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颍、之州縣。
共撥粟米二十萬石。
運交鳳、颍、二屬。
以備冬赈。
如有餘、貯備來春平粜。
其豫省倉儲、如何歸補之處。
令河撫雅爾圖、酌議辦理。
得旨、依議速行。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完顔偉奏稱、河工歲修搶修。
例支河庫銀應用。
今自乾隆二年至七年。
兩江報災停徵州縣。
共欠解河銀二十七萬餘兩。
河庫支用不敷。
現在黃湖各處殘缺堤工。
急應修理。
暨清河之蓄清壩。
亦應接築。
束水濟運。
無項可動。
懇在近省酌撥銀四十萬兩。
應如所請。
在河南秋撥冊報實存銀内。
撥給二十萬兩。
兩浙鹽課秋撥冊報實存銀内。
撥給二十萬兩。
各該撫文到日。
速即解交。
得旨、依議速行。
○以通政使司左通政李世倬、為太仆寺卿。
○辛卯。
谕、此次施恩借給八旗兵丁庫項。
有因兵丁内、曾指錢糧認買公産地畝。
其每月所餘錢糧。
不敷坐扣。
不準借給庫銀者。
若因認買公産地畝。
不得支借。
于伊等生計無益。
此等認買地畝之人。
應扣錢糧。
着展其限期。
一年作為二年扣除。
其每月少扣所餘錢糧分内。
亦着補行借給。
至于官員有認買公産地畝者。
伊等應扣之俸銀。
亦照兵丁一體展限扣除。
再定例、官員紀錄一次。
抵罰俸半年。
若遇罰俸一個月、至五個月者。
因不至銷去一次紀錄。
遂不準抵銷。
照常罰俸。
又有因兩三案并發。
所罰之俸。
雖至銷去一次紀錄。
亦不準抵銷。
但官員等、因公事黾勉、議叙紀錄。
乃因所罰俸少。
不至銷去紀錄。
遂不準抵銷。
照常罰俸。
于伊等生計。
亦屬無益。
嗣後旗員應罰之俸。
不至銷去一次紀錄者。
着照王等紀錄之例。
暫行注冊。
俟再遇罰俸案件。
合算抵銷。
以示朕體恤八旗官兵。
俾生計饒裕。
得以一體沾惠之至意。
○江南河道總督完顔偉疏報、秋汛過後。
湖河水勢漸消。
并高郵、邵伯、各壩工程完竣。
得旨、覽奏朕心稍慰。
該部知道。
○閩浙總督那蘇圖奏、浙江提督裴鉽等、扣克侵欺。
狡詐營私。
應請革職嚴審。
得旨、這所參裴鉽、李士宏、卓林、俱着革職。
其扣克侵欺。
狡詐營私各款。
及本内有名各犯。
着侍郎彭維新前往。
會同巡撫常安、一并嚴審追拟具奏。
該部知道。
○壬辰。
上幸靜明園行圍。
○加赈江南山陽、阜甯、安東、清河、桃源、銅山、沛縣、蕭縣、邳州、宿遷、睢甯、海州、沭陽、甘泉、泰州、興化、高郵、寶應、鹽城、六合、江都、江浦、豐縣、砀山、贛榆、淮安、大河、徐州、等二十八州縣衛、水災饑民。
○癸巳。
上禦洞明堂。
勾到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清實罪犯。
停決雲南斬犯一人。
四川斬犯三人。
絞犯三人。
廣西斬犯三人。
餘九十人。
予勾。
○戶部議覆、禦史胡定奏稱、江南被水各屬。
涸出地畝。
請敕地方官、即勸民種植。
其無力者。
收成後、田園仍歸原主随涸随種。
查被災田地。
業主旋歸。
若即令歸還原主。
未免有虧工本。
難保必無告讦。
應令督撫等、轉饬該州縣官、酌量情形。
妥協辦理。
從之。
○欽差刑部侍郎周學健、直隸總督高斌奏、江南銅山、沛縣、邳州、宿遷、桃源、清河、安東、海州、沭陽等、九州縣。
因九月湖河并漲。
續被水災。
請将次貧增賞十月一個月口糧。
與極貧一體赈恤。
得旨、昔汲黯非查災之使臣。
尚可便宜行事。
況親承朕命查災赈之大臣乎。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報、今歲黃、沁、兩河。
水勢甚大。
一經設法防護。
胥慶安瀾。
自七月初八日立秋起。
至九月二十五日霜降止。
秋汛已過。
黃河上自孟縣、荥澤、下至虞城、單縣。
陸續長水一丈二寸、至一丈一尺不等。
沁河陸續長水一丈一寸。
凡豫、東、二省南北兩岸一千二百裡内。
一切埽壩工程。
俱已修築完固。
得旨、據奏秋汛水勢已過。
黃、沁、兩河工程。
俱各平穩。
知道了。
該部知道。
○旌表守正被戕之安徽省阜陽縣民于孟甫女于氏。
○甲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禦洞明堂。
勾到廣東、福建、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福建斬犯二人。
餘七十三人。
予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