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八年。
癸亥。
八月。
辛亥朔。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是日、駐跸查罕和羅。
○壬子。
吏部議覆、各館漢謄錄人員。
既有夤緣進館、募人代書之弊。
請嗣後各館漢謄錄。
亦照考取滿洲繙譯謄錄之例。
需用時。
臣部将舉人、恩、拔、歲、副、貢生、及捐納貢、監、等願考者。
行文禮部、國子監、查明造冊。
并同鄉京官印結送部。
欽點大臣。
暨稽察專員。
交順天府照考試現任筆貼式之例。
在貢院内考試。
取中者俟各館咨取。
挨名頂補。
至現在各館充補額缺之漢謄錄。
應交該館總裁、将不合例者。
咨部除名。
合例者。
秉公考試。
甄别。
照原奏額數留館。
造冊報部。
不得額外多留挂名之人。
如仍将不能書寫之人。
留館辦事。
查出。
将總裁提調等官、交部嚴加議處。
再查先經國史館奏準、凡繙譯謄錄缺出。
移咨吏部。
将取中之人。
多送數名到館。
以便考選充補。
查繙譯謄錄。
既由臣部照例考取若該館再加揀選。
始行充補。
與考定名次。
轉多攙越。
恐滋弊端。
請令仍照臣部原議。
挨名咨補。
如繙譯生疎。
字畫潦草。
即行咨部除名從之。
○歸化城都統噶爾玺等奏、上年十一月内。
大學士議準山西巡撫喀爾吉善等所奏、将土默特蒙古典給民人地畝。
年滿贖回分給貧乏蒙古臣等遵即曉谕衆蒙古。
将牧場禁止開墾。
并行令巡道曉谕民人外。
揀派參領十二員。
會同該紮薩克。
覆查蒙古地畝、及人口數目。
嗣因蒙古耕地。
不計頃畝。
隻計牛具。
一時難查。
本年雖得地畝。
耕種不及。
請将本年辦給蒙古之地。
仍暫歸各業主耕種。
秋收後再行徹出。
照官租例、一具令納銀三兩。
給貧乏蒙古。
其田地照數指給。
從明年起、自行耕種。
業經與将軍補熙、巡撫劉于義、會議報部在案。
茲據參領等查報。
土默特兩旗蒙古、共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九口。
原有地畝、牧場、及典出田地、共七萬五千四十八頃有奇。
此内去年查出實無地畝之蒙古、二千八百十二口。
人多地少之蒙古、二千一百五十六口。
伊等耕種地畝、三百三十四頃有奇。
再去年各佐領未經報出今經查出、有田三二十畝以上、一頃以下不等之蒙古、二萬二千一百四口。
耕種地畝、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頃有奇。
再典給民人地畝、四千頃。
除牧場地一萬四千二百六十八頃有奇外。
現在田地多餘之人、一萬六千四百八十七口。
耕種地畝、四萬二千八百頃有奇。
臣請将參領等查明之七萬五千四十八頃。
除牧場、及典出地畝、并現在之三二十畝以上、一頃以下者、不論外。
于四萬二千八百餘頃内。
撥出四千六百三十三頃十二畝。
分給實無地畝及人多地少之蒙古。
每口以一頃為率。
以為常業。
分别造冊。
送戶部、理藩院、備查。
再原議典出地畝年滿徹回時。
分給四千九百六十八口貧乏蒙古等語。
臣請耕田在一頃以上者。
無須重給惟于地少之戶。
均勻派撥。
其陸續年滿徹回者。
亦照此辦理造報。
又土默特耕地。
向俱任意開墾。
無冊檔可稽。
去年各佐領呈出數目。
與本年參領所查。
亦不相符。
請自明年起、凡有地畝。
俱着丈量。
所丈各戶地畝。
較原查之數、多至一頃以上者。
計畝徹出分給。
如所餘無幾。
仍歸本主耕種。
俟丈量明确時。
将實數于各名下注明備查。
以免隐匿。
得旨、是。
汝等即會同速辦。
○赈貸雲南南甯縣、沾益州、水災饑民。
并減價平粜。
蠲免本年額賦十分之七。
○是日、駐跸碧柳台。
昭烏達、卓索圖、盟長蒙古王等、恭進筵宴。
○癸醜。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