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蘇圖奏。
拏獲海洋盜首餘士大等一十二人。
得旨。
未必止此數人。
總宜時刻留心。
○福州将軍新柱奏。
各省駐防骁騎校缺出。
請于領催中擇其熟谙旗務。
長于管轄者題補。
毋庸拘定挨次記名成例。
得旨。
應如是者。
○福建陸路提督武進升奏報。
南平縣奸民。
抑勒官府開倉平粜。
聚衆罷市。
現在嚴緝各犯。
得旨。
所奏俱悉。
其為首奸民。
必不可使漏網也。
○又奏報、福州、延平、建甯、汀州、邵武、福甯、等府。
雨水過多。
收成歉薄。
得旨。
所奏俱悉。
人情安怗否。
○湖廣總督阿爾賽奏。
湖南布政使張燦、于平粜米價。
并不悉心調劑。
巡撫許容、近日諸事恍惚恐有贻誤。
得旨。
早有旨了。
待汝奏耶。
汝亦慎之。
○湖南按察使明德奏。
嗣後遇聚衆搶劫等事。
不許混參有司。
以卸已責。
務須實力查拏辦理。
得旨。
前日阿爾賽欲參縣令。
朕批示不可。
不謂汝見到此。
好勉之。
○河南巡撫雅爾圖奏報。
欽差禦史張漢、密辦查赈事宜。
乃竟私緻布政使趙城手書。
宣露關通。
書内種種危言。
事悉無憑等情。
得旨。
張漢幾事不密。
自有應得之咎。
若所察果實。
是汝玩視民瘼于前。
又文過飾非于後矣。
○署山東巡撫布政使包括奏。
東省雨澤愆期。
除報齊勘實。
循例借貸外。
有收成六分。
于例不應成災。
而計其所獲。
與成災之五分同者。
請動常平等谷出借。
并予免息還倉。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巡視河東鹽政吉慶奏。
晉省民情褊急。
易起忿争。
責成地方州縣。
宣講。
聖谕外。
仍諄切化導于準理詞訟時。
聚集多人。
尤宜就事開示。
以感動其心。
庶人知自懲。
得旨。
所奏俱悉。
汝見到此。
固屬可嘉也。
○署川陝總督馬爾泰奏。
駐防哈密兵丁設卡。
原以偵探聲息。
保護回民。
本非戰兵可比。
宜令徹回。
查現在駐防兵共四千五百名。
内二千五百名、于乾隆五年更換到防。
上年已屆徹換之期。
應即徹回。
其六年到防之二千名。
雖未滿二年。
為日較淺。
然現據準噶爾夷使進藏熬茶。
于二月内起身。
約計閏四月内。
可抵哈濟兒地方。
将來即由東科爾貿易赴藏。
亦不過再遲兩三月之事。
俟夷使過後。
再行徹回。
至赤靖、橋灣、布隆吉、等處防兵。
原議令于新兵到後。
即行徹回。
而防所馬匹。
亦令撥給安西新兵騎操之用。
軍器鳥槍。
并令給交。
以資操演。
應即遵照通行徹回。
再各标鎮營備戰馬駝。
安西一鎮。
為首先禦侮之所。
尤須挑撥健壯者充用。
如不足額。
于内地各鎮标營孳生内撥補。
如仍不敷用。
即動帑買足。
其肅鎮備戰兵丁。
與安西相去不遠。
馬駝亦屬緊要。
應将此二鎮馬駝豫備壯健。
現饬内地各提鎮營、分别辦理。
得旨。
所奏俱悉。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
甘、涼、西、肅、一帶。
有青衣僧、黃衣僧孳僧、各名色。
托迹缁黃。
并非閉戶焚修。
請勒令還俗歸業。
得旨。
徐徐辦理。
不必如是急遽為之。
○又奏、河西甘、涼、肅、一帶。
尚未得有透雨。
得旨。
覽。
一得透雨。
即便奏聞。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等奏。
厄魯特之達什車林來降。
報聞。
○又奏、本年三月。
前赴軍營。
據參贊大臣詳稱、準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咨稱、來見貝勒之烏梁海護衛十二名。
可否令其進卡、請示。
查此等烏梁海。
經曆任将軍。
并不禁其來往。
仍準其入卡等語。
應如所覆。
照前例行。
惟嚴查原進人數。
不可多少。
得旨。
是。
應如此辦理者。
○又奏、北路軍營參贊大臣。
前奉旨以副都統拉布敦、更換阿岱。
以副都統銜烏爾登、更換塔爾瑪善。
今已于四月二十七日俱到軍營。
塔爾瑪善即于是日起程赴京。
至阿岱、應令前往烏裡雅蘇台更換慶泰。
但彼處離大營千有餘裡。
驿傳往來。
不免滋擾。
請令阿岱仍暫住大營。
俟閏四月間。
令拉布敦往代慶泰。
得旨慶泰頗欲多事。
一切當加意經理。
如有不妥處。
即行奏聞。
○四川提督鄭文煥奏。
四月二十日。
帶領官兵。
行抵出皂駐營。
臣未出口之先。
檄調郭羅克正副土目。
齊集黃勝關外。
聽候宣谕。
該酋等聞風知畏。
随有正土目丹增、副土目索布六、戈噶杜他、折旺蚌等來松。
禀訴所屬部番。
恣為夾壩。
黑人多。
白人少。
我等力弱。
不聽約束。
情願請兵仗威。
将搶劫西甯各案賊贓。
指名擒獻。
以分黑白。
不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