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七年。
壬戌。
十一月。
丙辰朔。
谕、戴臨從前因其懶惰。
朕曾降旨永行停俸。
今着賞給原俸。
嗣後若仍然懶惰。
不思黾勉供職。
不但停俸。
必将伊從重治罪。
○大學士等奏、陸續恭進明史綱目稿本。
謹先纂輯明史前紀。
自元至正十五年起。
迄二十八年閏七月止。
凡二卷。
恭呈睿覽。
臣等愚見。
以前紀之作。
雖為明祖追叙。
以着王業所由。
實亦與續綱目并行。
以補元紀之缺。
事可參觀。
義須互見。
茲于分書事迹。
一一詳核。
行文用追叙體。
總稱明祖。
若其始為大元帥。
及自立為吳國公。
大書皆從僭号之例。
以其時元季玉步未改。
天王正朔有歸。
明雖興王。
何逃名分。
蓋既别為一書。
則體例無嫌小變。
而不恕其僭号。
則褒辭彌則大公。
伏候聖明裁定。
再自洪武元年以後。
綱目正文。
事關勝國遺蹤。
盛朝殷鑒。
凡主德之隆替。
國是之善敗。
物力之衰旺。
民風士習之淳漓。
紀載并務詳明。
褒貶尤宜矜重。
查現在各分修官稿本。
次第就緒。
臣等遞加點勘。
陸續進呈。
茲先具洪武元年八月迄十月止。
拟定綱目凡三卷。
并呈睿覽。
嗣後每次進呈。
拟以十年、或二十年為率。
緣臣等雖裁取衆長。
虛心檃括。
而體追筆削。
自信良難。
惟我皇上遠紹經心。
夙精史鑒。
增損予奪。
随宜訓示。
俾得以次酌改。
統歸至當。
用成完書。
垂示無極。
又史氏之疎。
不惟挂漏。
或冗或複。
所在有之。
故有一事當分見數條者。
有數事當并入一條者。
有後事當豫為立案者。
有前事當從後追叙者。
是必統觀全書。
乃可施以别擇。
臣等于陸續進呈稿本之外。
倘有所見。
另摺奏聞。
得旨、朕材謝知古。
學未通經。
當此史筆之公。
實恐目光之眩。
至明祖前紀體例。
諸卿所見。
與朕意同。
蓋大君臣子。
名分不可逃于天地間。
僭号興王。
予奪嚴乎辭語内。
敢曰繼春秋之翼道。
于此昭來茲之鑒觀。
我君臣其共勉之。
○又奏、土默特蒙古。
生計艱難。
多有典出地畝。
應酌籌久遠資生之計。
從前喀爾吉善、請令民人納糧。
分給蒙古。
并将未墾之地。
招民耕種。
經臣等議令該撫、會同該将軍都統、妥議具奏。
今該都統吉當阿等會議、以量徵官銀。
為數無多。
不敷散給。
轉啟民人久遠侵占之弊。
惟當定以年限徹還。
使民人不緻虧本。
而蒙古得複原業。
應如所議。
按原價定限退還。
均勻分給蒙古。
自後不許複行典賣。
違者按例治罪。
再土默特地土。
本系恩賞遊牧。
從前既未均派。
任有力者多墾。
則侵占既多。
無力之人。
不得一體立業。
今吉當阿等、議以地多之人。
酌量撥出。
分給窮苦之家。
據稱官兵喇嘛等。
俱各悅服。
亦應如所議。
令地多者量撥五千頃。
将家口衆而地畝少、及無地之蒙古等。
按口分給。
立業耕種。
将來年滿。
徹回再行均分。
至未墾草地。
原恐其荒棄。
是以招民墾辟。
今既稱土默特兩旗蒙古。
并各喇嘛沙弼那爾等。
牧廠不甚寬裕。
且各紮薩克遊牧處之民人蒙古。
及喀爾喀貿易之馬駝牲畜。
皆賴此牧放。
若将草地陸續招墾。
必緻侵占牧所。
于蒙古未便。
仍當禁其耕種。
亦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署直隸總督史贻直奏稱、天津鎮标中軍遊擊。
兼管左營。
并轄汛務。
實屬紛繁。
其兵馬錢糧。
軍火器械。
應将左營夏口守備。
徹回管理。
所遺夏口河務漕務。
令右營派出外委把總一員。
并酌留夏口汛馬兵五名。
駐劄催趱。
就近歸并右營管轄。
其餘夏口汛馬守兵三十三名。
徹回天津差遣。
至左營所屬鹽山、南皮、薛馮、等汛。
撥歸右營遊擊管轄。
其右營原管之馬廠、青縣、興濟、三汛。
撥歸左營四黨口守備。
就近管轄。
仍将各汛改歸管轄事宜。
造報備核。
從之。
○停徵山東濟甯、滕縣、峄縣、金鄉、魚台、鄒縣、臨清、等七州縣衛、水災舊欠錢糧。
其本年漕糧。
及改徵黑豆。
俱緩徵。
○加赈湖北漢川、沔陽、天門、荊門、雲夢、江陵、監利、襄陽、棗陽、谷城、宜城、光化、等十二州縣、水災饑民。
并酌借耔種。
○丁巳。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本年起運明歲薊糧。
輪值山東。
豫省若必拘泥向例。
令東省運往。
恐誤江南民食。
已檄饬糧道、在豫省運通漕糧項下。
照應運薊糧額數運江。
并咨東省、将應運薊糧。
改運通倉。
甲子年薊糧。
令東省補運。
至薊糧定額。
每年四萬七千二十餘石。
今運江四萬石。
尚存七千二十餘石。
若另運赴薊。
則款數畸零。
且需專員押運。
伏思江南赈濟。
需糧孔多。
而古北口一帶豐收。
添買甚易。
謹照原額。
于運通糧石内。
撥出四萬七千二十餘石運江。
所有不敷陵糈七千二十餘石。
懇交古北口提臣買補。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議奏、先經前任漕運總督常安奏稱、應禁運丁收養軍犯。
以免累丁誤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