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給湖南辰州府分防浦市通判、沅陵縣分駐荔溪縣丞、湘潭縣分駐朱亭縣丞、湘鄉縣分駐永豐縣丞、零陵縣分駐周堂寺縣丞、各關防。
從巡撫許容請也。
○以江南狼山鎮總兵官陳倫炯、為浙江提督。
調浙江黃岩鎮總兵官林祖成、為狼山鎮總兵官。
溫州鎮總兵官蔣麟經、為黃岩鎮總兵官。
以湖州協副将陳訓、為溫州鎮總兵官。
○戊戌。
上禦洞明堂。
勾到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安徽絞犯二人。
江蘇斬犯四人。
絞犯三人。
餘五十五人。
予勾。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省旌德縣民呂積揆妻汪氏。
○己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河南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一人。
絞犯六人。
餘六十七人。
予勾。
○吏部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奏稱、祁縣向設有龍舟峪巡檢。
駐劄北關。
查該處并非隘口。
又無市集。
惟縣屬子洪鎮。
在縣南适中之地。
人煙湊集。
路當豫、楚、孔道。
崇山疊嶂。
宵小易于竊發。
應将北關巡檢、移駐該鎮。
至該巡檢原有舊頒印信。
今移駐既同屬祁縣所轄。
毋庸另行鑄給。
原設之弓兵二十名。
即令供差遣。
其衙署、以北關衙署木料移建。
從之。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滇省解運京銅。
威甯、永甯、二處銅店。
各設收發官一員。
應請每員月給養廉銀一百兩。
至正運官。
每員月給養廉雜費銀八十兩。
協運官。
每員月給養廉雜費銀四十五兩。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省唐縣民康燦妻楊氏。
○庚子。
上詣安佑宮行禮。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楊錫绂、條奏鼓鑄事宜。
一、每年鑄錢。
約用銅二十三萬餘觔。
現在開采之回頭山、将軍山、響水廠、三處。
約可抽買十二萬斤。
其不敷、應收買客銅。
每百斤給銀十三兩八錢。
但客銅多寡。
難以懸定。
今臨桂、永福、恭城、等處。
報有銅礦。
俟試采有效。
即題報抽課。
停買客銅。
其黑鉛、惟渌泓等廠頗高。
計每年抽課四萬餘千斤。
應請自乾隆七年起、每年撥一萬五千斤。
運省供鑄。
餘仍運至南甯。
作各标鎮協營彈鉛。
如有餘、仍變解充饷。
至現開各廠。
并無白鉛。
應于百色等處。
收買運省。
又賀縣、南丹、二處。
雖有錫礦。
但錫質低潮。
課亦無多。
應請采買點錫。
查該省收買廠銅。
每百斤、原給價銀六兩八錢。
及八兩三錢不等。
今收買客銅。
給價銀十三兩八錢。
殊屬浮多。
其系由何處販買。
實需工本腳價若幹。
并令查明酌減報部。
餘應如所請行。
一、回頭山所出銅礦。
除揭煉課餘銅外。
有地腳爐渣。
猶可镕煉出銅。
向來每百斤、官給銀八兩三錢。
商人因不敷工費。
棄置不煉。
今确估工本銀十三兩。
再加運省腳價銀四錢。
應仍令其镕煉。
其将軍山、響水廠、如有爐渣。
一并查辦。
查八兩三錢之價。
先經題定。
已敷各廠工本。
今爐渣煉出銅觔。
自應照例抽課。
并照定價畫一辦理。
一、銅、鉛、錫、一百斤。
共鑄錢十三千三百文。
除爐頭匠工錢、及炭價外。
淨得錢十一千二百九十文。
計每錢一千。
工本不出九錢以外。
應請酌撥七年地丁銀四萬五千兩。
以為工本。
于将來盈餘錢内歸還。
查炭價即在工料之内。
未便重開。
應令将所鑄錢文。
暨給發工料錢文。
查明據實造報。
一、錢局房屋。
須近水次、及寬敞地方。
今擇于省城文昌門外、臨河地面。
酌蓋錢局一座。
取名廣源局。
計頭門三間。
二門三間。
大堂三間。
銅庫四間。
鉛錫庫三間。
錢庫四間。
炭庫十間。
東西爐房各五十間。
砌爐二十二座。
鐵匠房三間。
官房三間。
書辦房二間。
巡攔房二間。
爐神廟三間。
土地廟一間。
應如所請建造。
一、需用器具什物。
爐頭匠作。
力難自備。
請先于工本銀内墊給。
于伊等火工錢内扣還。
至鼓鑄事關重大。
須委令按察使總理。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加赈江南鳳陽、臨淮、宿州、靈璧、虹縣、懷遠、壽州、鳳台、定遠、蒙城、霍邱、太和、颍上、亳州、阜陽、泗州、五河、盱眙、天長、等十九州縣、暨鳳陽、鳳中、長淮、宿州、泗州、等五衛、水災饑民。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省商邱縣民趙生聘妻楊氏。
卷之一百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