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衙門遵照。
從之。
○大學士等議奏、辦理耗羨一事。
曾奉谕旨、命九卿、翰林、科道、及外省各督撫等、直抒所見陳奏。
今據陸續覆到。
查諸臣所奏。
俱稱耗羨歸公。
法制盡善。
不可複行更張。
衆議佥同。
其間有一二異議者。
皆系不揣事勢。
不量出入。
但執偏見。
斷難施行之論。
伏思耗羨一項。
由來已久。
弊窦漸生。
世宗憲皇帝俯允臣工所請。
定火耗歸公之例。
将州縣一切陋習。
皆為革除。
惟将各該省舊存火耗。
提解司庫。
為各官養廉、及地方公事之用。
從此上官無勒索之弊。
州縣無科派之端。
而小民乃無重耗之累。
蓋以天下之财。
為天下之用。
于國家毫無所私。
誠為法良意美。
可以久遠遵行。
應勿庸輕改舊章。
至總督高斌、孫嘉淦等、俱請耗羨通貯藩庫。
令督撫察核。
仍複年終報部之例。
查各省動用存公銀。
款項繁多。
若未悉情形。
概行饬駁。
勢必掣肘。
若竟聽其任意費用。
則侵濫之弊。
無從剔除。
惟送部查核。
庶諸弊可厘。
應如所請行。
得旨、錢糧之有耗羨。
蓋經國理民。
事勢之必不能已者。
未歸公以前。
耗羨無定制。
有司之賢者。
兢兢守法。
不敢踰閑。
不肖者。
視為應得之項。
盡入私囊。
一遇公事。
或強民輸納。
或按畝派捐。
濫取橫徵。
無所底止。
且州縣以上官員。
養廉無出。
于是收受屬員之規禮節禮。
以資日用。
而上官下屬之間。
時有交際。
州縣有所藉口。
恣其貪婪。
上官瞻徇而不敢過問。
甚至以饋遺之多寡。
為黜陟之等差。
吏治民生。
均受其弊。
我皇考俯允臣工之請。
定耗羨歸公之法。
就該省舊收火耗之數。
歸于藩司。
酌給大小官員養廉。
有餘則為地方公事之用。
小民止各循其舊有之常。
有輕減。
無加益也。
而辦公有資。
捐派不行。
有司之賢者。
固無所用其矯廉。
而不肖者亦不能肆其貪取。
此愛養黎元。
整饬官方之至意。
并非為國用計。
為此舉也。
且以本地之出産。
供本地之用度。
國家并無所利于其間。
然通天下計之。
耗羨敷用之處。
不過二三省。
其餘不足之處。
仍撥正供以補之。
此則臣民未必盡知者。
此十數年中辦理耗羨之梗概也。
朕禦極以來。
頗有言其不便者。
朕思古人雲。
琴瑟不調甚者。
則解而更張之。
此事若宜變通。
何可固執。
是以留心體察。
并于今年廷試。
以此策問諸生。
乃諸生奏對。
不過敷衍成文。
全無當于實事。
旋降旨詢問九卿翰林科道、并各省督撫等。
今據諸臣回奏。
大抵皆以為章程一定。
官民久已相安。
不宜複議更易。
衆論佥同。
其中偶有條陳一二事者。
不過旁枝末節。
無關于耗羨歸公之本務也。
朕再四思維。
耗羨在下。
則州縣所入既豐。
可以任意揮霍。
上司養廉無出。
可以收納饋遺。
至于假公以濟私。
上行而下傚。
又不待言矣。
則向日朕所聞者。
未必不出于願耗羨之在下、以濟其私者之口。
傳曰、作法于涼。
其弊猶貪。
作法于貪。
弊将若之何。
朕日以廉潔訓勉臣工。
今若輕更現行之例。
不且導之使貪。
重負我皇考惠民課吏之盛心乎。
此事當從衆議。
仍由舊章。
特頒谕旨。
俾中外臣民知之。
餘着照大學士等所議行。
○吏部尚書公讷親奏、前據兩淮鹽政準泰、所稱兩淮鹽務道一缺。
系于雍正十一年添設。
乾隆六年複裁。
但添設既已數年。
章程已定。
旋經裁缺。
一切委辦諸務。
未免稍費周章。
雖分隸常鎮、淮揚、徐、三道兼轄。
而常鎮道、遙隔江南。
淮揚、徐、二道。
兼司河工。
伊等既各有專司。
鹽務并非職掌。
呼應不靈。
現在淮、揚、海、一帶地方場竈。
俱系淮揚道所屬。
其通州地方場竈。
亦與該道所屬毗連。
請将鹽務道所有統轄各屬緝私火伏。
及鹽義倉鹽場河道各事宜。
俱責成淮揚道管理。
青山頭專營守備。
三江營陸路守備。
及各營弁兵。
并原設巡役二百名。
俱聽钤束。
并于該道敕書内、添設管理鹽務事宜。
從之。
○戶部議準、漕運總督顧琮奏稱、各省漕白糧到淮。
臣即親往。
督同參、遊、大員。
逐船簽量。
及嚴查受賄勒索諸弊。
嗣緣糧艘盛行之際。
參、遊、不敷委用。
每年春初。
檄調附近衛備數員來淮。
協同簽盤。
節年循行無誤。
今給事中陸尹耀奏言、嗣後應檄調附近衛備。
兼委同城文員協同漕标營将。
秉公簽驗。
互相糾舉。
分别議處議叙。
立法未為不善。
第文員與武職。
既同住淮城。
今若于辦漕時。
互相糾舉。
其平居和好者。
不無徇私。
其意見不合者。
難免挾嫌诋誣。
似未便定以議處議叙之條。
應請嗣後、責令淮安府糧捕通判。
并參、遊、都、守、及檄調之衛備。
分頭查驗簽盤。
倘米數稍未得實。
即另委臣标中軍副将覆簽。
臣再加核實。
如有弊、即行指參。
從之。
○工部議準、江西巡撫陳宏謀奏稱、南昌、新建、二縣。
地勢低窪。
本年七月被水。
圩堤沖溢。
田禾被淹。
亟宜修築。
豫為春耕之計。
除些須殘缺。
工程無多。
及工程稍大、而原處尚未被災者。
督令民力修築外。
其工程浩大。
災民難以修築者。
請動充公銀。
照以工代赈之例。
加以夯硪。
一律興修。
或須補築。
或須建壩。
或須改築石工。
務于農隙修完。
得旨、依議速行。
○豁免福建崇安縣、荒地未完加徵銀一千七百一十七兩有奇。
未完加徵米一百九十三石有奇。
○準噶爾部人铿澤、圖倫、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丙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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