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行。
○調廣西左江鎮總兵丁士傑、為直隸宣化鎮總兵。
以廣西義甯協副将楊剛、為左江鎮總兵。
○是日、駐跸要亭。
○壬辰。
戶部議覆、禦史沈廷芳奏、請截留江蘇等六省漕糧。
以實倉儲一疏。
得旨、漕運關系京師積貯。
原未便輕議截留。
但目前京倉尚屬充裕。
而各省倉儲。
正在需米孔亟。
偶爾變通。
尚屬可行。
着将乾隆甲子年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六省。
應運京漕糧。
各留十萬石于本省。
再着江蘇、浙江、各将十萬石運往福建。
着江西、将十萬石運往廣東。
以備緩急之用。
此朕格外之恩。
不得援以為例。
○貸山東曆城、章邱、鄒平、長山、新城、齊河、齊東、濟陽、長清、肥城、東阿、平陰、青城、蒲台、博興、高苑、等十六州縣衛、被旱被雹災民。
免本年額賦。
○是日。
駐跸兩間房。
○癸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降旨、令韓光基、三和、修建倉廒。
朕思今年直隸天津、河間、被旱。
先後撥米五十萬石。
以備赈恤。
又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各截留漕米十萬石。
又撥運福建、廣東、二省米二十萬石。
是明歲漕糧。
較之往年。
已為減少。
所有倉廒。
諒已足敷存貯。
可寄信三和、令其傳旨韓光基、将此項倉工。
暫為停止。
俟乙醜年應需添蓋之時。
另行請旨辦理。
再桃花寺、白澗燕郊、三處行宮工程。
現令三和于今歲辦料明歲興工。
第思燕郊為回銮駐跸之所此處工程。
不過略加修飾。
所添房屋。
又屬無幾。
若于十月内可以告竣。
即一面辦理。
一面具摺随本奏聞。
倘不能及時告成。
亦着伊具奏。
其桃花寺、白澗、行宮。
仍照原議辦理。
○賜密雲縣搭橋官員人等飯食、及緞匹、銀兩有差。
○是日。
駐跸常山峪。
○甲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王進泰奏、現當駕幸塞外。
京師夜晚巡察。
尤屬緊要。
除臣等按期不時親查外。
請敕下護軍統領、及八旗都統等。
嚴饬該參佐領。
倘夜間偶有應傳緊要事件。
務将關防執照。
按期注寫日月。
臨時給發持往。
次日即行查銷。
不許豫給半年數月之久、關防執照。
任其收執假冒。
如遇夜持月日不符執照。
查出即行拏究。
并将給發執照之該管官、交部查議。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直隸總督高斌奏、各屬得雨。
現在動項委員采買麥種。
分貯被災各州縣。
查明貧戶畜有牛具者。
按畝五升借給。
如欲自買麥種。
每畝借給銀一錢。
缺乏牛力者。
昭例每畝借給雇價、制錢二十五文。
并令牛力有餘之家。
将外出貧民名下所遺麥地。
代為耕種。
亦按畝借給耔種。
視本人回籍月日遲早。
酌量分與子利。
至因旱乏草。
不能牧養者。
即令各員查赈之便。
驗明登注毛齒。
于八九兩月。
每月借給銀五錢餧養。
所借餧養牛隻銀兩、并雇價。
俱于來年麥秋兩季。
分限還官。
并嚴饬各地方官、親詣勸谕廣種。
即以勸課之勤惰。
為該員之優劣。
仍令查赈之道府。
就近督率稽查。
得旨、覽奏稍慰朕懷。
其勸課補種秋麥。
實為目下急務。
亟力為之。
○又奏、現在委員、先将極次貧民戶口。
分别查明。
以為辦赈之地。
但先經奏明十一月開赈。
屆赈期尚有三月餘。
貧民實有迫不及待之勢。
應請照先赈一月之例。
每于查明一州縣之後。
即先赈一月。
以安民心。
其極貧内之老弱孤寡羸疾。
量加續赈。
并十一月開赈之期。
俱仍照原奏辦理。
得旨、是。
知道了。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
○乙未。
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至熱河。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今年朝審秋審内情實人犯。
着停止勾決。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戊戍皆如之。
卷之一百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