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耔種口糧。
又有從前借欠耔種口糧。
分作六年帶徵之項。
統應完納。
加以積年舊欠地丁銀糧。
為數繁多。
一時交集。
小民力難兼營。
深可轸念。
朕思本年額賦。
系惟正之供。
例應輸納。
本年所借籽種口糧。
春貸秋償。
亦應如數交還。
至于從前借欠之籽種口糧。
已分作六年帶徵。
無庸再緩。
惟有舊欠地丁銀糧。
自乾隆元年起。
至二三四五六七等年積算。
其數較之一歲正額。
幾至加倍若責令一時輸将。
民力實為竭蹷。
着将臯蘭等十六廳州縣。
節年舊欠地丁銀糧。
分作四年帶徵。
以示朕優恤邊民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己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以内閣侍讀學士德通、為詹事府詹事。
○庚辰。
谕軍機大臣等京師及畿輔地方。
時雨沾足。
山東亦得透雨。
巳曾奏到。
惟是豫省從前望雨最切。
近日曾否得雨。
現在情形如何。
雅爾圖何以并未奏聞。
爾等可傳旨詢問。
令其速行具奏。
○調江南淮揚道陳景瀛、來京引見。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壬午。
上詣北郊齋宮齋宿。
○訓饬文武官約束刁民。
谕、國家愛養斯民。
惟恐一夫失所。
為百姓者。
正當奉公守法。
以受國家惠濟之恩。
乃看近來情形。
地方偶爾歉收。
米糧不足。
價值稍昂。
督撫未嘗不籌畫辦理。
而刁頑之民。
遂乘機肆惡。
招呼匪類。
公行搶奪目無法紀。
如果系窮民乏食。
自當赴州縣衙門告籴。
若官員辦理不善。
亦當赴上司衙門申訴。
豈有借谷少之名。
遂擾害良善。
挾制官長。
逞其兇鋒。
行同光棍。
此則鄉邑之大蠹。
不可不重加懲治。
以儆頹風者。
乃無識之督撫。
間遇聚衆搶奪等事。
欲自諱其平時化導之不力。
與臨時禁約之無方。
止将州縣官參劾一二員。
以卸已責。
而于搶奪之案。
朦混歸結。
無怪乎刁風日長。
而無有底止也。
至于有司。
或營私作弊。
激成事端。
或玩視民饑。
困苦莫恤。
該督撫自應據實嚴參。
未有百姓罷市哄堂。
恃強淩弱。
而可以姑息養奸者。
又如國家設立營制。
原以彈壓地方。
乃近日汛弁兵丁。
遇有搶奪之事。
類皆觀望淡漠視之。
豈設兵衛民之本意。
着督撫提鎮嚴饬所屬弁兵。
協同文員實力查拏。
若有推诿不前者。
亦即嚴參。
交部議處。
○是月。
黑龍江将軍博第等奏。
本屬食俸官員。
例入軍政。
其不食俸之打牲索倫達呼爾等處官員。
亦已奏明。
與食俸者同入軍政。
惟駐劄呼倫貝爾之厄魯特巴爾呼等官。
乾隆二年軍政之期。
前任将軍未經奏入。
請嗣後凡遇軍政之年。
将此項官員。
一體入于軍政。
得旨。
好。
○直隸按察使翁藻奏。
勤宣德意。
在親民之牧令。
常與民接。
如于公事稍暇。
親詣鄉村。
遇耆老則優禮以待之。
遇幼孤則施恩以撫之。
又于父老相見之時。
詢其子弟之賢否。
孝友。
者面加贊揚。
乖違者切加訓饬。
則雖有強悍不馴者。
當不敢犯尊陵長。
而性情和順者。
益知祇父恭兄。
四境之中。
周流數次。
官民相親。
初無捍格矣。
得旨。
所見好。
實力行之。
○直隸提督保祝奏。
嗣後募補兵丁。
除餘丁土着民人之外。
必須察明來曆。
方許入伍。
并陳率屬各加訓練等情。
得旨。
知道了。
諸凡實力為之。
○天津鎮總兵官傅清奏。
鹽臣三保、向患痰症。
三月内、見其言語澀滞。
心神恍惚。
今閱兩月。
複往看視。
家人仍以病辭。
未見。
竊以鹽臣卧病日久。
一切稅務。
委之家人胥役。
恐朦混滋弊。
得旨。
已有旨命汝查辦。
非謂如是而已。
須清查胥役家人。
乘機滋弊。
重處以示警。
三保若有應行參處者。
不妨參奏。
豈有如此糊塗具奏之理。
○又奏謝署理鹽政。
得旨。
雖署理數日。
不可不盡心。
慎之。
○署兩江總督協辦河務尹繼善奏。
暫停宣谕化導之欽差。
恐愚民無知。
群聚呼号。
緩急輕重之間。
難以措置。
得旨。
多一宣谕化導。
愚民自然加一番提撕警省。
況教化者。
國家之大務。
卿讀書人。
不可緩視之。
○蘇松鎮總兵官張天駿奏謝調補福建台灣鎮總兵恩。
得旨。
汝前在廣東。
頗不滿朕意。
茲複用汝重任。
汝當勉力。
海疆重地。
不可用小聰明也。
○安徽巡撫範璨奏請。
将鳳、颍、泗、滁、和、等處災民。
乾隆六年七年分借給麥種。
準于甲子、乙醜、等年。
分年帶徵。
以纾民力。
得旨。
好。
應如是者。
○閩浙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