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軍機大臣等、廣州将軍阿爾賽、現在來京。
副都統高文涵、又現丁憂。
隻有副都統安化一人。
着寄谕慶複、于一切事務。
留心協同辦理。
○丁卯。
戶部議覆、禦史明德奏稱、訪有殷實奸商。
希圖重利。
在錦州等處私囤糧石。
藉邊外敖漢、奈曼、土默特、等處蒙古人等。
進關販賣米糧之便。
攙載進關。
運至臨榆縣屬。
沿海有船地方。
潛載他處。
應令奉天将軍府尹、嗣後嚴饬西錦州副都統所屬之錦州、義州、等城。
并錦州知府所屬之錦縣等處。
如有此等奸商。
即查拏從重治罪。
米糧入官變價。
如果邊外蒙古人等。
米糧進關粜賣者。
應進何邊。
令該邊門章京。
聲明呈報西錦州副都統。
該副都統詳查果确。
給與印文為憑。
行文沿途各卡官兵。
并山海關副都統。
查驗放行。
如無西錦州副都統印文。
即屬私販。
米糧一體入官。
将車戶蒙古人等。
交該管治罪。
其直隸等處。
如果遇歉收。
奏明應需若幹。
移咨撥給。
應如所請行。
至囤積一事。
奉天與各省。
本屬一例。
雖不必概行禁革。
而如遇歉收。
或發賣官米。
或平粜倉糧。
該地方官原可随時禁止。
應饬奉天将軍府尹。
轉饬遵照辦理。
從之。
○工部議準、浙江巡。
撫常安奏稱、玉環山城垣。
于乾隆六年七月。
遭飓風坍壞城身垛口城樓。
該地孤懸海外。
非同内地。
城垣最關緊要。
亟宜修整。
以資捍衛。
請動支玉環經費銀興修。
從之。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張映辰、充日講起居注官。
○考察在京八旗軍政。
卓異官九十五員。
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十七員。
年老官十員。
有疾官二十五員。
才力不及官八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戊辰。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行禮。
○己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奏、嗣後滿員。
除應用知縣之科甲出身。
并應用道府之正途出身人員。
俱無庸考試外。
其由别途出身。
應用道府者。
臣部于未用之先。
彙齊人數。
定期考試。
奏請欽點大臣。
于午門内給卷。
試以時務策一道。
試題。
由欽點大臣、擇關于吏治民生之事拟出。
試卷交該大臣等、秉公校閱。
分别優劣。
進呈禦覽。
仍将該員等、交臣部帶領引見。
其奉旨記名以道府用者。
臣部注冊。
仍照定例。
挨俸升遷。
未經記名者。
俟下次考取記名。
再行照例升用。
得旨、正途之人。
亦着考試。
餘依議。
○戶部議準、閩浙總督那蘇圖、巡撫劉于義、奏稱、閩省接濟鼓鑄。
應收買商銅三萬二千四百餘觔。
計價銀五千六百七十三兩零。
至配鑄尚需白鉛二萬六千九百餘觔。
應照前次委員赴楚采買。
計價銀、及水腳銀、一千六百一十二兩零。
均請在乾隆六年地丁銀内動給。
從之。
○又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疏稱、長治縣民。
互首欺隐地、二共丈出一十四畝零。
照例入官變價。
招種承糧。
應于乾隆七年起科。
入額徵解。
仍于該年地丁冊内、造報查核。
從之。
○工部議準、兩江總督宗室德沛奏稱、鎮江府添設之船政通判。
應建衙署。
查有入官房屋五十五間。
披廈七間。
原估價銀三百一十五兩。
應請撥改。
從之。
○予故一等子署散秩大臣孟可、祭葬如例。
○賞恤福建台灣遭風溺斃兵丁。
○庚午。
大學士等議覆、大學士陳世倌奏稱、上下兩江被水州縣。
應令及時疏浚。
倘今冬水勢不消。
入春水發冰融。
不特春麥失望。
即秋田亦不能種。
國家發帑赈濟。
已至八百餘萬。
将來赈恤。
正未有艾。
何以支給。
伏查高、寶、興、鹽、之下河等處。
各有入海故道。
暨石林口決下之水。
亦有由灌口、闆浦、等入海之路。
其有無淤淺。
俱應勘估興修。
再宿、靈、等十數州縣、連年積水之區。
若徒以洪澤湖為會歸之地。
則水勢過大。
今黃河大溜。
現注微山湖。
正流不過十分二三。
似可趁此河淺時。
于祥符閘口附近處。
将黃河挑浚。
與堤内相平。
再培補卑薄堤岸。
以防沖潰。
并修複歸仁堤閘座。
以時啟閉。
使睢河諸水。
盡引入黃等語。
複據刑部尚書張照奏稱、陳世倌所奏。
第以水不得涸。
來歲猶煩赈恤為慮。
而未籌及目前經理之法。
查赈饑以分散為上。
即以工代赈。
亦必各處興工為上。
應擇有收地方。
派幹員分管饑民若幹戶口。
就近興工。
其工價比常例多給。
俾足養贍妻孥。
倘地方有樂施之人。
計工價之多寡。
照捐例題請議叙。
再從來治河之要法。
曰毋與水争。
曰棄地與水。
請将被水州縣。
擇其地勢最低下處。
轉加挑浚。
潴而為澤。
其舊有之支河。
轉加深闊。
引高原之水入之。
則下者既下。
高者自然涸出。
既減在内之水勢。
則外河通海之處。
自必漸平。
目前雖有傷田賦原額。
異日民間。
必收陂澤之利。
有此工作。
百姓又可就本地以工代赈。
統入赈項奏銷等語。
查今歲水災非常。
工程難于兼顧。
必當籌其緩急。
其陳世倌所稱、入海故道。
可否仍循舊制疏修之處。
難以臆斷。
應将此奏、交與欽差大臣、江南山東督撫總河、會同詳議具奏。
至張照所稱、饑民以分散為上。
應于各處興工代赈。
并相度地勢。
擇加挑浚。
原屬地方應行之事。
惟在措置得宜。
亦應将此奏、交欽差大臣、及該督撫總河、一并查議具奏。
得旨、依議速行。
○予故二等伯散秩大臣馬哈達、祭葬如例。
卷之一百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