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旨。
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餘依議。
○兵部議覆、山西布政使嚴瑞龍奏稱。
商人挾赀貿易。
原準雇覓骠丁護送。
乃有不法骠丁。
擅敢藉端擾累。
虛張聲勢。
捏稱皇饷。
殊幹例禁。
請嚴行禁止。
應如所請。
通饬各省地方官。
出示張挂關津渡口城鄉市鎮。
倘有骠丁在外滋擾不法情事。
嚴拏重究。
從之。
○己醜。
禮兵二部議準、禦史黃元铎奏稱。
嗣後文職自督、撫、以下。
道、府、以上。
武職自将軍、都統、副都統、提、鎮、以下。
協領、副将、以上。
現任來京。
凡值祭祀耕耤之期。
在附近地方潔齋居宿。
屆期各按品級排班行禮。
從之。
○又議準、禦史黃元铎奏稱。
嗣後文職自督、撫、以下。
道、府、以上。
武職自将軍、都統、副都統、提、鎮、以下。
協領、副将、以上。
或入觐來都。
或奉調在京者。
如遇皇上升殿之日。
一體排班行禮。
總督加尚書銜者。
列六部尚書之末。
巡撫加侍郎銜者。
列侍郎之末。
巡撫加右副都禦史銜者。
列副都禦史之末。
布、按、二司。
列小九卿之末。
道、府、等官。
列部郎之末。
将軍、都統、提督。
列在京都統之末。
副都統、總兵官。
列在京副都統之末。
協領、副将、等官。
列在京參領之末。
從之。
○豁免福建雍正十一二年、民欠未完谷一千九百三十五石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貴州省威甯州民李粹妻張氏。
○庚寅。
上幸瀛台。
賜準噶爾使臣吹納木喀、筵宴。
○戶部議覆、正黃旗蒙古都統瑚琳等奏稱。
察哈爾官兵之妻寡婦。
應否支給半俸半饷。
湏議定章程。
應如所請。
照八旗官兵寡婦之例。
支給周年一半俸饷。
即行文察哈爾總管、遵照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廣東省普甯縣民陳孟秀妻沈氏。
○辛卯。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吏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稱。
河南下北河同知。
原管儀封縣汛堤工。
今已歸曹儀通判所屬。
其下北河同知。
應鑄給分管開封府祥陳蘭下北岸同知關防。
新設曹儀通判。
應鑄給分管曹儀河務通判關防。
從之。
○戶部議覆、奉天将軍額爾圖等奏稱。
每年放票刨參。
俱派員嚴查。
并設卡座。
勢難偷越私采。
從前侍郎留保、所稱奉天設行店榷稅。
以防透漏。
雖似可行。
但領票人夫。
多屬奉天、船廠、甯古塔、三處土着旗民。
所得參。
或在甯古塔賣充盤費。
或随護牌至奉天售賣。
若奉天設行店榷稅。
不無土豪奸商。
紛擾滋弊。
應請别籌納稅之法。
查偷采參觔。
自應嚴密稽察。
以清山禁。
倘有私帶米糧接濟者。
查出一并治罪。
至官商資本參觔。
并人夫餘剩參觔。
既不便于奉天設行店榷稅。
又不便令土着人夫一并入關納稅。
其收納稅銀必有一定之所始免透漏。
今官參餘參。
俱于甯古塔地方會核。
應即令該副都統、照山海關榷稅之例查明收納令該商解繳監督。
仍知照奉天将軍奏聞。
并知會戶部。
及山海關監督查核。
其官商及人夫進關貿易參觔。
俱钤印票封。
交本人收執。
移交山海關監督。
已稅之參。
免其再稅。
如影射夾帶。
較原報之數多出者。
将參入官。
照例治罪。
并将查驗不實之員參處。
從之。
○豁除江西興國、廬陵、萬安等三縣、被水坍沒田二頃四十七畝有奇。
○準噶爾部人特古斯、達巴齊、巴雅爾、克楚克、庫格勒貝、達胡、蒙格勒克、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以故樸族族百長餘仲魏色爾子拉甲補、四川革赍土百戶江科子四朗林欽、襲職。
○以患病解職之貴州黃道溪長官司土官黃卷子黃之钺、襲職。
○壬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奉皇太後幸瀛台。
○谕。
據理藩院奏稱。
青海原任親王岱青和碩齊察漢丹津。
從前實心效力。
于羅蔔藏丹津悖逆。
毫無沾染。
是以皇考格外加恩優待。
後岱青和碩齊察漢丹津、病勢危笃。
奏請伊妻那木劄爾、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