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七年。
壬戌。
十二月。
辛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大學士等、朕細閱鄂容安、仲永檀、供詞。
伊等往來親密。
于未奏以前。
先行商謀。
既奏以後。
複行照會。
二人俱已供出。
明系結黨營私。
糾參不睦之人。
爾等祗拟以洩漏機密事務之律。
不合。
着會同三法司。
另行嚴審定拟具奏。
○補行乾隆元年、四年、湖北省大計。
不謹官五員。
年老官三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湖南省大計。
不謹官四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五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四員。
分别處分如例。
○予故原任直隸巡撫郭世隆、涿州知州洊升湖廣總督李成龍、河南舞陽縣知縣贈奉議大夫按察使佥事潘宏、盧氏縣知縣白楹、劉瀾、濟源縣典史李應選、入祀各該省名宦祠。
直隸明大學士李标、原任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張榕端、河南歲貢張星、明諸生李光璧、舞陽縣明殉節諸生陳預抱、陳預養、陳預懷、魯山縣明殉節諸生陳維明、入祀各該省鄉賢祠。
其殉節諸生陳預抱之子默通、陳預養之子默恒、默言、襄九等、亦附其側。
○開墾福建羅源、永安、南澳、澎湖、龍岩等五縣、民屯田地七十六頃二十五畝有奇。
○壬寅。
加賞外藩蒙古王等。
癸亥年俸。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太湖營遊擊。
管轄湖面四百餘裡。
地方極其遼闊。
與提督駐劄之甯波府。
相距有五百餘裡。
中隔錢塘、曹娥、兩江。
風濤朝夕無定。
不能計日而至。
設遇緊急事務。
呼應甚難。
其湖協副将、駐劄湖州。
與太湖營相隔僅數十裡。
兩營汛防。
界址毗連。
請将太湖營改隸附近之湖協副将專管。
仍歸提督統轄。
從之。
○又議準、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浙江磐石營。
向設水師參将一員。
雍正六年。
移駐玉環。
該處另設陸路都司。
查磐石面南一帶。
盡屬大洋。
沿海悉系沙塗。
船隻往來。
俱由磐石随潮而進。
六十裡直連郡城。
該營止設小艇二隻。
僅可内港巡查。
不能外洋曆險。
請以磐石地方添設之水師參将。
玉環左營陸路守備。
改為水師。
兼轄陸路。
所需巡船。
于玉環右營撥用。
右營水師守備。
移駐磐石。
各海口悉歸管轄。
其巡查内地營汛。
仍歸陸路都司。
磐石城内。
舊有守備衙署。
止須修葺。
添蓋營房三百餘間。
從之。
○命江西按察使淩燽、回籍終養。
從巡撫陳宏謀據情代請也。
○調四川按察使李如蘭、為江西按察使。
以福建延建邵道姜順龍、為四川按察使。
○癸卯。
谕曰、王大臣等、審訊仲永檀、鄂容安、一案。
今日奏請刑訊仲永檀鄂容安。
并将大學士鄂爾泰、革職拏問。
此奏又屬錯誤。
此奏前經王大臣會審時。
仲永檀、鄂容安、已将平日往來親密。
并将具奏事件前後商量情節。
一一供出。
夫以仲永檀如此不端之人。
而鄂爾泰于朕前屢奏其端正直率。
則其黨庇之處。
已屬顯然。
久在朕洞悉之中。
若欲将伊革職拏問。
則已于前日降旨。
何待爾等今日之奏請。
蓋以鄂爾泰乃皇考遺留之大臣。
于政務尚為谙練。
朕不忍以此事深究。
若以此事深究。
不但罪名重大。
鄂爾泰承受不起。
而國家少一能辦事之大臣為可惜耳。
但其不能擇門生之賢否。
而奏薦不實。
不能訓伊子以謹饬。
而葛藤未斷之處。
朕亦不能為之屢寬也。
鄂爾泰着交部議處。
以示薄罰。
朕辦理此事。
皇考在天之靈。
自能洞鑒。
鄂爾泰嗣後當洗心滌慮。
痛改前愆。
以副朕恩。
倘仍前不檢。
鄂爾泰自思之。
朕從前能用汝。
今日能寬汝。
将來獨不能重治汝之罪乎。
至爾等奏請将仲永檀、鄂容安、加以刑訊。
伊等俱曾為三品大臣。
又豈可似盜賊罪犯。
重加三木。
則不過套夾一訊。
為汝等斷案張本。
又何必多此一番奏請乎。
況此事情迹已明。
無庸刑訊。
仲永檀受朕深恩。
由禦史特授副都禦史。
乃依附師門。
将密奏密參之事。
無不豫先商酌。
暗結黨援。
排擠不睦之人。
情罪甚屬重大。
鄂容安在内廷行走。
且系大學士之子。
理應小心供職。
閉戶讀書。
乃向言官商量密奏之事。
情罪亦無可逭。
但較之仲永檀、尚應末減。
爾等可定拟具奏。
○戶部議準、署直隸總督史贻直奏稱、直屬乾隆六年各營親丁公費。
借動銀一萬餘兩。
實無存公餘銀。
可以歸還。
請照乾隆二三四五年之例。
于該年建曠銀内開銷。
從之。
○工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長洲縣之南。
塘路四工。
與常熟縣之北。
塘路三工。
均系濱河。
兩面皆水。
風濤沖擊。
常有坍損。
地方官勢難修葺。
請于保固限滿後。
按年動項修築。
應如所請行。
其餘各工。
仍令地方官随時修理。
若遇河水沖決。
仍準确估興修。
從之。
○又議準、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寶山縣北門外、舊城水關廟後。
岸土被潮沖刷。
水至塘腳。
應請下築坦水石壩一百二十丈。
又月浦塘。
原築坦水壩一百二十丈。
單路石壩一百七十丈。
南北兩頭無坦水之處。
潮浪沖擊。
侵削塘身。
應接築坦水壩一百丈。
單路石壩六十丈。
現因情形危險。
急須搶護。
已在司庫存公匣費内動給趱辦。
候部覆撥還歸款。
從之。
○考察奉天及各直省駐防旗員軍政。
卓異官五十員。
不謹官二員。
罷軟官五員。
浮躁官三員。
年老官二十八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十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革詹事黃叔琳任。
以向任山東布政使、揭參舛錯故也。
○甲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駐防哈密安西提督永常奏稱、乾隆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接軍機大臣議定、防所倒斃馬駝。
每年分款按額準銷之處。
迄今俱遵照辦理。
惟有自乾隆二年八月十五日之後。
至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接奉定例之前。
此年餘之間。
哈密、赤金、廠内。
共倒馬八百二十六匹。
因俱在未定額數之前。
屢經提臣援照寬免之例。
送部請銷。
部覆按例準銷五百九十七匹。
其餘二百二十九匹。
乃逾額之項。
非奏明之項可比。
應令着賠。
臣查經管弁兵。
久已換班回營。
其中不無升遷事故。
若逐一行催。
勢必累及妻子。
可否邀恩準銷等語。
此項例前逾額之馬。
雖無準銷之例。
然邊地弁兵。
力量艱難。
朕所轸念。
着格外加恩。
準其一體報銷。
以示優恤。
該部可即行文該督撫等知之。
○又谕、從前皇考因額魯特王色布騰旺布、和托輝原任貝勒博貝、之屬下烏梁海等。
本管王貝勒科派過重。
恐生計匮乏。
特降谕旨。
令議定烏梁海等、于每年各進獻貂皮五張内。
減去二張。
仍照數加恩賞給伊等所屬遊牧母羊。
以為久遠滋息生計。
今聞得王色布騰旺布、貝勒成衮紮布等。
仍于烏梁海等收取貂皮五張。
本宜即行議處。
但姑念伊等從前效力勞績。
又系蒙古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