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請敕下外省督撫、各就本省情形。
将發配軍犯、作何收管養贍之處。
奏明請旨等語。
臣部移咨有漕之江南、山東、河南、江西、浙江、湖北、湖南、等省督撫。
令各将本省情形奏報。
今據陸續覆到。
查各省立法。
互有同異。
均未斟酌盡善。
惟乾隆二年七月内。
九卿議覆、原任福建巡撫盧焯條奏内稱、嗣後收到軍流等犯。
不分新舊。
均派各州縣安插。
如年逾六十。
不能食力。
撥入養濟院。
按名給孤貧口糧。
或年未六十。
成笃疾者。
一體撥給。
其挾有微資。
習有手藝者。
聽各自謀生。
交地保收管查點。
若少壯軍犯。
實系貧窮。
又無手藝者。
初到配所。
各地方官、就近酌量安插管束。
按該犯本身及妻子女。
每名每日、照孤貧例給口糧。
以一年為止。
于各州縣倉谷項下支銷。
一年後、該犯于風土人情漸熟。
不難自食其力。
再此輩年力強壯。
盡可使用。
各州縣有驿遞之處。
一切應用人夫。
酌撥少壯、并無資财手藝者充當。
給應得工食。
交夫頭管束。
該管官仍行查點。
無驿地之州縣。
公用夫役。
均令一體充當。
日給工價。
毋許胥役克扣。
如此、則安置得所。
就近亦易稽查等語。
覆準在案。
是軍流各犯。
若何管束養贍之處。
閩省例極周詳。
現在直隸省、已照此辦理。
而山東、河南、湖廣、江西、江南、浙江、各督撫所議。
俱有請照閩省之例之說。
應即令仿照畫一辦理。
其所需酌給米糧。
有存貯倉谷者。
在倉谷項下開銷。
無存貯倉谷者。
在存公項下支給。
并于每月朔日、該管官查點一次。
則軍犯既無失所。
運丁亦不緻派累。
俟命下。
移咨各省遵行。
從之。
○戊午。
禦史熊學鵬奏、兵部常有大學士等封寄各省督撫書字。
随到随發。
僅該司員一登草簿。
并不彙數稽查。
日久恐滋弊端。
請敕下該部、将每月寄書字若幹件。
某日某件。
封發某處。
或照常飛遞。
或晝夜兼行。
逐月繕摺進呈。
得旨、如所請行。
下部知之。
○停徵奉天承德、遼陽、海城、錦縣、廣甯、等五州縣、水災額賦。
○停徵湖北沔陽、均州、嘉魚、漢陽、漢川、黃陂、孝感、黃梅、廣濟、武昌、武左、蕲州、等十二州縣衛、水災額賦。
○赈浙江瑞安、平陽、二縣。
及溫、台、玉環、沿海地方。
雙穗場蕩地。
水災饑民。
并借給耔種。
其瑞安、平陽、雙穗場蕩地。
田禾損傷。
停徵本年地丁場課。
及南米本折錢糧。
○加赈湖南湘陰、長沙、益陽、巴陵、華容、武陵、龍陽、沅江、安鄉、等九縣水災饑民。
○己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以廣東按察使潘思榘、為浙江布政使。
江蘇糧道李學裕、為廣東按察使。
○庚申。
谕、國家設兵。
所以衛民。
而将弁則又管轄兵丁者也。
各宜整饬營伍。
操練騎射。
修葺器械。
精熟技藝。
且時時訓誡。
俾之有勇知方。
凜遵法度。
一切地方事務。
不得越俎幹預。
斯為能稱厥職。
乃閩省向來武備廢弛。
兵丁久染惡習。
而武弁又複袒護姑容。
遂至肆無忌憚。
即如漳浦縣殺死知縣一案。
子龍小刀會内。
即有兵丁連結。
此則幹犯法紀之尤甚者。
朕又聞得彼地積習。
如會盟結黨。
逞兇聚毆。
并造作匿名揭帖等事。
或有兵丁串通。
或系兵丁誣捏。
凡屬百姓之作奸犯科者。
多有兵丁在内。
至參、遊、都、守、等官。
并不将如何訓練。
禁約兵丁之處。
禀報該上司。
惟将地方瑣屑之件。
朦混具禀。
以為挾制有司之具。
無怪乎兵氣日驕。
目無國憲。
重為官民之害也。
着該督撫提鎮等、嚴饬各将弁。
自今以後。
務令約束兵丁。
申明條教。
俾洗心滌慮。
痛改前非。
倘再有百姓不法之案。
營兵在内指使牽連者。
發覺之日。
将該管弁員、即行紏參。
從重議處。
決不寬貸。
該部即行文閩省。
使衆知之。
○太常寺奏、向例大祀圜丘壇。
于祭期日出前九刻請駕。
今十一月二十六日冬至大祀。
前期一日。
駕詣齋宮。
祭日由齋宮詣壇。
或于日出前三刻四刻請駕之處。
請旨遵行。
并拟于請駕前一刻。
恭請神位。
皇上由齋宮乘辇。
不入更衣幄次。
至鋪設棕薦處。
降辇升壇。
祭畢。
出昭亨門乘辇。
得旨、南郊之日。
着于日出前五刻請駕。
即于是刻、恭請神位。
朕于齋宮仍入更衣幄次。
候安奉畢。
詣壇行禮。
餘依議。
○辛酉。
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太和殿、皇上升座。
所設中和韶樂。
祗有笙四。
箫二。
笛二。
殿廷高敞。
惟聞鐘鼓之聲。
查明會典所載樂器。
笙十六。
箫十二。
笛十二。
較多數倍。
雖損益随宜。
不必舉前代為例。
但金革二音。
獨出衆樂之上。
餘并不揚。
應請笙用八。
箫用四。
笛用四。
庶幾克諧。
歌工二名。
亦似太少。
請增為四名。
并請宮内應用中和韶樂之處。
一體添設。
其樂器或交與造辦處。
或交與工部成造。
即發與律呂正義館、校正音律。
現今尚未成造之前。
内外互相借用添足。
得旨、依議。
樂器着律呂正義館成造。
○王大臣等議奏、前議撥滿洲兵一千名。
往拉林、阿勒楚喀、耕種。
所有辦理起程。
建造房屋、倉廪、墾荒、積谷、設立虛職骁騎校、鄉長、管轄。
已酌定六款。
交欽派之侍郎三和、副都統巴靈阿等、前往辦理。
今三和、巴靈阿、會同該将軍鄂彌達、酌議應辦事件。
二年内可結。
所有移駐之滿洲等。
俟九年秋季。
令其起程。
并胪列七條具奏。
一、請将此一千滿洲。
分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