澤。
應請将南洋一帶諸番。
仍準照舊通商。
其洋船進口帶米一節。
既據江廣閩浙督撫等查明。
或經奏準聽從商便。
或食米餘剩。
粜賣多寡不一。
或向無買米裝回。
應令各該督撫等、遵照原議辦理。
再據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外洋貿易。
或至壓冬。
又遇飓風。
難以逆料。
然亦不過三年内定可回棹。
查海疆立法。
自宜嚴密。
但内地外洋。
情形各别。
今内地貿易。
定以二年為限。
其重洋風信難定。
限期太促。
恐有未便。
應如所請。
商船往販諸番者。
以三年為限。
如逾期始歸。
即将舵水人等、不許再行出洋。
其外洋汛地。
如有停泊洋船。
查驗船照、已閱多年者。
将該船勒令入口。
交地方官查訊詳報。
從之。
○又議覆、前任川陝總督尹繼善奏稱、四川三齊寨土司瓦寺。
不能奉法恤番。
以緻畏懼離心。
應将該番民改歸茂州管轄。
查該番久隸瓦寺統馭。
未便偶因細故。
即令改隸。
但瓦寺與番民連年具控。
甚至自相殘害。
亦當善為籌畫。
請敕下新任總督馬爾泰、将臣等所議情節。
熟籌妥辦。
使知不準改隸。
則該番絕幸望之念。
日久必獲相安。
土司無失業之虞。
邊境亦不緻滋事。
從之。
○戶部議覆、原任禦史納拉善奏稱、漕米運進京倉。
每年二百餘萬石。
系交額設經紀。
由五閘駕船載送。
其船一百隻。
每隻雇船頭一名。
運抵大通橋。
該監督照例抽掣。
如有一袋短少。
即在經紀名下追賠。
節年以來。
掣欠每至數石之多。
察其情弊。
皆緣船頭偷挖之故。
請嚴頒禁例。
應如所請。
嗣後如有偷挖之船頭。
按律治罪。
從之。
○又議覆、欽差直隸總督高斌奏稱、臣等察看江南所需赈粜撥補之米。
應将下江癸亥年起運漕糧。
截留八十萬石。
并截東省漕運粟米二十萬石。
共足一百萬石之數。
以二十萬石。
存貯淮、揚、徐、海、等屬。
留備明春減價平粜。
以六十萬石。
湊同各案米谷。
為災地冬春赈濟。
下剩二十萬石。
一米二谷。
補還前借蘇、松、等處四十萬石倉谷。
即将原借各州縣徵收漕糧。
照數截存歸款。
再上江通額正耗漕米。
僅二十五萬餘石。
除被災州縣、應行蠲緩外。
其餘請全數截留。
撥運災屬等語。
應如所請行。
至該督複稱截漕撥赈。
猶恐不敷。
懇在鄰省倉儲内撥濟。
亦應如所請。
将豫省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