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又有失收之處。
時價在一兩二錢上下。
較昂于各屬原粜一兩内外之價。
實難責其賠墊。
懇将今年采買。
準以一兩二錢為率。
設價再昂。
即停止。
後不為例。
得旨。
如所請行。
該部知道。
○乙未。
谕。
江南山陽、阜甯、安東、清河、桃源、淮安、大河、等七縣衛。
疊被水祲。
黎民困苦。
今年赈濟夏災時。
每米一鬥。
照例折銀一錢。
嗣因地方米價昂貴。
一錢之價。
不能買米一鬥。
朕加恩增至一錢二分。
今部中将秋災案内米價。
準其折給一錢二分。
而夏災案内。
仍照一錢之數。
此遵定例辦理者。
但山陽等七縣衛。
被水較他處更重。
自應格外施恩。
着将夏災所赈米價。
準與秋災一例報銷。
每米一鬥。
準折銀一錢二分。
該部可即傳谕江南督撫等知之。
○大學士等議準、四川巡撫碩色奏稱。
川省連年豐稔。
統計常平捐監社倉。
現共貯谷二百六十餘萬石。
而未經敷額之監糧。
又現在陸續收捐。
是川省之倉儲漸充。
足備緩急。
近因江、楚、等省糧貴。
販運者多。
又兩淮、湖北、赴川采買者。
十四萬餘石。
自無谷賤傷農之患。
若再加本地采買。
恐糧價騰貴。
轉于本地民食有礙。
今兩江災傷甚重。
楚省亦被偏災。
何敢歧視。
查自成都、至重、夔、一路近江易運州縣。
共有二十餘處。
系産米之區。
又臨河易買。
生俊樂捐。
故所貯獨多。
約計現存谷六十餘萬石。
倘江楚需糧孔亟。
可先酌動二十萬石。
今楚省就近撥運。
遞相接濟。
俟該省平粜完時。
将價銀解繳川省。
酌發于糧少倉虛之州縣。
照時價從容買貯。
從之。
○丙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我朝文臣。
無封公侯伯之例。
大學士張廷玉伯爵。
系格外加恩。
彼時伊奏請與伊子張若霭承襲之處。
不合。
今着帶于本身。
伊子張若霭。
不必承襲
○又谕。
仲永檀密奏留中之摺。
鄂容安如何問及。
仲永檀如何告知。
臣工密奏之事。
豈容如此宣洩。
仲永檀、鄂容安、俱革職。
拏交慎刑司。
着莊親王、履親王、和親王、平郡王、大學士張廷玉、徐本、尚書讷親、來保、哈達哈、審明具奏。
○戶部議準、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稱。
乾隆六年。
第一次編審隴西各州縣。
共新增民丁六千四百八十二丁。
應均攤徵補暫豁屯戶丁銀三千二十兩零。
請自癸亥年起入額徵收。
尚該未補暫豁屯戶丁銀六千四十六兩零。
俟下屆編審。
再分二次抵補。
至抵足之年。
仍遵舊例永不加賦從之。
○予故署陝西巡撫戶部左侍郎降一級留任岱奇緻祭如例。
○豁免福建尤溪、永安、崇安、福安、等四縣、荒田溢額銀九百三十七兩有奇。
米一百四十二石有奇。
○丁酉。
禦史吳炜奏、前奉谕旨。
令内外大臣。
保舉如陽城、馬周者。
以備耳目之司。
今蒙将保舉單發出。
查所保人員内。
有畢宗高、朱文灏、二員。
名實未副。
外論沸騰。
又原任道員劉永鐄、從前參款累累。
亦應查明有無公私罪犯。
方準與選。
至此外或有可議之人。
恐複尚多。
請敕下吏部。
于所保起廢人員内。
查明原任有無過犯。
方準考試。
得旨。
這所奏是。
朕立賢無方。
廣開言路。
故令諸臣秉公保舉。
而諸臣多不以實。
即如周學健所保。
皆系同鄉。
已行申饬矣。
今茲吳炜所奏之三泰、滿色、二格。
以朕視之。
其所保之畢宗高、朱文灏、劉永鐄、奚特不稱周城之選。
即其人之素行。
亦不足齒于士大夫之列。
三泰等着即饬行。
其所保之人。
不準帶領引見。
再韓光基所保之劉之璋、李懋德。
聞其人亦俱平常。
韓光基亦着饬行。
所保之人。
不許帶領引見。
餘着該部議奏。
○戊戍。
大學士等奏、準噶爾來使進藏。
應行備辦事宜。
得旨。
依議。
烏赫圖着賞銀一千兩。
玉寶着賞銀二千五百兩。
以為沿途費用。
○工部議準、江西巡撫陳宏謀奏稱、宜春縣之太平關、萍鄉縣之案山關、插嶺關、石灰營關。
玉山縣之屏風關。
貴溪縣之昂山關。
各應分别修建。
并建造城樓營房。
添設兵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