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重厘滞獄。
谕曰、乾隆四年。
朕曾降旨。
将秋審、朝審、緩決五次以上之人犯。
酌其情罪稍輕。
尚可貸以生路者。
比照兇盜免死減等之例。
充發邊遠煙瘴地方。
較之可矜減等之例為重。
而較之永遠監禁之犯為輕。
其情罪可惡者。
雖經多次緩決。
亦不在減免之列。
今已隔數年。
監禁之犯。
倍多于前。
久系囹圄。
亦屬可憫。
着大學士九卿、仿照乾隆四年之例。
悉心辦理。
分别請旨。
再情實未勾人犯内。
或有情罪稍輕。
可以照此辦理者。
亦着大學士會同刑部、分别具奏。
○又谕、法敏、富德、在軍前效力多年。
着來京。
原任按察使劉柏、着前往軍營。
辦理糧饷事務。
○命服阕翰林院侍讀學士張若霭、仍在南書房行走。
○乙未。
谕、今年江南淮、徐、鳳、颍、等府。
被水之後。
籌畫民食。
需米甚多。
因山東與江南接壤。
挽運較易。
彼地今歲收成尚好。
是以降旨、将登州谷石。
及德州、臨清、兩處所截漕米。
運往江南。
以資接濟。
續據該撫晏斯盛奏稱、登、萊、等處現需米谷。
難以撥運江省。
朕降旨停止。
今查東省沿河之濟甯、臨清、二處。
貯有倉谷一十八萬餘石。
若以八萬石、留存本地。
以十萬石、碾米載運江南。
一水可通。
甚為有益。
所有運費。
悉照前運截漕之例。
一體報銷。
着該部即傳谕山東巡撫、江南督撫、速行妥辦。
毋得稽遲。
○戶部議準、湖南巡撫許容奏稱、前被災各屬内。
茶陵州、已赈給一月口糧。
在乾隆七年地丁銀内動支。
其益陽、沅江、二縣。
均應于冬夏之交。
擇極貧者赈恤三個月。
所有借給沅江縣貧民社谷三十石。
并請免還。
即作赈糧。
再勘不成災之乾州、鳳凰、永綏、三廳倉儲。
就近各屬。
應酌量通融。
撥增平粜。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議準、四川巡撫碩色奏稱、瓦述長坦長官司側冷、早故。
無子承襲。
故該處番民二百二十二戶。
每年認納之馬牛。
俱系鄰境之德爾格忒宣慰司朋蘇克丹巴、經管輸納。
伊久經兼攝。
番民樂附。
應即将瓦述長坦地方。
改歸管理。
其每年貢賦。
責令徵收彙解。
從之。
○丙申。
上禦洞明堂。
勾到湖廣、陝西、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陝西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餘六十七人。
予勾。
○谕、湖廣、廣西、秋審情實内。
饒鳴鎬、周鐘瑄、許登瀛、俱系貪官。
原應置之重辟。
但朕按其款迹。
與枉法婪贓者、尚稍有間。
特從寬典。
将三人免死。
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若實系枉法舞弊。
穢迹昭着之員。
則斷不寬宥。
将此曉谕中外知之。
○刑部奏、禦史王綱振、條奏秋審事宜。
奉旨命臣等會議具奏。
今會同九卿詹事科道。
逐案研審。
除各盜有情罪重大。
贓迹未明。
仍應監候緩決者。
均附入各省緩決本内。
聲明具題外。
其盜犯内、有因盜首久逃不獲。
或已經正法監斃。
質證無人。
淹禁多年者。
屢經恩赦。
未得援免。
情有可憫。
應将此等人犯。
或拟保候。
或拟減遣。
恭候命下。
行令各該督撫、遵照辦理。
其發遣之犯。
仍照例查明有無妻室、分别發遣。
從之。
○丁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禦洞明堂。
勾到奉天、江西、浙江、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三人。
絞犯一人。
江西斬犯二人。
浙江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餘五十五人。
予勾。
○大學士等議覆、中允于振奏稱、阙裡志樂章内。
稱惟王神明。
猶襲唐人稱王之舊。
恭請厘正。
查國子監所歌六曲。
皆已稱師稱聖。
無可改易。
至曲阜、及各省學宮。
未能畫一。
應令該館另行撰拟。
交部頒發。
一體遵照。
得旨、文廟樂章。
着張照撰拟進呈。
頒發曲阜及各省學宮。
○兵部議覆、盛京兵部奏稱、沙河等十三驿。
差務殷繁。
每年供應勘牌二百七十餘道。
較前數倍有餘。
請酌定差使馬數。
查近年差使。
雖覺稍多。
其中亦可酌量變通。
如盛京五部本章。
既可彙送。
其将軍、府尹、衙門。
亦可與五部彙送。
又如東三省恭進表箋。
甯古塔為黑龍江要路。
而盛京又為甯古塔要路。
每年俱應先期豫備。
黑龍江送至甯古塔。
甯古塔送至盛京。
彙齊赍送。
驿站自不緻竭蹶。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