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壞朝廷地方。
經臣反複究诘。
俱各俯首知罪矢口輸心。
請以子侄為質。
願圖自效。
乃谕以朝廷寬大。
姑緩鋤剿。
準與發兵臨巢。
俾其效力贖死。
随派員帶領漢土官兵一千五百餘員名。
先後齊赴郭羅克地方。
督率該土目等。
自相舉報。
擒賊獻贓。
其為質子侄。
即令就近送交阿壩土千戶墨丹仲、收管照應。
釋其疑畏。
得旨。
看此光景。
似易辦。
但不可易視之。
仍應慎重妥算為是。
而尤以令其革面革心永保無事為要也。
○廣州将軍署兩廣總督策楞奏。
桂林米價。
每石已至二兩以上。
恐本地存倉米不敷接濟。
将東省運回楚谷。
就近截留一萬石。
仍于梧倉買備平粜項内。
撥還東省。
再于柳州府倉内。
撥谷五千石。
運省平粜其運腳等、在粜價盈餘内開銷。
至撥運之後。
尚有不敷。
亦即在柳州就近酌撥。
得旨好。
應如是詳酌妥辦也。
○又奏、西省貼近安南。
值該國盜匪竊發之時。
邊防尤關緊要。
饬令文武大員。
督率漢土官兵。
在于各關隘口防範稽查。
以杜漢奸夷匪。
潛出竄入。
得旨。
是。
應如是嚴我邊防也。
○又奏報、廣東潮陽縣貴峙地方奸民李阿科等、聚衆為匪。
現已查拏到案。
總在嚴懲首惡之罪。
稍寬脅從之條。
得旨。
好。
○又奏謝恩請訓。
得旨。
内外如一。
始終不貳。
此外更何訓汝之有。
○廣西巡撫揚錫绂奏。
安南諒山地方匪徒王輝妙等、滋擾。
現已大敗。
據太平府屬之閘門隘員弁稱、有避難民人。
求入内地者。
查此等民人。
不避難于王輝妙攻破諒山之時。
而避難于潰敗之後。
安知不有附和匪徒。
藉此逃竄。
應令查訊。
方準遞回原籍安插。
至于夷地子女。
則一概攔阻。
不令一名入内。
得旨。
所見甚妥。
嘉悅覽之。
○廣西右江鎮總兵官畢映、奏陳地方營伍情形。
得旨。
汝當岩疆要鎮。
一切整饬營伍。
和輯兵民須勉力為之。
○又奏報、拏獲書符挖窖之黃三、王祖先等犯俱供出李開花同案。
現在上緊追究。
得旨。
李開花至今未獲。
汝等均應留心也。
○署雲南總督張允随奏。
安甯州境内。
無水田地一萬三千五百餘畝。
若于高處築壩。
蓄水開渠。
每年可多收倉鬥谷二萬五千六百餘石。
請于官莊變價項下供給各業戶乘時興工。
得旨所奏俱悉。
○又奏、滇省開化、廣南、臨安、元江、普洱、五府地方。
均與安南接壤。
除臨安、元江、普洱、三府地方。
仍照常防守外。
其廣南府屬通交路迳。
有篾那、郎海、二處。
先經安設塘卡。
每卡撥兵練二十六名。
今再添兵四名。
土練十名。
每卡共兵練四十名。
又闆江河、董昂、美湯、那黑、董布裡妥、董布街、一帶。
與開化之蝴蝶、普元、牛羊、等處相連。
先經安設七卡。
每卡安兵五名。
土練十五名。
撥千總一員。
駐劄董布。
今再于附近開化之草鲊、黑打、鹹竜、那撒、四處。
各添一卡。
又鬼馬石硐、地方。
距董布甚遠。
稽察難周。
應再于适中之岜皓地方。
設立一汛。
安設九卡。
仍令該管員弁。
會哨巡查。
至開化一府。
東西南三面。
均與安南接壤。
水陸共六汛。
其水路最要者。
壩灑一汛。
煙瘴惡毒。
遴選服習水土之千總一員。
帶兵協同土練。
更替稽查。
陸路最要者。
牛羊一汛。
除原設把總一員外。
另撥外委千總一員。
帶兵五十名。
同彼地土練。
駐劄防守。
再查馬白隘口商稅。
曆系開化府同知經收徵解。
應責成該同知設立腰牌。
钤烙火印。
凡遇客商出口貿易。
查無違禁貨物。
填給腰牌。
于進口時。
繳驗查銷。
至交阯難民。
如有流入内地者。
該地方官查明。
給與口糧路費。
押送出口。
得旨。
有治人。
無治法。
以此意善行之可耳。
○又奏、安南自變亂以來。
村寨十室九空。
賊兵欲掠無所。
其勢不能久居。
但都竜一廠。
聚集民夷。
不下十餘萬。
内遊手無業之徒。
若乘機從賊。
則廠地難保無虞。
不可不嚴加防範。
除開化鎮已調撥存城兵四百五十名。
前往馬白汛賭咒河境上駐劄。
彈壓揚威外。
又檄調廣羅協官兵三百員名。
星赴開化。
聽候該鎮臨機調遣。
以壯軍勢。
并令出示。
于都竜廠張挂。
曉谕客民人等竭力堵禦。
保固廠地。
毋得驚竄失業。
得旨。
應如此辦理者。
○又奏報、開通金江上遊各灘。
工程垂竣。
試運京銅。
并無險阻。
得旨。
所奏俱悉。
若能常行無阻。
誠善舉也。
卷之一百九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