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遊牧之事。
曾經允行。
自伊辦理遊牧事務以來。
教訓伊子親王旺舒克。
并約束屬下。
辦理妥協。
今忽病殁。
着特加恩賞銀五百兩。
派侍衛一員。
擕茶酒前往祭奠。
○王大臣等議奏。
前據甯古塔将軍鄂彌達奏稱。
吉林等處設義倉。
撥兵耕種以來。
毫無裨益。
兵丁反有苦累。
且現存之谷。
大半黴變。
經臣等以設倉貯谷。
原備緩急之需。
若輙行停止。
歉收無由接濟。
今黑龍江等處。
既有兵丁耕種公田、交納谷石之例。
應令照此例。
将未墾蕩田。
酌量墾種等因議準在案。
今據該将軍鄂彌達查奏。
吉林各屬義倉。
向系就近分設。
并非設于一處。
若照黑龍江之例。
歸于一處。
使數百裡外之人。
移來墾種。
多有未便。
且吉林城二百裡外。
始有蕩田可耕。
收獲谷石。
運送至倉。
亦屬艱難。
請于吉林八旗四十八佐領下。
每佐領各置牛一具。
水手牛六具。
烏拉九台津渡、水手牛十具。
四邊邊門、各牛五具。
金州、鄂佛羅、等十七台。
牛十具。
每具三人。
各于本處墾田耕種。
每人徵倉斛谷十六石。
交納本處之倉收貯。
倘遇籽粒不獲。
或值歉收。
散給貧苦兵丁。
秋收照數歸還。
每石加收五升。
其置買牛隻農器。
請于庫貯盈餘銀内動支等語。
應如所請。
每年收獲谷石。
令三分粜二存一。
至該将軍複稱三姓、甯古塔、阿勒楚喀、珲春、各等處之義倉。
一體辦理。
但各處現在應如何耕種。
倉内有無存貯谷石。
何處應牛若幹具。
置買牛隻農器。
動支何項銀兩之處。
均未聲明。
應令該将軍核議具奏。
從之。
○盛京禮部侍郎那爾泰奏。
從前凡遇陵寝大小祭祀齊集時。
其應齊集大臣内。
如有患病事故者。
或咨行印文。
呈報臣部。
或遣人呈報。
未歸畫一。
實難查核。
伏思祭祀齊集。
钜典攸關。
請嗣後凡應行齊集大臣内。
如有事故。
先期咨行印文。
到臣部注檔備核。
如無事故。
又不咨行印文呈報者。
即将職名查參。
得旨。
如所請行。
○以工部右侍郎德齡、充經筵講官。
○以正紅旗漢軍參領于宗文、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癸巳。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
前準部咨。
撥運江南倉糧二十萬石。
已全數運完。
不日可抵江省。
惟運費一項。
在未奉部文以前。
已照豫省舊例。
每石每百裡。
給銀二分。
蓋緣上江需米孔殷。
刻難延緩。
且需用船隻甚多。
俱從遠處雇募。
尤難較量锱铢。
緻誤公事。
故照舊例給發。
此時既不便向船戶追還。
又難令承辦各員賠補。
懇将此次運腳、在豫省境内者。
仍準照舊例銷算。
将來另有撥運。
再照部議查辦。
得旨。
如所請行。
該部知道。
○甲午。
戶部議準、安徽巡撫張楷奏稱。
宿州、虹縣、臨淮、靈璧、等州縣。
連年被水。
錢糧停徵。
所需驿站銀。
俱于司庫借給。
今鳳陽等府。
靈璧等州縣。
七年夏、又被水。
夫馬工料無支。
應仍在司庫借給。
至各屬現被秋災。
俱經委員确勘。
一切民衛錢糧。
遵例停徵。
驿站夫馬。
難以嗷待。
應自本年夏季為始。
所需工料銀糧。
在司庫匣費内暫行借支。
統于次年麥熟後。
啟徵歸款。
從之。
○又議準、四川副都統永甯奏稱。
成都八旗官兵口糧。
俱動項交地方官。
于每年秋收時。
買米收貯。
至米價昂貴時。
照原價分給兵丁。
甚屬有濟。
但收貯微少。
現于覺和托名下。
追出銀一千四百七十九兩零。
皆系向兵丁勒索之項。
請仍交地方官買貯分給。
從之。
○禮部議準、湖南學政阮學浩奏稱。
寶慶府屬之城步縣。
乾隆三年。
改歸靖州管轄。
其文武生童。
亦改附靖州考試。
嗣于六年經貴督張廣泗題準、城步縣仍改歸寶慶府管轄。
其歲科兩試。
自應仍循向例。
從本屆歲考為始。
城步生童。
改為寶慶府考試。
一切報部冊案。
統入寶慶府屬。
文武新生。
俱照舊例撥取府學名數。
從之。
○欽差侍郎周學健、直隸總督高斌、兩江總督宗室德沛。
安徽巡撫張楷奏。
上江連年撥赈平粜。
倉貯空虛。
應及時買補。
接濟來春。
但本年江北大荒。
而湖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